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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境外企业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07:38:28  浏览:82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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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境外企业管理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境外企业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在国外和香港、澳门地区(以下简称“境外”)设立的企业(含机构,下同)的管理,促进国内经济建设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确保国家资金、财产安全和维护国家声誉,根据财政部、经贸部、中国银行(89)财商字第31号文件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所属企业(以下简称境内投资单位)按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广州市境外办企业报批工作程序》(穗外经贸际[1989]48号,以下简称报批程序)在境外设立的独资、合资(包括以参资、购股方式,并参与管理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下
简称境外企业)。
第三条 境外企业应遵照驻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和我国对境外企业的各项管理规定,依法进行经营活动。
第四条 境外企业必须接受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指定的驻外机构及我国政府管理部门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广州市境外企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境外企管办)是广州市对外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管理境外企业的部门,负责全市境外企业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县、局、总公司,是其所属境外企业的主管单位,负责直接管理本地区、本部门的境外企业。一个单位或部门在香港或澳门地区有两个以上境外企业的,其主管单位应指定一家企业,协助市境外企管办管理本地区、本部门所属的其它企业。
第七条 越秀企业有限公司和羊城企业有限公司是市政府派驻香港和澳门的经济机构,负责我市驻港澳地区按规定隶属我市的企业的党的组织工作和业务联络,并统一对当地新华分社、粤海公司、南粤公司以及当地有关部门的联络和办理有关手续的工作。

第三章 企业管理
第八条 境外企业应按照驻在地的企业(公司)管理法规和国内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管理。
第九条 境外企业应按报批程序办完境内审批手续后方能在企业举办地办理成立企业的注册登记及商业登记的手续。
第十条 境外企业应将注册登记的副本或影印件,董事会成员及秘书、正副总经理及财务、人事部经理名单,以及企业更改名称或上述人员的人事变更等及时报送市境外企管办和主管单位。
第十一条 境外企业办理注册登记后应尽快开业。企业开业后,应将开业时间报市境外企管办和主管单位。企业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一年(重大项目为两年)不能投产或开业的,应将原因书面报告市境外企管办和主管单位。
第十二条 境外企业(非企业的机构除外)应建立健全董事会制度。董事会是管理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企业经营和管理的一切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境外企业应制定企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不得与境内对境外企业的管理法规相抵触。
第十四条 境外企业如以私人名义登记注册,应办理企业归属的当地法律手续。并将企业归属的法律文件的副本或影印件送交市境外企管办和主管单位存档。
第十五条 境内投资单位注资到境外企业或境外企业在境外的再投资(指本企业外的投资),对投入的资本金,投资单位或企业应在当地取得合法的出资(或股权)证明书,并将证明书的副本或影印件送交市境外企管办和主管单位存档。
第十六条 境外企业应按照《广州市派驻境外企业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加强对驻外人员的管理。
第十七条 境外企业应加强企业的财务管理,确保国家资金、财产的安全,并使之增值。境外企业财务管理应按《广州市境外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境外企业应在每年一月底前向主管单位书面报送上一年的经营等情况和当年的工作计划,并按规定填报各种报表。主管单位要对报表作好保密处理。
第十九条 市境外企管办须不定期对境外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工作进行了解和检查。

