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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期报送小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工作进展情况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28 04:30:18  浏览:84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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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期报送小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工作进展情况的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定期报送小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工作进展情况的函

煤安监事监二函字〔2004〕5号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有关省、自治区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

  为了解掌握小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工作进展情况, 针对颁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对策措施,确保颁证工作的顺利开展,经研究,建立小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工作定期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要对小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颁证工作进行登记、建立档案。

  二、各省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要定期分析小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工作情况,自7月份起,每月10日前将上月审查颁证进度、存在问题及颁证情况汇总表(见附表)一并报我司。请于7月10日前将上半年贯彻落实小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情况以及小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工作准备情况书面报我司。

  联系人:赵苏启 王素锋

  联系电话及传真:010—64463206 64463205

  电子信箱:zhaosq@chinacoal--safety.gov.cn

   wangsf@chinacoal--safety.gov.cn

  附件:小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情况汇总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files/f2004/0702.doc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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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部2001年第28号公告 进口指定经营企业名录

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


2001年第2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现公布《进口关税配额管理货物目录》,《进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目录》、《进口国营贸易企业名录》,《出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目录》、《出口国营贸易企业名录》,《进口指定经营管理货物目录》、《进口指定经营企业名录》,《出口指定经营管理货物目录》、《出口指定经营企业名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进口指定经营企业名录


一、钢材
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
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
中国船舶工业物资总公司
中国诚通控股公司
中国五矿石油器材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中国五矿物资进出口有限公司
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
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
中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总公司
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建材及设备进出口公司
中国轻工业原材料总公司
中国轻工集团公司
华垦物资有限公司
中国兵工物资总公司
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包装国际贸易公司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石化国际事业公司
华星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
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
高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船舶工业贸易公司
中国北方工业公司
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
中远工业公司
中国原子能工业公司
中国化工供销总公司
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进出口公司
上海汽车进出口公司
宝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总公司
攀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总公司
中国华能国际经济贸易公司
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
中商企业集团公司
中国航天工业供销总公司
中国恒天集团公司
三峡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南方工业科技贸易有限公司
神华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海外经济合作总公司
中国东风汽车工业进出口有限公司
中国汽车工业进出口总公司
北大方正进出口有限公司
中国旅游商贸服务总公司
中国瑞宝国际合作公司
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
中国节能投资公司
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
西飞集团进出口公司
中国航空工业供销总公司
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机械装备(集团)公司
中国庆安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物资装备(集团)总公司
欣正实业发展总公司
中国林业国际合作集团公司
珠海振戎公司
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
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远大集团公司
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
复兴浆纸有限公司
中民国际经济合作公司
中企国际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欧美进出口公司
北京同恒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 北京市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北京国际贸易公司
北京富海华进出口有限公司
北京国际经济合作公司
北京埃力生进出口有限公司
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北京公司
中国富利进出口集团公司
北京金基业工贸集团

天津市 天津外总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五金矿产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北方国际集团天津文教体育用品进出口公司
天津利和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汽车工业进出口公司

河北省 河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河北省进出口贸易公司
河北华业进出口有限公司
河北省包装进出口公司
河北省机械进出口公司
河北圣仑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省 太原钢铁(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山西省机械进出口公司
山西大晋实业有限公司
山西省天利实业有限公司
山西明迈特实业贸易有限公司
山西省技术进出口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五金矿产化工进出口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进出口贸易公司
中国外运内蒙古公司

辽宁省 辽宁嘉润经贸有限公司
辽宁省汇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辽宁省兴业外贸总公司
辽宁成大实业有限公司
辽宁外贸威利公司
辽宁佳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辽宁恒谊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辽宁天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辽宁益正达经贸有限公司

沈阳市 沈阳机械进出口公司
沈阳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大连市 大连金阳进出口有限公司
大连华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包装进出口大连公司
大连凯美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 吉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吉林省对外经济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长春市 长春市机械化工五矿进出口公司
长春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进出口公司
黑龙江省宏达五金矿产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龙宝机械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远达进出口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
黑龙江中浦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天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 哈尔滨五金矿产进出口有限公司

