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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7:02:00  浏览:95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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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朝阳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第 2 号

《朝阳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4月6日朝阳市第八届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OO七年五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使用民用建筑(含城镇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建筑节能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安装和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建筑节能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以下统称建筑节能标准),对建筑物围护结构采取隔热保温措施,选用节能型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及其维护保养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用能系统,是指与建筑物同步设计、同步安装的用能设备和设施。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节能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和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把推广建筑节能工作列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鼓励、引进、扶持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推广应用。
各级发改委、经委和财政、科技、国土资源、环保、税务、房产、商粮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第五条 新建建筑物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以及建筑节能标准,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尚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物,在改建、扩建时涉及建筑物围护结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第六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编制、审查城市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时,必须考虑建筑节能的要求,并在规划许可审批中明确专项审查意见。
建筑工程项目的立项报告、设计任务书、规划论证、环境评估和初步设计,应当包括建筑节能的专题论证。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委托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监督并组织竣工验收。
设计单位在进行建筑设计时,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采用先进、成熟的节能技术和产品,保证节能建筑设计质量。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已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规程进行施工。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实施监理。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标明建筑节能内容。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必须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内容进行审查,出具审查合格书时,应当包括节能专项审查内容和意见,对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审查通过。
第九条 经节能设计审查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后7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并加盖建筑节能合格专用章。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筑物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提出有关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方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一条 销售新建建筑物的,应当在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注明对建筑物围护结构、用能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的状况以及相应保护要求。
第十二条 鼓励采用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及其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
对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建设单位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有关社会中介专业机构申请认定。
第十三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在对已采取建筑节能措施的建筑物进行装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坏原有节能设施。
第十四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建筑节能的规定和要求,对建筑物进行日常维护,避免或者防止损坏相关的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发现建筑物围护结构或者用能系统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应当及时予修复或者更换。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和开发状况,制定鼓励推广应用的节能型建筑材料、用能系统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目录,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鼓励开发和研究建筑节能的新型墙体材料,对在推广应用建筑节能的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或者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资金在各级墙改基金中列支。
(一)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等固体废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经有关部门认定,享受国家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
(二)对于积极利用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并达到节能标准的工程项目,墙改基金要及时返还;
(三)鼓励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既有建筑按着建筑节能标准进行改造;
(四)起草出台与供热体制改革相关的计价、收费配套政策,调动消费者节能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十七条 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建筑物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协议分享建筑物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第十八条 从事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十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筑节能有关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反映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禁止采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和用能系统,禁止或者限制落后的施工工艺和技术。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三条 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不按节能技术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实施监理,或同意安装、使用不符合节能标准与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对责任单位处以每单项工程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将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同一年内出现两次违规行为的,取消其施工图审查资格。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二十七条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朝阳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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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政发[2005]7号关于印发《泰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二月十八日



泰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市政府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指示、决定,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缆全局,以人为本,依法行政,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加强监督,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阳光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树立和强化责任意识、质量意识、效率意识,坚持以发展作为第一执政要务,用改革的思路、市场的手段、创新的精神想问题、办事情,努力做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忠于职守,服从命令;牢记宗旨,执政为民;勤勉理政,廉洁从政;开拓创新,务求实效。

第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五条 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建立全市标准统一、功能完善、安全可靠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构筑技术先进的办公自动化系统,提高政府及其部门的运转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工作部门职责

第六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第七条 市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市长因公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的全面工作。

第八条 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 副市长、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十条 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市政府的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

第十一条 市政府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市政府工作部门受市政府统一领导,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责。

市审计局在市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二条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三条 全面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方针,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大力培植地方财源,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扩大出口。

第十四条 加强市场监管,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大力推进诚信泰安建设,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五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积极推进平安泰安建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六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水平,加快社会公共事业改革,推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服务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 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八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草案)、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草案)、市级社会管理事务和重大政策规定等重要决策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要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逐步建立和推行市政府重要决策事项公示制度。市政府在作出重要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传媒向社会公布,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 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及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制定出台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策规定,确保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第二十三条 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及时纠正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主动征询、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依法设置行政执法主体,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进一步完善综合执法工作。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每年应当把依法行政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考核制度。