第四章 企业经营
第二十条 境外企业应按照境内审批部门所批准的经营范围自主开展经营业务。凡进行超出经营范围的业务活动或生产性企业扩大投资规模,必须按报批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境外企业在当地或第三国(地区)再投资(包括以参资和购股方式投资)或设立分支、办事机构,开办独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必须按报批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经营工程承包的境外企业可视需要设立工程项目公司。工程完成后应将项目公司撤销。项目公司的设立和撤销均应报主管单位备案。
第二十三条 境外企业进行经营股票(包括发行、买卖股票和债券)、房地产、黄金等风险较大的商业活动。必须先经市境外企管理办转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经营。
第二十四条 境外企业宣布撤销、合并、出售、改变合资比例(包括转让股权)或破产,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境外企业不得以私人或其它名义购买固定资产。确须以私人其它名义购买固定资产和进行其它商业活动的,必须经董事会批准,在当地办理财产归属的法律手续,并报境外企管办及主管单位备案。
第二十六条 境外企业不得担保私人进行商业活动。如需为他企业作担保的,必须经董事会批准,并视情况取得反担保。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境外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或经营管理状况不佳时,市领导小组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对企业提出警告、限期整顿、停办、撤销或其他合适的处理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境外企业如出现重大经营管理事故、驻外人员严重违纪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市领导小组可对企业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办理。
第二十九条 由于主管单位管理不善,导致境外企业出现经营管理事故和驻外人员违纪的,市领导小组可视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通知有关审批部门,对这类主管单位所提出成立境外企业、外派干部和外调资金的申请暂停审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境外企业所在地的有关企业(公司)管理法规如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可直接向市境外企管办反映,以便及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授予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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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转发《环境鉴定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转发《环境鉴定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的通知


           (国检监〔1998〕15号)

各直属商检局:

  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环注委)于1997年12月3日发布了《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正式开

展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国家资格注册工作。现将《准则》转发给你们,请各局将符合条件需要申请注册的人员资料(含申请表、所需证明文件复印件、审核员行为准则声明及1寸照片3张),于1月25日以前报国家商检局认证中心,以便统一向环注委

办理注册手续。

  附件:一、关于发布《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的通知

   二、环注委注册基本要求及首批注册申请程序

   三、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EMS) 注册申请表

   四、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行为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1:

       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

       关于发布《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的通知

           (环注委〔1997〕003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总会、总公司):

  为规范我国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国家资格注册工作,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经向各委员单位征求意见,现发布《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即日起正式开展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国家资格注册工作。

  附件1、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

    2、中国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国家资格注册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1: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

  1.引言

  为规范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工作,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环注委”)特制定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以下简称“审核员”)注册准则。

  本准则规定了从事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活动的审核员所应具备的主要能力,提出了审核员注册的要求,适用于所有向环注委提出注册申请的人员及已注册的不同级别的审核员。

  2.引用文件

  GB/T24001—1996—ISO14001:1996

      环境管理体系 规范及使用指南

  GB/T24010—1996—ISO14010:1996

      环境审核指南 通用原则

  GB/T24011—1996—ISO14011:1996

      环境审核指南 审核程序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

  GB/T24012—1996—ISO14012:1996

      环境审核指南 环境审核员资格要求

  IATCA 环境审核员认证准则(草案):1997

  3.定义

  GB/T24001-ISO14001、GB/T24010-ISO14010、GB/T24011—ISO14011和GB/T24012—ISO14012标准中的定义适用于本准则。

  4.注册级别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按以下三级进行注册:

  4.1实习审核员:是指满足本准则的能力、教育和工作经历、环境保护工作经历和培训经历的要求,但不满足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经历要求的人员。

  4.2审核员:是指已满足本准则的所有要求,并证实其有能力根据GB/T24011-ISO14011标准,单独或作为审核组成员对环境管理体系进行全面或部分审核的人员。

  4.3主任审核员:是指已满足本准则的所有要求,并证实其有能力根据GB/T24011-ISO14011标准,管理审核组并能够协调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各方面工作的人员。

  5.能力要求

  申请各级别审核员注册的人员应具备以下能力。

  1)具有相关运行过程及过程控制的知识。

  2)具有环境保护科学与技术知识。

  3)具有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及标准的应用知识。

  4)具有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的应用知识。

  5)掌握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法与技巧。

  6)具有识别和评价环境因素与环境影响的能力。

  7)具有有效实施审核、控制审核过程的个人素质和能力。

  8)具有有效领导审核组的能力(仅适用于主任审核员)。

  6.注册要求

  申请各级别审核员注册的人员应满足以下教育和工作经历、环境保护工作经历、培训经历以及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经历的要求。

  6.1教育和工作经历

  申请人应具备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

  6.1.1具有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者,应具有至少4年的工作经历。

  6.1.2具有中专或大专学历者,应具有至少6年的工作经历。

  6.2环境保护经历

  申请人应具有至少2年的环境保护工作经历,此经历可与工作经历同时发生。该

经历应至少涉及下列方面之一 :