上海市 上海市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物资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上海电气(集团)进出口公司
上海上实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中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强生进出口有限公司

江苏省 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五金矿产进出口(集团)公司
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机械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开元国际集团轻工业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中设江苏机械设备进出口集团公司
中国冶金进出口江苏公司
中国同源(江苏)进出口公司
江苏中贸发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 浙江物产国贸有限公司
浙江中大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
浙江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浙江省金属材料公司
温州市国际外贸有限公司
浙江省粮油食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市 宁波通润五矿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
宁波海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宁波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宁波宁兴集团公司

安徽省 安徽省技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五金矿产发展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机械进出口公司
安徽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徽商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轻工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 福建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福建省机械进出口公司
福建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
福建省华闽进出口公司
泉州五矿(集团)公司

厦门市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省 江西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江西省进出口公司
江西赣南外经贸集团公司
江西省机械进出口公司

山东省 山东省华隆进出口公司
山东省对外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五矿进出口公司
山东省机械进出口公司
烟台银和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市进出口公司
日照兴业进出口有限公司
山东省东方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兖矿集团博洋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烟台中联国际经贸有限公司
山东省轻工业供销总公司

青岛市 青岛海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青岛市进出口公司
青岛益佳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华青进出口有限公司

河南省 河南省联发对外贸易公司
河南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河南国贸进出口有限公司
河南南光进出口有限公司
河南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经贸国际运输有限公司
河南物资集团公司

湖北省 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
湖北天和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五矿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湖北公司
湖北五洲实业有限公司

武汉市 武汉市国际经济贸易公司

湖南省 湖南省金环进出口总公司
湖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湖南华升工贸进出口(集团)公司
湖南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省国际经济开发(集团)公司
湖南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广东省 广东省五金矿产进出口集团公司
广东省外贸开发公司
广东省机械进出口集团公司
广东省物资进出口公司
江门市工业产品进出口公司
广东省大诚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南海畜产进出口有限公司
广东省自行车行业联合公司
揭阳市明发进出口有限公司
江门外贸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名乡进出口有限公司

广州市 广州市五金矿产进出口有限公司
广州市物资集团公司
侨建工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汽车集团商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 深圳市永骏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广盛达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莞太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对外贸易开发总公司
深圳市金泰鑫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物资集团公司
深圳市华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泛盟实业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五矿进出口集团公司
广西进出口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机械进出口公司

海南省 海口市五矿机械化工医药进出口公司
海南平禹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海南中润五矿进出口有限公司

四川省 四川省外贸进口公司
四川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四川华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四川东方电力设备联合公司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市 成都天齐机械五矿进出口有限公司
成都岷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重庆市 西南技术进出口公司
重庆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
中国重庆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重庆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重庆市万州进出口公司
重庆长江进出口公司

贵州省 贵州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贵州省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公司
贵州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贵州省外贸进出口公司
遵义铁合金(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云南省 云南冶金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云南省德宏州进出口公司
云南省机械进出口公司
云南省进出口公司
云南省五矿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茶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供销科工贸有限公司

西藏自治区 西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西藏远大工贸有限公司
西藏金珠对外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

陕西省 陕西省对外经济贸易开发总公司
陕西省信友进出口公司
陕西五金矿产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省机械进出口公司
陕西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
陕西省进出口公司

西安市 西安市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西安中野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省 甘肃省进出口贸易集团公司
甘肃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
甘肃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青海省 青海省新机五金矿产有限公司
青海省新力绒纺对外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机械化工进出口公司
宁夏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对外经济贸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机械化工五矿轻工进出口公司
新疆金怡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新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北疆铁路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新天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公司
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物产集团公司
新疆新建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亚鑫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

