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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经费保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5:21:46  浏览:89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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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经费保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经费保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经费保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56号,以下简称《通知》)已经下发。请各单位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通知》,全面推进“收支两条线”规范化管理
近年来,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财政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积极贯彻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的经费保障问题,从财政预算的安排上
没有很好解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收支两条线”管理的继续深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经费保障的意见》,对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后,正确解决经费保障问题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要认真学习贯彻《通知》精神,按照《通知》要求,规范财务收支行为,做好行政性收费管理和支出管理的各项工作,尽快纠正收入分成,甚至采用截留、坐支等不正确的方式解决经费保障问题的行为,做到规范管理,依法理财,全面推进“收支两条线”规范化管理。
二、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经费保障具体实施办法,保证经费有效供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根据《通知》精神,结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实际情况,积极与省级财政部门协调,尽快制定适合本地区的经费保障实施办法,逐步建立稳定有效的经费保障机制。要在收支逐步脱钩的基础上,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各项收支纳入
财政预算,特别是要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支出,列入省级财政的支出预算基数,切实保障经费的有效供给。要按照《通知》要求,坚持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的原则,合理编制年度预算,有计划地使用财政资金,同时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注意及时分析解决预算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以保证工商行政管理各项工作的经费需要。
三、坚持勤俭办事原则,合理调整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继续发扬艰苦奋斗的传统,树立勤俭办事、“过紧日子”的思想,在经费的安排和使用过程中精打细算,合理安排支出,统筹使用。在审批项目和安排经费时,要依据有关法规和政策,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当前要在保证人员经费的基础上,重点
保证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各项经费,同时要适当集中资金加快基层建设。要压缩机关会议、差旅等行政消耗性开支,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小汽车、手持电话等物品的支出,坚决禁止讲排场、讲阔气、铺张浪费行为,将有限的资金使用到切实需要经费的项目上和工作中,提高资金的使用
效益。
四、充分发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财务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财务监督
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实行垂直管理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实行由省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财务管理体制,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经费也将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财务体制
的变化迫切要求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财务管理部门调整工作重点,充分发挥对全省财务经费统一管理的职能,在统筹调配全省经费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全系统的财务监督管理。要尽快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监督管理的有效机制,以及各项经费使用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督为重点,
结合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抽查,运用专项财务检查、审核批复年度预决算等手段,加强对省级以下财务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要健全各级财务管理工作的岗位责任制,建立层层抓落实、人人尽责任的工作责任机制。要积极配合省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财务预决算和
收支管理中的不规范行为。对各类违规违纪的行为一定要认真追究,对违法违纪的工作人员要坚决查处,决不姑息迁就,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999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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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义务兵征集、优抚、安置的暂行规定》修正案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一一一号

  《关于(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义务兵征集、优抚、安置的暂行规定)修正案》,已经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王照环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日


       关于《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义务兵征集、优抚、安置的暂行规定》修正案



  一、标题、第一条、第二条、第三章中的“优抚”均改为“优待”。

  二、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义务兵原为农业人口的,按原户籍所在乡(镇)上年人均收入计发优待金。

  三、第十四条修改为:义务兵原为城镇在职职工的,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计发;义务兵原为非在职职工的,本市城区的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计发,各县(市)可参照市区城镇义务兵优待金发放标准计发。

  四、第十五条修改为:城镇义务兵的优待金实行社会统筹。统筹对象包括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外地驻吉单位)的职工(不含停产、半停产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市区户口无职业住户和临时常住户口的住户。

  五、删掉第十六条,以下各条依次顺延。

  六、第十七条修改为:第十六条 农村义务兵的优待金由乡(镇)在下年度二月一日前计发。城镇义务兵的优待金由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在其退伍后下年度八月一日前一次性计发。

  七、第三十条修改为:第二十九条 违反第十九条笫一款规定,分配计划下达三个月,接收单位未取档案,由退伍军人安置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由接收单位负责未接收期间退伍军人基本生活费,标准按吉林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少接收或拒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的人数,每人次处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的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由其主管部门对其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同时不免除接收安置任务。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365节约集约用地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365节约集约用地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9〕2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365”节约集约用地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365”节约集约用地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科学评价各地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切实推进浙江省“365”节约集约用地实施方案的落实,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08〕52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订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评价考核工作遵循“统一标准、突出重点、严格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对设区市政府“365”节约集约用地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评价考核。
  第四条 评价考核内容包括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年度综合评价和“365”节约集约用地实施方案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两个方面:
  (一)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年度综合评价。从区域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方面进行评价考核。
  (二)“365”节约集约用地实施方案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行动计划”中的“365”节约集约用地实施方案三大战略目标、六大重点工程和五大主要抓手等三个方面进行评价考核。
  第五条 评价考核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第六条 评价考核采用多因素综合评价法,实行统一标准,以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为主。对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年度综合评价和“365”节约集约用地实施方案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各设置指标分值,满分为100分。考核计分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制订下发。
  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年度综合评价为定量考核,具体采用多因素赋权加和法进行数据处理,形成区域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评价综合指数。满分为40分。区域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及处理方法由省国土资源厅制订下发。
  “365”节约集约用地实施方案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其中三大目标、六大工程中省政府下达的年度指标完成情况采用定量考核方式,五大抓手落实情况即落实节约集约用地相关工作措施则采用定性考核方式。满分为60分。
  第七条 评价考核各项数据以考核年上年度的统计年鉴数据以及相关部门统计数据为准。为确保数据的真实性,省国土资源厅牵头对定量指标的相关数据进行核查。
  第八条 节约集约用地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每年度进行一次,时间安排在下一年的4月份。
  第九条 评价考核工作分自查自评、统一测算、核查考评三个阶段进行。
  自查自评阶段:各市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对上一年度本地区完成“365”节约集约用地实施方案年度工作任务的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
  统一测算阶段:省国土资源厅每年组织对各市的区域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进行统一测算与分析,形成评价报告。
  核查考评阶段:省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对各市上报的自查报告,连同统一测算的区域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评价报告进行核查与综合评分,形成各市的节约集约用地目标责任考核报告。
  第十条 评价考核等次根据指标值大小划分成三个等次:一等,考核总分值大于等于全省均值加1个标准差;二等,考核总分值大于全省均值减1个标准差,小于全省均值加1个标准差;三等,考核总分值小于等于全省均值减1个标准差。
  第十一条 考核报告及考核等次结果,由省国土资源厅报经省政府审定后,正式向社会公布,并纳入市、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考核体系。
  考核结果作为省分配安排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为三等的市政府,应在评价考核公告一个月内,向省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切实可行措施。
  第十二条 对评价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要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各市对所辖县(市、区)的节约集约用地目标责任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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