  ·环境管理

  ·环境监测

  ·环境工程

  ·环境科研

  ·环境教育

  6.3培训经历

  申请人应完成环注委认可的审核员课程的培训,并通过考试,取得合格证书。此培训经历应在申请注册前三年内获得。

  6.4审核经历

  6.4.1实习审核员

  对实习审核员申请人没有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经历的要求。

  6.4.2审核员

  审核员申请人应具有实习审核员资格,同时具有至少4次完整的可接受的环境管

理体系审核经历,并且有至少20天的现场审核。所有审核都必须根据GB/T24001—ISO14001和GB/T24011-ISO14011标准,并覆盖审核的全过程。

  6.4.3主任审核员

  主任审核员申请人应具有审核员资格,同时根据GB/T24001-ISO14001和GB/T24011-ISO14011标准担任审核组长领导审核组进行过至少5次完整的可接受的环境管理

体系审核,并且有至少15天的现场审核。

  6.4.4可接受的审核类型

  1)总部对其工厂或其分支机构的审核(不包括工厂组织的内部审核)。

  2)第三方认证审核。

  3)按合同提供的符合性审核。

  4)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的审核。

  所有的审核包括对完整体系的审核、对部分体系的审核及监督审核。

  6.4.5审核记录

  每位申请人和所有的注册审核员应该保留有效的审核记录,用以证明其审核经历。该记录应在申请前3年内获得。对审核记录的内容要求如下:

  ·审核日期和现场审核时间;

  ·使用的体系标准及实施的审核类型;

  ·受审核方的名称及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等;

  ·审核员受聘机构的名称及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等;

  ·审核组组长姓名及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等;

  ·审核组人数;

  ·申请人在审核中的作用;

  ·申请人审核的要素。

  7.注册申请

  7.1申请文件

  申请各级别审核员注册的人员,应分别填写并递交相应的申请表格,并附上所要求的证明文件。

  7.1.1实习审核员申请人应附以下证明文件:

  1)审核员培训合格证书;

  2)教育资格证书;

  3)工作经历证明;

  4)环境保护工作经历证明;

  5)目前的审核员注册情况(适用时)。

  7.1.2审核员级别以上的申请人应附以下证明文件:

  1)环注委认可的实习审核员证书或审核员证书;

  2)工作经历证明;

  3)环境保护工作经历证明;

  4)审核记录;

  5)专业发展记录;

  6)主任审核员申请人公开发表过的至少两篇专业论文。

  7.2申请证明人

  申请人应有聘用机构或两名与申请人有业务关系的注册审核员证明。证明人(机构)必须能为申请人在申请书所填写的内容出具证据或个人确实了解的情况证明。

  7.3个人声明

  申请任何级别注册和复查换证的人员,应签署一份个人声明,声明其已经遵守并将继续遵守本准则规定的审核员行为准则。

  注:所有的证明文件、信函都应为中文,外文原件应附中文翻译件。

  8.评价和注册

  8.1评价

  环注委秘书处负责对申请人的注册申请作出评价结论,如果申请人无法提供充分的信息以证实其能力,将要求对申请人进行面试。

  8.2注册

  申请人经评价合格并通过环注委组织的相关考核后,由环注委予以注册,并颁发国家资格注册证书、公布注册人员名录,证书有效期为3年。

  9.保持注册

  每位已注册的审核员和主任审核员每年需完成相应次数的审核,并参加一定量的专业发展活动,方可保持注册。环注委对已注册的审核员和主任审核员实行年度注册和复查换证制度。

  9.1年度注册

  9.1.1时间

  审核员在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均可向环注委申请年度注册。初次注册及

复查换证当年不需进行年度注册。

  9.1.2要求

  1)审核经历

  ·实习审核员:在有效期内对实习审核员没有年度注册要求。

  ·审核员:每年应有效地完成至少3次完整的可接受的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并保

留审核记录。

  ·主任审核员:每年应有效地完成至少3次完整的可接受的环境管理体系审核,

并在至少两次审核中担任审核组长(审核组中至少要有另外一名审核员参加),同时保留审核记录。

  2)专业发展

  每位注册审核员及主任审核员每年须参加15小时相应的专业发展活动(如:培训、进修、学术会议或发表论文、论著等),其内容可包括:

  ·相关的环境科学与技术;

  ·设施运行中的技术因素与环境因素;

  ·环境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有关要求;

  ·可用作审核依据的环境管理体系与有关标准;

  ·审核程序、过程与技术;

  ·行业技术规范、指南等。

  9.2复查换证

  从审核员注册之日起,每3年进行一次复查换证。

  9.2.1时间

  审核员在证书有效期满的前60天内均可向环注委申请复查换证。

  9.2.2要求

  1)实习审核员在3年注册有效期满时,仍未获得审核员注册资格者,必须重新申请实习审核员注册。

  2)审核员和主任审核员,在其3年注册有效期内应办理的年度注册均合格;并且,两次相邻审核的时间间隔最长为18个月。

  10.级别晋升

  10.1实习审核员在3年注册有效期内,一旦满足审核员注册资格要求,即可申请审核员注册。

  10.2审核员一旦满足主任审核员注册资格要求,即可申请主任审核员注册。

  11.行为准则

  在环注委注册的各级审核员应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1)忠于职守,做到准确公正。

  2)严格按照注册范围从事审核。

  3)不对受审核方既提供咨询又提供认证。

  4)不介入冲突或利益竞争,不向委托方或其受聘机构隐瞒可能影响决断的任何

关系。

  5)除经受审核方和审核组织书面授权,或法律有所要求,否则,不披露任何与

受审核方及审核活动有关的信息。

  6)不接受受审核方及其工作人员或任何有利益关系的团体及个人的礼金、礼品

等不正当收益。

  7)不有意传达任何错误的或易产生误解的信息,以防影响审核或审核员注册过

程的完整性。

  8)不以任何形式损坏环注委或审核员注册过程的声誉,并且为任何针对违反本

准则的行为而进行的调查工作,提供全面的合作。

  9)努力提高审核技能及声誉。

  10)接受环注委的监督。

  11)按规定向环注委交纳注册费、复查换证费和年度注册费。

  12.罚则

  对违反本准则的审核员,环注委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处罚。

  1)对未遵守行为准则的审核员,暂停其注册资格6个月;情节严重者,撤销其注册资格。

  2)对审核业绩不合要求的审核员,视其程度予以警告、降级直至撤销注册资格



  3)对错误使用其注册证书的审核员,视其程度予以警告、暂停注册资格6个月直至撤销注册资格。

  4)对不符合保持注册有关要求的审核员,视其程度予以暂停注册资格6个月、降级直至撤销注册资格。

  5)若审核员未交纳年度费用,暂停其注册资格6个月;情节严重者,撤销其注册资格。

  13.投诉和申诉

  凡向环注委提出的有关审核员行为的投诉,将由环注委记录在案并予以调查,确属审核员审核行为不当或违反环注委审核员行为准则的,按上述罚则作出处理。

  对环注委所作注册决定有异议的,可向环注委提出申诉。环注委将按程序予以调查处理。

  14.准则的制定和修改

  本准则由环注委制定和修改,并负责解释。

  15.组织和实施

  本准则由环注委组织实施。

  附件2

         中国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国家资格注册公告

  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即日起正式受理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申请,联系方法如下: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1号 10号信箱

  邮编:100029

  电话:(010)64947722-2311、6311,(010)64966360

  传真:(010)64966360

  E-mail:rkwyhmsc@public.fhnet.cn.net

  联系人:李喜俊、陈春瑜

  附件2:

         环注委注册基本要求及首批注册申请程序

  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环注委)已于1997年12月11日在《中国环境报》正式发布公告,向社会受理审核员注册工作。环注委[1997]003号文《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已发给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

