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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搞好《煤矿安全培训》网页及通讯杂志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22:15  浏览:87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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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搞好《煤矿安全培训》网页及通讯杂志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司函
煤安监司人函字[2001]34号

关于搞好《煤矿安全培训》网页及通讯杂志的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了充分利用现代化的信息网络技术,及时传达煤矿安全培训的规定要求,及时交流各地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活动情况和经验等各种信息,促进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在煤矿安全监察网上设立了《煤矿安全培训》栏目网页,同时印发网刊《煤矿安全培训》通讯杂志。为了搞好这一网络栏目和通讯杂志,现做如下通知:

1.各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要上网查看和下载有关煤矿安全培训的文件规定等有关信息资料,并进行交流传达。

2·各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和安全培训机构,要利用网络交流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动态和工作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3·各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和煤矿安全培训中心,都要设立一名兼职煤矿安全培训网络信息员。于4月25日前以省为单位,将兼职煤矿安全培训网络信息员的个人资料(见附表)传真到人事司培训处,传真电话(010)64217766—22309。

4·兼职煤矿安全培训网络信息员的职责是:负责收集和及时传达交流煤矿安全培训的各种信息和资料。要经常不断的将本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情况,包括本单位和本单位管辖内的安全培训的基本概况,以及日常安全培训工作动态,通过传真、信件及时报人事司培训处。经选择整理后,在网上或安全培训通讯杂志上发表。

欢迎广大煤矿职工,特别是从事煤矿安全培训专职管理和教学的人员来稿,发表意见、建议和论文。

附《兼职煤矿安全培训信息员登记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人事培训司

二00一年四月三日

 

附表:

兼职煤矿安全培训信息员记表

___________________省(区)

序号
单位
姓名
职务
职称
电话
地址
邮码
电子信箱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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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自治区内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自治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集体行使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自治区内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享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各项权利。
自治区内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为自治区内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条 代表必须认真履行代表职务,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在参加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二章 代表职务的执行
第四条 代表应当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职权。
旗、自治旗、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简称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请假,由主任会议批准。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一届任期内请假
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苏木、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五日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请假,由主席批准。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一届任期内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一次。
第五条 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可以接受邀请,也可以被代表团或者联名提出议案的代表推选,列席大会主席团会议或专门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代表可以在大会规定的时间内,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如果提出议案的部分代表要求撤回,而另一部分代表坚持提出,且符合法定人数,该项议案仍然有效。
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可以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审议,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决定。
不符合议案条件的,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
第七条 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依法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答复方式,并交受质询的机关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参加答复质询的会议。
提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质询案,受质询机关认为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在大会会议期间答复有困难的,或者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在大会闭会后三个月内,由受质询机关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出答复,提
质询案的代表可以推选1——3名代表列席会议。常务委员会根据答复的情况和代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作出有关决定。
第八条 在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闭会期间,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和组织应认真研究办理。承办单位应当有领导负责,专人办理,并在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和意见答复代表,同时抄报交办机关。
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应当采取一定的方式,征询代表对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意见,并通过组织代表视察等方式,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办理不当、代表不满意的,可以责成承办
单位重新办理。承办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将重新办理的情况向代表和交办机关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九条 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办事机构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
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印发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 自治区内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或者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组织下,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代表小组应推选出组长、副组长,负责组织代表开展活动。代表一般要参加一个代表小组。代表小
组活动的次数,由各地视工作需要决定,一般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第十一条 代表小组活动的内容:
(一)学习宣传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了解各项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
(三)开展就地视察;
(四)进行调查研究;
(五)对本级或下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和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开展监督评议;
(六)采取多种形式联系选民或选举单位,反映选民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七)交流代表活动和联系选民的经验;
(八)参加本级或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安排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代表可以参加集中视察、专题视察,也可以持代表证进行视察。
代表集中视察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委托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负责组织。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盟工作委员会,受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组织本地区的全国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集中视察、检查或其他代表活动。
视察的内容由安排视察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确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就视察内容征求代表意见。
代表集中视察时,可以直接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也可以由组织代表视察的机关同有关部门联系安排。
专题视察由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安排和组织。
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在本行政区域内或就近就地进行视察。有关单位和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积极给予协助安排。代表持证视察的内容、对象、时间,由代表自行确定。代表在持证视察时,应密切联系选民,听取选民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三条 代表视察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提交视察报告。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盟工作委员会、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受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组织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后,应当及时将视察情况向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参加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和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执行情况的评议。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安排,参加对本级
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和上级部门驻苏木乡级的单位工作的评议。
被评议机关和单位应当如实汇报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并根据代表评议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在三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由组织评议的机构通报参加评议的代表。
第十五条 代表应与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回答他们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汇报自己执行代表职务等方面的情况,主动接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代表不在原选区居住或不在原选举单位所在地工作的,每年应回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进行一次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见,或者参加一次当地组织的代表活动。