第六章 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决策目标、执行责任、考核监督三个体系,加强协作配合,提高行政效率,推进工作落实,强化行政效能监察,全面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及市政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工作要恪尽职守,做到到位不越位,注重研究新情况,学习新经验,解决新问题,打开新局面。重大工程、重大事项、重大问题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报市政府集体决策;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产权变更、资金使用等问题必须按规定程序经有关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及市政府部门要带头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快捷高效抓好落实。市长对市政府工作负总责;副市长、秘书长按照工作分工,落实市政府确定的各项发展规划、年度任务指标和阶段性重要工作,对市长负责;分管副秘书长协助分管副市长抓好工作落实;市政府部门按工作职责落实市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对分管副市长负责。指标完成和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及市政府部门要增强全局观念,自觉做到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合理整合和有效配置各类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要强化协作意识,主动协调配合,部门之间能够联合办理的事情,不要提交市政府,由主办部门主动协调办理,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秘书长、副秘书长能够协调办理的事情,不要提交分管副市长协调;副市长之间能够协调办理的事情,不要提交市长协调。协调工作要讲究时效,提高质量。
市政府领导实行工作补位制度。市长、副市长出差(出访)、休假期间,由相对固定的其他市政府领导进行补位,代为处理临时性或紧急性的工作,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第二十九条  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岗位目标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等项制度,提高行政效率。加大行政效能监察力度,严格执行效能考评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将行政效能监察作为行政行为考核的重要内容,通过健全规范的约束机制促进行政效能的提高。



第七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三十条 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定、决议,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及时办理人民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加强同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各群众团体的联系,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政协提案。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查处并向市政府报告。 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和办理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媒体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整改查处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  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发布市政府及各部门、直属机构的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第八章 工作安排布局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三十六条 根据省政府和市委的工作部署,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出台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适时予以通报。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总结和部署市政府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群众代表列席会议。

第四十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组成,市政府副秘书长及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调研室、监察局等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二)听取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
(三)研究分析形势,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五)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发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政策规定。
(六)讨论决定各部门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等。
(八)讨论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安排1-2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群众代表列席会议。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及重点项目建设决策会议、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会议、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等),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
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
(一)研究议定市政府领导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门问题。
(二)研究解决分管部门之间需要协调的问题。
(三)研究议定需提交市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四)研究议定城市基础设施及重点项目立项、招投标、财政资金支出、政府集中采购及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第四十二条 提交市政府会议研究的议题,原则上会前应协调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由主办部门附协调说明,列明各方依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分管副市长(或协助其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市长提出主导意见。

第四十三条 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经秘书长审定后报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确定。会议议题一般应于会前5个工作日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拟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材料,会前须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审查把关。议题材料定稿后,由分管副市长及协助其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签署意见。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若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要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根据会议主持人意见可以印发会议纪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其中,涉及资金、产权、机构及人员编制的专题会议纪要须经市长审定)。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受委托召开的市政府专题会议,会议纪要须由委托的市长或副市长审定同意后印发。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必要报市长审定。

第四十七条 对市政府会议议定的需要办理的事项,由主办部门按照会议要求认真办理,并定期将办理情况向市政府有关领导报告。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四十九条 以下全市性大型会议由市政府召开: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重要会议精神,部署全市性工作的会议。
(二)市委、市政府研究部署重点工作的会议。
(三)由市政府授奖的综合表彰会或非行业性特殊表彰会。
除上述会议外,其他会议由市政府部门召开。

第五十条 市政府大型会议按会议内容、出席人员分为两类。一类会议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主持,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综合性重要工作;二类会议由分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

第五十一条 召开市政府一类会议,一般由市长、常务副市长提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重大紧急事项来不及开会研究时,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确定。市政府部门提请召开市政府二类会议,一般于会前3个工作日向市政府报送申请,由市政府办公室审理,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批。

第五十二条 一类会议的会务工作在市政府秘书长领导下,以市政府办公室为主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协助。二类会议由协助市政府领导工作的副秘书长协调,以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主组织,市政府办公室予以协助。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召开的会议一般不请乡(镇、办事处)负责人参加。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一律只开到下一级政府对口部门,不请下级政府负责人参加。部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五十四条 省政府部门通过市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泰安召开全省性会议,有关部门须提前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政府(需补贴经费的,要事先征求市财政局的意见),经批准后方可答复和安排。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五条 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规定程序办理,努力提高公文质量。公文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各类公文的处理、承办工作,负责协助市政府领导审核或者组织起草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其中,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起草、审核。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市政府审批的公文,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应当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受理、运转,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更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市政府领导批示过的公文,交市政府办公室统一转办、处理。