二、天然橡胶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化工供销(集团)总公司
中联橡胶(集团)总公司
中国华润总公司
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
中国石化国际事业公司
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集团公司
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
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
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进出口公司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
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远大集团公司
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公司
中远国际贸易公司
中国安华(集团)总公司
中国科学器材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新时代公司
中国商业对外贸易总公司
华垦物资有限公司
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华佳农企业集团公司
中国林业物资供销总公司
中国轻工业原材料总公司
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兵工物资总公司
中国正联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
中企国际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和平公司

北京市 北京化学工业集团进出口公司
北京市物资总公司
北京市化工进出口公司
北京市富亿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埃力生进出口有限公司

天津市 天津外总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天橡工业进出口有限公司
天津市物资集团总公司
天津市轻化实业进出口公司

河北省 河北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河北省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河北轮胎有限责任公司
中化河北进出口公司
河北轻工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省 山西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山西大晋实业有限公司
山西省天利实业有限公司
山西省物产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五金矿产化工进出口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进出口贸易公司

辽宁省 辽宁省汇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辽宁恒谊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辽宁永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辽宁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辽宁益正达经贸有限公司

沈阳市 沈阳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化工进出口公司

大连市 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华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大连凯美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 吉林省对外经济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包装进出口吉林公司
吉林省天和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和昌进出口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进出口公司

哈尔滨市 哈尔滨国际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市 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市兰生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物资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上海外经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万向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省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服装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中化江苏进出口公司
无锡双飞轻型轮胎有限公司
无锡新中润国际集团中润有限公司

南京市 南京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 浙江物产国贸有限公司
浙江东方集团浩业贸易有限公司
温州市国际外贸有限公司
浙江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浙江中大技术进口有限公司

宁波市 宁波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宁波通润五矿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
宁波市慈溪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远大进出口有限公司

安徽省 安徽省轻工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
安徽省化工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蚌埠市进出口公司
安徽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 福建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福建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福建省鞋帽进出口集团公司
福建天成集团针棉毛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厦门市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省 江西省丝绸进出口公司
江西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江西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江西省服装进出口公司

山东省 山东省对外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
中化山东进出口公司
威海市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
山东省东方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市 青岛益佳通商进出口有限公司
青岛泰发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青岛华青进出口有限公司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口公司

河南省 河南凯达国际经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南光进出口有限公司
河南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河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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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监察案件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监察案件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8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