第三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制发代表证。
代表不慎将代表证遗失,应向原选举单位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 代表所在单位应当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工资、津贴和奖金照发,劳保、福利给予保障。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由本级财政适当给予补贴。
第十八条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占用的时间,自治区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年十五天左右,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年十天左右,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年七天左右。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的活动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每年按时拨付。活动经费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财政收入增长状况,逐步有所增加。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活动经费,自治区每人每年不得低于500元,各设区的市每人每年不得低于300元,旗县级每人每年不得低于200元,苏木乡级每人每年不得低于100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活动经费专款专用,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代表工作的机构或
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统一管理,合理安排使用。
第二十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应当为使用蒙古语言文字的代表履行职务提供方便。
自治区、自治旗和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应当做到民族语言文字和汉语言文字并用。
代表在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时,有关部门应对少数民族代表在语言文字、生活习俗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对自治区内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逮捕、刑事审判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在执行前,应报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批准;对同时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应分别报告有关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
会,并按照其中最高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的批复执行。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停止行使代表职务。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被公安、司法机关采取法律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时,应主动表明代表身份,出示代表证,并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或者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内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对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而拒绝履行义务,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以及对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等行为,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应当监督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有关部门
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章 联系代表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有负责代表工作的机构或人员,应当建立健全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制度,通过走访、接待代表来访、召开代表座谈会、设立主任接待日或者代表信箱等方式,加强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
第二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印送法律、法规等有关资料,并可以采取报告会、讲座等形式培训代表,为代表履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单位或者通讯地址有变动的,代表应当在一个月内书面告知原选举单位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蒙古军区政治部和各盟市军分区政治部负责联系驻军中的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五章 代表资格的终止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向代表发出终止其代表资格的书面通知,
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去代表职务时,在选举该代表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大会主席团书面提出申请,大会主席团同意后予以公告,同时报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在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请,常
务委员会同意后予以公告,同时报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条 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去代表职务时,向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申请,由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代表工作办法》同时废止。



1998年9月28日

关于加强防汛、防台和防雷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总协调字[2006]163号


关于加强防汛、防台和防雷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近期,洪水、泥石流、台风、雷击等自然灾害事故频繁发生,并衍生了多起安全生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重大损失或带来严重威胁。

  7月4日,中铁21局一公司113项目部在新疆吐鲁番胜金河乡进行铁路河道施工时,突发山洪夹杂泥石流,造成10人死亡。

  7月6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玉门油田青西、鸭儿峡作业区突降暴雨,引发泥石流,造成5人死亡,4人失踪。