第五十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发。市政府办公室受理后,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并按程序送市政府领导签批、运转。属市政府审批事项,应先转请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可以报市政府有关部门解决的事项,不应报市政府审批。对有特殊时限要求的公文,在严格程序的基础上,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处理,努力提高办理时效。

第五十八条  各部门需要请示市政府的事项,应当提前做好调研和相关协调工作,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主办部门要事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主动搞好协商,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市政府部门内设机构工作中需要请示的事项,一般应向主管部门请示;确需向市政府请示的事项,应由主管部门向市政府呈文。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得直接向市政府报送公文。

第五十九条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公文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协办部门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
市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第六十条 市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报送市政府领导签批的公文,市政府领导和分管副秘书长负责对公文内容进行把关。

第六十一条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政策措施、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对省政府的决定、命令、规章和市委重要工作部署、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提出的贯彻实施意见。
(二)须由市政府向省政府、市委、市人大报告、请示的重大问题。
(三)发布市政府的决定、地方性政策措施和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安排部署市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对市政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的工作作出指示。
(五)答复市政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决定、解决的重大问题。
(六)批转市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和意见。

第六十二条 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事项,由市长签发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二)以市政府名义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市政府发布的政府规章,由市长签发。
(三)市政府序列部门及行政、事业单位县级干部任免公文,由市长签发。
(四)县(市、区)长、市政府序列部门正职出国公文,由市长签发。
(五)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其他公文,根据公文内容,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内容涉及数名副市长分管范围的,需请其他副市长会签;涉及面广或有意见分歧的,应报请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签发。
(六)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市政府名义行文的,由市长或市长授权副市长、秘书长签发。
(七)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必要时可报请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审定签发。

第六十三条 精简公文和电报。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可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不以市政府名义行文;可以市政府工作部门或几个工作部门联合行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下列内容的事项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
(一)对省政府部门下发的文件提出的贯彻执行意见。
(二)属于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市政府领导在会议上的讲话。
(四)照抄照转上级文件,内容空泛,对指导工作没有实际意义的文稿。

第六十四条 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应由主管部门代拟草稿。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并在规定的时限内签署意见。

第六十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一般不得越级行文。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不得直接向下级政府正式行文。各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下级政府向本部门(单位)报送公文。属于业务性较强及行业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市政府同意的事项,报经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可加“经市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行文。

第六十六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通过政府专网将电子公文传输下发。



第十一章 政务督查

第六十七条 政务督查要遵循有令必行、归口办理、限时办结、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讲真话,摸实底,报实情,经常性进行检查,实行跟踪督办的办法,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第六十八条 对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领导批示件,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

第六十九条 对以下重要决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二)市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三)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下发的涉及全市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文电。
(四)市政府领导要求开展的其他督促检查活动。

第七十条 重要决策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通知。市政府办公室对需督查的重要事项应及时立项,经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后通知承办单位。
(二)检查催办。市政府办公室要及时督促了解承办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各承办单位要明确责任人,采取切实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并按时限要求将落实情况报告市政府。贯彻市政府会议的情况,一般应于会后1个月内报送。
(三)督查调研。对重要的督查事项,市政府办公室要组织有关单位,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情况。
(四)汇总报告。承办单位上报的贯彻落实市政府重要决策的情况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整理汇总,分送有关领导阅示。

第七十一条 收到省委、省政府领导和市委常委的批示件,市政府办公室要立即送呈有关领导审阅批示,按照分工转有关部门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并按规定时限整理上报办理情况。

第七十二条 市政府领导批示件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办理。办公室应于接办当天转承办单位,必要时直接组织办理。承办单位一般应在15天内办结,并向市政府办公室书面报告办理结果,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整理后书面报告有关领导。在办理领导人批示件过程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事项,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

第七十三条 市政府领导在人民来信上的批示,由市信访局组织办理,并直接向领导反馈结果和答复来信人。以下信函由市政府办公室办理:
(一)市级以上(含市级)领导的信函。
(二)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工商界人士的信函。
(三)对政府全局有重大影响的信函。



第十二章 作风纪律



第七十四条 自觉维护市委的领导,重要事项及时向市委请示汇报。以下重大事项须向市委请示报告:
(一)全市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市政府阶段性工作情况。
(二)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的重大请示事项。
(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措施。
(四)重大建设项目。
(五)需要市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
(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七)须向市委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须向市委请示汇报的事项,先由分工副市长召集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建议,报市政府相关会议研究并经市长同意后报市委决定。
确定向市委汇报的事项,由主办部门按照市政府研究的意见形成汇报材料。汇报材料应包括现状、问题、对策、建议等内容。