总会、总公司)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城市环保局,有关注册详细要求可参见准则。

  注册要求

  申请人应满足以下教育和工作经历、环境保护工作经历、培训经历和审核经历的要求。

  1、教育和工作经历

  申请人应具备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

  具有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者,应具有至少4年的工作经历。

  具有中专或大专学历者,应具有至少6年的工作经历。

  2、环境保护经历

  申请人应具有至少2年的环境保护工作经历,此经历可与工作经历同时发生。该

经历应至少涉及下列方面之一:

  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环境工程、环境科研、环境教育。

  3、培训经历[注]

  申请人应完成环注委认可的审核员课程的培训,并通过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注:环注委认可的培训经历指参加过BARA高级审核员培训课程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4、审核经历

  对实习审核员申请人没有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经历的要求。

  审核员申请人应具有实习审核员资格,同时具有至少4次完整的环境管理体系审

核经历,并且有至少20天的现场审核。

  主任审核员申请人应具有审核员资格,同时担任审核组长领导审核组进行过至少5次完整的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并且有至少15天的现场审核。

  首批申请注册程序:

  1、申请人向环注委秘书处提出申请,并交纳申请费80元人民币;

  2、环注委秘书处向申请人寄发申请表

  3、申请人填好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和3张一寸照片寄回环注委秘书处;

  4、环注委秘书处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初审:

  (1)对初审合格者,通知参加注册资格考试,并交纳考试费;

  (2)对初审环境经历不能完全满足要求者,通知参加环注委秘书处指定的环境

知识培训,并交纳培训费;培训合格者通知注册资格考试,并交纳考试费;

  (3)申请人条件不合格者,不受理注册。

  5、申请审核员及主任审核员的人员,笔试合格后需参加环注委秘书处组织的面

试,同时交纳面试考核费;

  6、考试合格者,经环注委批准后准予注册,并交纳注册费。

  汇款地址:100029北京朝阳区育慧南路1号10号信箱环注委秘书处

  收款人:李喜俊 陈春瑜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东城区支行惠新里分理处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帐 号:8010183-76(交换号:272)

  请注明汇款用途。

  注册资格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电话:010—64947722—6311  010—4966360

    FAX:010—64966360

                         环注委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

  附件3: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BMS)注册申请表

申请注册级别:□EMS实习审核员 □EMS审核员 □EMS主任审核员

┌────┬─┬────┬─┬────┬─┬─────────────┐

│姓名  │ │ 性 别│ │出生日期│ │  相          │

├────┼─┼────┼─┴────┴─┤  片          │

│    │ │    │        │             │

│文化程度│ │工作单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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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老年人进入惠州市公园、风景区、旅游景区(点)优待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 惠州市旅游局 惠州市园林管理局


关于印发《老年人进入惠州市公园、风景区、旅游景区(点)优待办法》的通知
惠市龄〔2005〕4号

各县(区)老龄委、旅游局、园林管理局:
为切实发展老龄事业,创建和谐文明的惠州,体现市委、市政府和社会各界对全市老年人的关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特制定《老年人免费进入惠州市公园、风景区、旅游景区(点)优待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 惠州市旅游局 惠州市园林管理局
二OO五年八月十六日


老年人免费进入惠州市
公园、风景区、旅游景区(点)优待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要求,体现市委、市政府和社会各界对老年人的关爱,努力建设和谐社会,特制定惠州市公园、风景区、旅游景区(点)对老年人的优待办法:
一、 凡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可凭惠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制发的《惠州市老年人优待证》或本人身份证免费进入惠州市辖区内各公园、风景区、旅游景区(点),一律免收门票。
二、 各公园、风景区、旅游景区(点)管理经营单位,应在入口处设置明显的对老年人免收门票的标识。
三、 各公园、风景区、旅游景区(点)管理经营单位应根据实际,就公园、风景区、旅游景区(点)内的各项服务、游乐设施项目制定优待老年人的优惠标准。
四、 各公园、风景区、旅游景区(点)管理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根据本优待办法的要求,认真扎实做好敬老、爱老、助老服务工作。
五、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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