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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干部待岗培训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1:46:29  浏览:81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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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干部待岗培训暂行规定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干部待岗培训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加强对干部的管理、约束和监督,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待岗培训是指对不胜任岗位工作、经诫勉谈话后仍不胜任本岗位工作,或有违纪行为,不适合在机关工作,又构不成辞退的处级(含正处)以下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免去原职务,离开机关工作岗位,参加培训,以求重新上岗。待岗培训时间一般为一年。



第二章 待岗培训的范围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处级(含正处)以下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第三章 待岗培训的对象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被确定为待岗培训人员:
  (一)在当年的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或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或两年内两次被诫勉谈话的;
(二)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实行“一票否决”的工作,当年度被否决,第一责任人和分管领导应承担责任的;
(三)工作不负责任,不服从工作安排,推诿扯皮,消极被动,贻误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及不良后果的;
  (四)违背职业道德,以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又构不成辞退的;
  (五)违反工作纪律,经常无故迟到、早退,工作时间擅离职守,无故连续旷工超过10天不满15天,或一年内无故旷工累计超过20天不满30天的;
  (六)在社会、家庭中行为恶劣,损害干部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又构不成辞退的;  
(七)单位集体违纪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八)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为“差”等次或在三年内受到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批评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九)不能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不经集体讨论,个人说了算,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严重损失,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的;
(十)违反《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又构不成辞退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待岗培训对象:
(一)因公致残,并被确定为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有严重疾病,或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的。



第四章 待岗培训的程序


第六条 待岗培训人员主要是通过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和年度考核情况经组织调查核实后按干部管理权限研究确定。科级(含科级)以下干部待岗培训的确定,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其中,科级干部报市委组织部备案,科员、办事员报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备案;副处级单位由组织部任免的班子副职和镇党委、人大、政府班子副职由市委组织部研究决定;处级干部和镇党委、人大、政府班子主要领导由市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 对确定的待岗培训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任免程序,免去其现任职务。
 

第八条 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待岗培训人员下达《三亚市干部待岗培训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送达待岗培训人员本人。同时,由组织人事部门填写《三亚市干部待岗培训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原单位留存,一份报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备案,一份送市委党校。
 

第九条 待岗培训人员在接到《通知书》后10日内,完成工作移交手续,需接受审计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审计;如有不服,应在一周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申请复核,组织人事部门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一周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答复。


  第十条 待岗培训人员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的15日内持《通知书》到指定的培训部门办理报到手续,并按规定时间参加培训。


第十一条 被确定待岗培训人员违反本暂行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按干部辞职的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二条 凡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自确定待岗培训之日止)的待岗培训人员,经本人申请,任免机关同意,可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章 待岗培训的实施


第十三条 待岗人员培训,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劳动保障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市委党校具体负责集中培训工作。培训经费由市财政列支,核拨给市委党校。


  第十四条 待岗培训要注重实用性和针对性,具体培训内容要根据本人待岗培训原因,由组织人事部门和市委党校共同商定。


第十五条 待岗培训人员集中培训的时间一般为3个月,其余9个月时间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待岗培训本人的情况安排到基层跟班学习。


  第十六条 待岗培训人员的培训,实行考试、考核制度。培训结束后,经考试、考核达到规定要求的,由市委党校和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劳动保障局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 对培训不合格或在培训期间表现不好的,适当延长待岗培训期(不超过半年),延长期满,再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六章 待岗培训人员的管理和待遇


   第十八条 待岗培训人员待岗期间的日常管理,由其所在单位负责;集中培训期间,由市委党校管理,原单位协助管理。


  第十九条 待岗培训人员在待岗培训期间参加原单位的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评语可作为待岗培训结束时是否重新上岗的依据。


  第二十条 待岗培训人员在待岗培训期间仍享受原职级工资待遇,遇有工资调整,可参加定期调整工资标准、增加工龄工资、提高各类津贴、补贴等统一工资调整,不参加需经过原岗位任职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的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和晋升级别工资,不享受单位发放的福利和财政统一发放的职务补贴、电话费及年终奖等福利。



第七章 待岗培训人员的考核和任用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待岗培训人员,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考察后研究决定重新上岗。


  第二十二条 重新上岗人员的工作安排,应根据本人的具体情况,可按原职级安排相应职务,也可低于原职级安排。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排的,按有关辞退的规定予以辞退。


  第二十三条 重新上岗人员,实行半年试用期。试用期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正式留岗;不合格的,予以辞退。正式留岗工作一年后,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成绩的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可提拔使用。 



第八章 待岗培训工作的组织纪律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待岗培训制度有关的规定和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对符合待岗培训规定条件的人员,不得袒护;对待岗培训人员的无理要求不得迁就,否则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确定待岗培训人员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准确,维护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个人恩怨或工作分歧挟私报复。


  第二十六条 认真做好待岗培训人员的思想工作,使其端正认识,正确对待待岗培训,自觉加强品德修养,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积极为重新上岗创造条件。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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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债的担保的形式