为了保证税务机关调查处理税务监察案件工作规范化、程序化,依法正确、及时查处案件,现将《税务监察案件调查处理办法》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税务监察案件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税务机关调查处理税务监察案件工作规范化、程序化,依法正确、及时地查处案件,根据《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和《税务监察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监察机构调查处理税务监察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税务监察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查处理税务监察案件,不受其他行政部门和个人干涉。
第四条 调查处理税务监察案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政纪为准绳,在适用法律和政纪上人人平等。
第五条 调查处理税务监察案件,要坚持税务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监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调查处理税务监察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第七条 调查处理税务监察案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章 受理与立案
第八条 各级税务监察机构通过下列渠道受理反映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
(一)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
(二)上级机关及领导批转或有关部门移送的;
(三)来信、来访、来电举报或控告的;
(四)新闻单位或有关文件、资料反映的;
(五)被监察单位或人员自述的。
第九条 税务监察机构受理案件范围包括:
(一)贪污税(公)款;
(二)行贿、受贿、索贿;
(三)通谋参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四)参与伪造、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为他人开具内容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违反税收票证、印章、发票使用管理规定谋取私利;
(六)玩忽职守,造成国家税(公)款直接损失;
(七)挪用税(公)款及公物;
(八)勾结、唆使、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抗 税;
(九)积压、截留国家税款;
(十)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
(十一)任意降低(或提高)税率、缩小(或扩大)征收范围;
(十二)收受纳税人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
(十三)以权压价购买纳税人商品;
(十四)接受纳税人宴请;
(十五)向纳税人借钱、借物、赊欠货款;
(十六)在纳税人处报销票据;
(十七)直接参与经商或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亲友经商;
(十八)参与纳税人举办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十九)在纳税人处兼职同时取酬;
(二十)违反规定乱收费;
(二十一)其他违反政纪的行为。
第十条 对受理的线索、材料,应当登记反映内容、线索、举报或控告人姓名、单位住址、电话等。
受理口头举报、控告或行为人自述的,应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陈述人签名或盖章;必要时可以录音。如举报、控告人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应为其保密。
第十一条 税务监察机构收到举报、控告线索和材料经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进行初步审查,初审后由主管局领导批准,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认为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虽有违法违纪事实,但行为显著轻微,不需要给予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理的,予以了结;
(二)认为虽有违法违纪事实,不需要给予行政处分,但需给予其他行政处理的,提出意见后,送交其主管部门;
(三)对已经处理的违纪问题,可以直接签复举报、控告人或交办机关;
(四)对不属于税务监察机构受理范围的问题,应告知举报、控告人到有关部门反映或代转有关部门;
(五)主要违法违纪事实存在,需要给予政纪处分的,予以立案;
(六)对诬告、陷害他人的税务人员,要立案查处;对不属于税务人员的诬告、陷害他人者,转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重要、复杂的案件,税务监察机构可以商请行政监察机关、纪检部门、司法机关共同立案。
两个以上单位或部门联合调查的案件,由主办单位办理立案手续。
第十三条 税务监察机构调查处理税务监察案件,实行分级立案的办案原则。属于下一级监察机构立案范围的重大案件,上级监察机构也可以直接立案。
第十四条 对确定立案的案件,应填写立案报告,报局领导批准,重大案件的立案,应同时报上级监察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决定立案调查时,应当通知被调查单位或被调查人所在单位。但有碍调查或者无法通知的除外。
第十六条 税务监察案件应当在立案后6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向上一级监察机构说明情况,但至迟不得超过1年。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不能如期结案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税务监察机构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行回避:
(一)是被调查人或者检举、控告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案件被调查人或者检举、控告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被检举、控告人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申请其回避。税务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所在局主管领导或上一级监察机构负责人决定;其他办案人员的回避,由本级监察机构负责人决定。
对办案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办案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被调查人、检举、控告人及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各复议一次。

第三章 调 查
第十八条 案件立案后,应当制定调查方案。调查方案主要包括调查人员的组成;应当查明的问题和线索;调查步骤、方法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 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
(五)视听资料;
(七)勘验、检查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第二十条 税务监察机构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对于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无违法违纪行为,以及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都应当收集。
严格禁止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第二十一条 税务监察机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应当出示有关证明文件。调查取证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十二条 调查取证时,应当问明证人的身份、证人与被调查人之间的关系,并告知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以及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应当负有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必要时经证人同意录音、录像。
调查人员应当当场制作调查笔录,也可以由证人用钢笔、毛笔、书写证言。没有书写能力的证人可以由他人代为书写,经核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证人要求对原证作部分或全部更正时,可允许在注明原因的情况下另行作证,但不退还原证。
第二十四条 收集证据应当取得原物、原件,如果不能收取原物、原件时,可以拍照、影印、复制,但应当注明原物、原件的保存单位或者出处,并由提供原物、原件的单位或个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五条 现场勘验、检查情况,应制作笔录或勘验、检查报告,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以拍照、录像。
第二十六条 对具有专业技术的证据,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技术人员参加调取;需要进行鉴定的,由鉴定人写出书面结论,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七条 调查过程中,应当询问被调查人,听取其陈述和辩解。
第二十八条 对有关机关提供、移送的证据,监察机构应进行审查核实。对司法机关正式提供、移送并已认定的证明材料,可以直接使用。
第二十九条 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资料、物品和非法所得的,应当出示监察通知书,并开列清单。暂予扣留、封存的时间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调查中需查核被调查人以及与所查案件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在银行或其他融资机构存款的,需先报局领导批准后,提请行政监察机关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三十条 责令被调查单位或被调查人停止正在或者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行为的,应当出具监察通知书,送达被调查单位、被调查人及所在单位,并通知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建议主管部门暂停有严重违法违纪嫌疑人员公务活动或者职务的,应当报经局领导批准后,制作监察建议书送达其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税务监察机构对调查事项涉及管辖范围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应当予以协助。
对应当予以协助又能够协助而拒不协助的,监察机构可以建议其主管机关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调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超出原定调查任务以外的问题,或者与本案无关的违纪问题时,应当先报局领导批准。
第三十四条 税务监察机构在调查案件过程中,需要公安机关协助时,应当先报局领导批准。
第三十五条 调查结束后,应当制作案件调查报告。案件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立案依据;违法违纪事实、性质;被调查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的态度和对书面材料的意见;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的意见;处理意见;调查人员签字或者盖章;报告时间等。
第三十六条 调查人员应当将认定的违纪事实形成书面材料与被调查人见而,并允许其申辩。必要时应当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被调查人应当在书面材料上签署意见并签字或者盖章,也可另附书面意见。拒绝签署意见或者拒绝签字盖章的;由调查人员在书面材料上注明,由被调查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第四章 审 理
第三十七条 税务监察案件调查终结后,由税务监察审理机构或审理人员对案件进行审理。
第三十八条 审理案件应当由两人共同承办,特别重大的案件,应当由两人以上进行审理。
第三十九条 在审理案件时,认为需要对案件进行补充调查或者补办手续的,可以通知调查人员补充调查或者补办手续;经监察机构负责人同意,也可以自行调查或者补办手续。
第四十条 审理人员应当就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恰当、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核。审理结束后,提出审理报告。
第四十一条 经过审理,可以结案的案件,可以直接送局长会议审定;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经审理委员会审议后,送局长会议审定。