第七十五条 市政府领导和市政府部门负责人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定期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知识。

第七十六条 市政府领导和市政府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在市内检查、调查研究,要最大限度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各地要简化接待礼仪,不搞层层陪同和对口陪同,一律不搞边界迎送和警车开道。

第七十七条 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参加接见、合影、剪彩、典礼、首映首发式等应酬性活动;不出席县(市、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表彰会、纪念会、座谈会;不为部门、地方的活动题词、题字、发贺信、贺电。

第七十八条 省部级以上领导来泰安考察访问,市政府领导参加市委统一安排的活动。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组织的工作调研、检查活动,外省、市政府领导来泰,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接待;省政府部门领导来泰,由对口部门负责接待,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全程陪同。
国(境)外来访的国际知名人士、学者、企业家,确需市政府领导出面会见、会谈或宴请的,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或市外经贸局提出安排意见,原则上提前3个工作日报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审批。

第七十九条 邀请市政府领导参加的活动,一律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发送请柬。邀请市政府领导参加的重要活动,应填写《市政府领导活动呈报单》,原则上提前3个工作日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送市政府秘书长审示后,报市政府领导审定。

第八十条 副市长、秘书长出差(出访)、休假,应事前请示市长;出差(出访)、休假返回后,应向市长报告。各县(市、区)长出差市外、休假3天及以上的,应事前报告市长;市政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出访)、休假3天及以上的,应事前报告分管副市长。

第八十一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议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八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属于市政府社会管理职能以及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政策规定、规章制度、审批程序、办事标准等,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第八十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市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徐州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徐州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

  (1994年10月24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发布、1998年1月17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36号令修改)


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烟尘污染,加强对大气污染源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市、县(市)烟尘控制区内的单位和个人的锅炉(十吨以下不含十吨)、窑炉、炉灶、茶炉等其他排放烟尘或有毒、有害气体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和贾汪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烟尘和有毒、有害气体排放的监督和管理。
  其他各区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在市环保部门的委托权限内履行职责。

第四条 市、县(市)烟尘控制区的实施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 烟尘控制区推行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城市推行煤气化,在饮服网点较集中的地区逐步实现以气代煤;积极推广民用和工业型煤及高效低污染燃烧技术。

第六条 凡烟尘控制区内使用十吨以下(不含十吨)锅炉排放烟尘的单位必须向市、县(市)、区环保部门申报登记。

第七条 禁止在居民区新建排放含有有毒有害废气和粉尘的工业项目。

第八条 在居民区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建设排放含有异味、油烟等废气项目,必须安装排气筒和采取其他有效防治措施,排气筒高度必须高于半径三十米范围内最高建筑物一米。高层建筑物周围三十米内,不得建设排放含有异味、油烟等废气项目。

第九条 凡在集中供热区域范围内,除因特殊原因经市环保部门批准外,不准新建分散的锅炉,原建分散的锅炉由市环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限期拆除。

第十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制造锅炉、炉窑、茶炉、炉灶及消烟除尘设备的单位,必须经市环保部门资质认证,取得环保产业资质认证证书后方可生产。同时,产品名牌或说明书中应注明烟尘初始浓度、排放浓度、烟气黑度及除尘效率等指标。

第十一条 经营、销售单位不得经销未经市环保部门认证的锅炉、炉窑、茶炉、炉灶及消烟除尘设备等产品。

第十二条 在烟尘控制区内,未向市环保部门申报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排放烟尘的,除由市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外,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未按本办法第 八条规定安装排气筒,影响居民生活,污染环境的,由市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按前条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的茶炉、炉灶烟气黑度超过林格曼黑度一级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达标,逾期达不到排放标准的,除加倍征收排污费外,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在集中供热区域范围内,原建分散的锅炉未按环保部门规定期限拆除的,每逾一日,由市环保部门处以一百元罚款,直至拆除;但对非经营活动的,不得超过一千元,对经营活动的,不得超过五千元。

第十六条 生产、销售锅炉、炉窑、茶炉、炉灶及消烟除尘设备的单位,未经市环保部门资质认证生产或销售的,由市环保部门责令纠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逾期不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环保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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