  7月8日,山西省太原钢铁公司尖山选矿区土坡发生滑坡,造成11人死亡。

  7月13日,内蒙古准格尔旗那日松镇骤降暴雨,引发山洪,洪水携带泥沙灌入那日松镇金利煤矿矿井内,造成2名矿工失踪。

  7月14日至17日,因受台风影响,湖南省部分煤矿洪水倒灌以及井下涌水量突增,造成113对矿井全井被淹和138对矿井开采水平被淹,有11名人员失踪。

  7月14日至15日,湖南省瑶岗仙钨矿矿区发生洪灾,造成地面人员35人死亡或失踪。

  7月15日,广东省惠州市东江电力有限公司储存1080吨重油的油罐遭雷击起火,经救援未造成人员伤亡和水体污染。

  8月3日,中国海洋石油公司海上生活支持船"海洋石油298号"在南海西部海域遭遇台风,经各方全力抢救,遇险的68人全部获救。

  8月5日,河南省突降暴雨,洪水从采空区地表塌陷处涌入河南安阳许家沟泉东第一铁矿矿井, 造成11人死亡。

  上述事故的发生不是偶然的,暴露了一些地区和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尤其是防汛、防灾、防事故中存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一是防范和预防灾害事故的意识不强、重视不够,对自然灾害的预报预测信息掌握不够,反应不灵,应对不力;二是防范措施不到位,少数单位心存侥幸,没有及时分析、查找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隐患,防范措施针对性不强,落实不到位;三是应急处理不得力,一些地区和单位应急救援准备工作不认真、不扎实,抢险救灾工作组织不力。

  当前,东南沿海一带的台风仍然活动频繁,洪水、滑坡、泥石流、雷击等自然灾害威胁依然较大,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现就加强防汛、防台风和防雷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再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对防汛、防台风和防雷工作的领导

  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台风、洪水、泥石流、雷击等灾害多发的严峻态势,坚决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8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06〕14号)的要求,主要领导负总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分析查找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和工作漏洞,切实加以解决。特别是要把一些抵御自然灾害能力较差的重点单位、环节、部位作为工作重点,明确专人负责,并制定严密的工作计划和防护措施,逐级逐层落实到位。

  二、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配合,做好灾害和事故超前防范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同当地气象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做好灾害预防。要根据天气预报和地质灾害气象预报等信息,合理安排生产任务,必要时应停止生产并及时撤出危险区域的作业人员,严禁冒险作业。在各种自然灾害来临前,要根据本地区的气候特点、灾害类型、灾害倾向等因素,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隐患排查力度,认真查找和整改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重大隐患,做到超前防范。

  三、要突出重点,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按照地方政府的统一部署,将易发生事故的重点行业和领域作为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督促煤矿、非煤矿山、油田、海运和电力企业加强重点监控和管理,认真做好防淹井、防垮塌、防滑坡、防雷击等防灾减灾工作。受地面洪水威胁的井工矿必须加强防范,及时撤出井下人员,严防淹井事故;对水文地质资料不清、防排水系统不完善以及存在重大水灾隐患的企业,要坚决责令停产整顿。台风来临前,油田和海运企业要及时停止海上作业,撤回人员。电力企业要落实防雷、防风、防洪措施,确保电网的安全运行。二是要督促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做好防汛、防风、防雷等工作。对易积水的生产区,要完善排水系统和其他防范措施;加强对储存仓库的检查与维修,严格执行防雷工作的各项制度,确保防雷设施接地良好,安全可靠。三是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现场工地的防控工作。要全面掌握深基坑、管沟(槽)和地下作业的排水、放坡和支护情况,塔吊、物料提升机、落地式脚手架等垂直运输设施的基础稳固和拉结及防风装置情况;加强灾害监控和现场巡检,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疏散危险区域内的人员。各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都要结合自身特点认真做好各项防范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四、要全力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自然灾害衍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往往突发性强,危害大,必须认真做好应急处置工作。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细化紧急情况下的各项应急措施,健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准备充足的救险物资和抢险装备,保证反应迅速、处置得力、救援有效。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信息渠道畅通,发现重要情况及时处理并逐级上报。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物资资金到位、救援人员到位,妥善处置事故及灾害,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五、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努力营造安全氛围

  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典型案例,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广泛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和防灾、避灾、救灾常识的宣传教育活动,使从业人员及广大群众掌握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营造安全氛围。要加强安全培训工作,教育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度,努力提高安全技能。要从事故中吸取教训,持续改进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00六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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