韩召峰


  债的担保的形式,也就是担保的方式、方法,是指当事人用以担保债权的手段。
  债的担保方式是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发展,随着债权法的发展,百不断发展的。当事人可采用何种担保方式也是由法律规定的,在现代各国法上,债的担保方式一般都包括人的担保和换的担保一代代类
  (一)人的担保
  人的担保,是指以第三人的信用保证债的履行的担保方式。人的担保邓保证担保,是由保证人以自愧 信用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保证也是一种债的关系,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请求保证人履行。可见,保证是通过保证人对债务人债务的清偿来保障债权的权利实现的。保证的成立等于实际上广大了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责任财产的范围。因此,保证患难夫妻于债权人行使权利以保障其利益是十分方便的。但是,在保证担保中,债权人的利益是否能够确保还取第三人即保证人的信用。
  (二)物的担保
  物的担保,是指直接以一定的财物来作债权担保的担保方式。物的担保包括移转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权利卖主其是十分的 物的担保和不移转的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限定物权型的物的人担保两种形态。
  不真心话换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物的担保,是指在第三人或债务人的一定设定一定权利的物的担保。为担保债的履行而在一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称为担保物权;在其上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称为担保物。享有物权的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优先从担保物变价中受偿。可见,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支配特定财产的交低贱价值为内容的一种物权。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和留置权。而《担保法》中区分了抵押权与持权,规定了抵押权、持权和留置权三种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一般是由当事人自行设定的,所以称为约定担保物权。留置权是直接基于法律规定的条件而发生的。因些称为法定担保物权。另外在《海商法》、《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法律中还规定了优先权。
  权利移转型的物的担保,是提以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来担保债权担保方式。这种担保方式并不是在标的物上设定物权来担保债权,而是转移标的物的权利归债权人,即一旦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直接归属于债权人。即一旦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标的物的所权或者其他权利直接归属于债权人。从各国法律规定看,权利移转型物的担保主要包括让与担保、卖渡担保、代物清偿预约、所有权保留等。
  在各国法上一般都规定了定金担保。定金担保为物的担保还是另外的担保方式?对此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定金为金钱担保,不属于物的担保;也有的认为,定金也可归于物的担保,因金钱也属于物,定金担保可归入权利移转型的物的担保,但属于物的担保的一种特殊形态。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年度考核奖罚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五府〔2006〕24号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年度考核奖罚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五指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年度考核奖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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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年度考核奖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工作,全面推进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序有效的开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合作医疗管理委员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市合作医疗工作进行考核,对合作医疗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对合作医疗工作存在不作为、管理不规范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共同做好合作医疗工作的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章 奖励条件

乡镇政府

第四条 全面加强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多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合作医疗专题会或联席会。
第五条 实施合作医疗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并结合本乡镇实际,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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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奖罚制度。
第六条 把合作医疗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工作经费。
第七条 把合作医疗工作纳入本乡镇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纳入年度工作计划。
第八条 对村民开展行之有效的宣传活动,积极引导农民自愿参加合作医疗,乡镇政府、村干部、乡村医生不得垫资缴费,也不得强行征缴参合金,参合人数不少于市级要求参合的指标。要切实做好农民参合和继续参合工作,巩固参合率和扩大继续参合率,参合人数属实,农民参合信息资料准确、完整、管理规范。
第九条 成立本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并认真落实乡镇合管办人员编制或聘用专职人员。
第十条 成立本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并有农民代表参加,主动接受人大等部门对合作医疗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定期在镇务、村务公开内容中公布合作医疗情况,包括农民参合人数、基金使用、受益人员名单、补偿金额等。
第十二条 各乡镇合管办要认真做好参合人员的资料档案管理工作,及时组织培训相关人员,监督本乡镇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工作,积极开展合作医疗的宣传工作,协肋本乡镇人民政府以及上级政府做好合作医疗各项工作,设置公示栏,及时将参合农民人数、基金使用、受益人员名单、补偿金额等,每月进行公示。

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三条 卫生部门要积极提出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和建
-3-
议,抓好具体工作的落实,做好农村卫生机构医疗用药的统一招标、统一配送、统一药价工作。加强农村卫生队伍建设和卫生院建设、合作医疗政策培训,指导协调基金征收工作,合作医疗基金的决算,合作医疗基金使用情况公示。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要负责做好扶持资金的预算与安排,并落实好扶持资金,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制定好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管、合作医疗基金征收及征收票据管理。
第十五条 民政部门要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好特困户、低保户的就医难问题,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第十六条 发展计划部门要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列入社会发展计划,研究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问题。
第十七条 编委(人事)部门要负责推进农村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和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有关工作。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审计监管,做到每年审计一次。
第十九条 物价部门和食品药监部门要负责加强农村合作医疗医药价格的监管。
第二十条 农业部门要结合农村工作配合做好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推广和发动工作,协助对筹资的管理,监督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残联要动员农村残疾人员参加农村合作医疗。
第二十二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人员、房屋设备、技术、管理建设,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农民群众防病治病的需要;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物价政策。参合农民就医门诊、住院,可以在市辖区定点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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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机构范围内就诊,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原则,为参合农民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严格按照《基本药物目录》用药,按照规定的诊治技术规范诊治,不得滥开药、滥用大型物理检查,开大处方,不得随意放宽入院指征和标准。

第三章 处罚条件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不认真落实以上各项工作的,主要领导当年工作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工作不扎实,不完成合作医疗工作目标责任制的党政一把手及其相关负责人,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启动行政问责制。
第二十四条 在合作医疗工作中,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如违反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或有违规行为的,市政府将视情节,分别予以严重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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