第五章 处 理
第四十二条 税务监察案件调查、审理结束,分别不同情况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有违法违纪事实,需要给予政纪处分的,由税务监察机构作出处分决定;
(二)有违法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或者具有减轻情节,不给予处分的,经批评教育后由税务监察机构作出免于行政处分的决定;
(三)对在单位或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违法违纪单位或个人进行内部通报或者公开报道: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取得非法收入,应当依法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已经给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作出处理决定;
(五)认为需要由其他机关、部门给予处理的,移送有关机关部门处理;
(六)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案件予以撤销。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根据需要合并使用,但是经局长会议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三条 对税务监察机构作出的行政处分及其他处理不服的,按照《税务监察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处理。
对给予的政纪处分及其他处理建议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建议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建议的监察机构提出,监察机构应当在十五日内给予回复。回复后仍有异议的,由监察机构提请局领导或者上一级税务监察机构处理。对所受处分不服提出申诉,如经过复审,需改变或者取消原处分决定的,一般由原作出决定或批准处分的机关重新作出决定;在新的决定作出前,仍按原处分决定执行;政纪处分有改变,善后事宜由申诉人所在单位处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政纪同时又违反党纪或刑法的人员,税务监察机构在作出政纪处分决定后,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党组织或司法机构。
第四十五条 在案件作出处理决定或审查结论后,税务监察机构应当办理呈报上级备案及向下级批复的手续。
下级监察机构收到上级监察机构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处理批复或通知后,应予执行。
上级监察机构收到下级监察机构查处的案件,认为处理不当的,有权改变下级监察机构的处理决定。
第四十六条 税务监察机构在政纪案件处理后,应当写出报告,报经局领导同意后结案,并按规定办理呈报、备案、立卷、归档等事项。
立卷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材料齐全、组卷科学、编目清楚、手续完备。
第四十七条 被调查单位或者人员有违反《税务监察暂行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税务监察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税务监察人员在查办案件中有违反《税务监察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原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概念的含义是:
(一)“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重要案件”和“重要、复杂的案件”,是指涉及所属局及其负责人的案件,或案情复杂、情节严重、违纪金额较大的案件。
(三)“期限”,指税务监察机构查处违纪案件应当遵守的时间。凡时间的计算,均不含当日和途中时间,遇有法定节假日自然顺延。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年九月五日国家税务局发布的《税务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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