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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3年整顿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4:38:40  浏览:99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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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3年整顿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交通部


交公路发[2003]118号



关于印发2003年整顿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

  现将《2003年整顿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重点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附件:一、2003年整顿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重点工作安排;

     二、汽车维修市场整顿工作验收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主题词:道路 运输 整顿 通知




  附件一:

  2003年整顿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重点工作安排

  近两年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和部《关于整顿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00]258号)等有关文件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各地道路运输行业的发展实际,对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和经营行为等着手进行了整顿和规范,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明显好转,行业服务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但也还存在着不少问题,有的问题甚至还比较突出,一是道路货运代理(代办)和货运配载服务方面还存在着经营业户数量多、规模小、设施简陋、服务不规范、运输纠纷多甚至欺诈货主等问题;二是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挂靠经营现象仍较普遍,企业对挂靠车辆缺乏有效约束和管理,绝大多数挂靠车主服务和安全意识淡薄,经营行为不规范,车辆技术状况较差,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三是汽车维修市场中的无证经营、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擅自减少作业项目和乱收费等问题仍比较突出。

  2003年整顿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工作总的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在继续开展面上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的同时,针对当前道路运输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实行重点整治,分步实施,以点带面,推动整顿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工作深入开展,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有序发展。重点是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整顿和规范道路货运代理(代办)和货运配载市场

  道路货运代理(代办)和货运配载是为道路货物运输提供中介服务的一个子市场,其经营行为是否规范、市场秩序是否稳定直接关系到道路货物运输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针对道路货运代理(代办)和货运配载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整顿和规范。

  (一)整顿和规范工作目标。

  通过整顿和规范,力求达到:

  ——市场秩序得到明显改善,经营行为得到有效规范。

  ——非法经营得到有效遏制,服务质量明显提高,投诉明显减少。

  ——道路货运代理(代办)和货运配载科技含量进一步提高,逐步建立起规范、高效并能适应和满足道路货物运输发展需要的道路货运代理(代办)和货运配载网络体系,切实提高信息服务的实效性和货物运输组织化水平。

  (二)整顿和规范工作范围。

  此次道路货运代理(代办)和货运配载市场的整顿范围,包括代理货物运输、代办货运手续、货运配载、信息服务、仓储服务、货物包装、货物中转、货物联运等为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各个中间环节。

  (三)整顿和规范工作的内容和要求。

整顿和规范道路货运代理(代办)和货运配载市场工作要以严格市场准入为切入点,联合公安、工商等部门对货运代理(代办)特别是货运配载市场中存在的依靠黑、恶势力垄断货源、居间盘剥等不法行为予以坚决打击;取缔无证非法经营;规范货主与第一承运人(即代理、代办、配载和信息服务等经营业户)和第二承运人(即货运经营业户)三者之间的经济关系,明确三方的责任和义务;进一步规范道路货运代理(代办)和货运配载业户的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1、严厉打击无证从事道路货运代理(代办)和货运配载的非法经营活动。对用不正当手段争抢货源、倒卖货源、价格欺诈等扰乱市场秩序的严重违法违章行为,要依法从严予以处罚。

  2、全面审验经营资质条件,严把市场准入关。鉴于部1993年印发的《道路运输服务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已很不适应当前道路运输发展的需要,各地可参照该开业条件或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更科学、更严格的开业条件,并结合年度审验,对现有的道路货运代理(代办)和货运配载等经营业户从设施、资金、人员、企业组织等方面重新进行审验登记,确保经营业户具备基本的经营资质条件。对凡达不到经营资质条件的经营业户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要一律清退出道路货运代理(代办)和货运配载市场。在整顿规范期间,各地应暂停货运代理(代办)和货运配载经营业户(具备道路货运经营资质等级的企业设立异地分去机构除外)的新增审批或核准工作。

  3、进一步加强道路货运代理(代办)和货运配载市场监督和管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设立服务投诉电话,认真受理和查处车、货主的投诉。对于查实的严重损害车、货主合法权益,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道路货运代理(代办)或货运配载经营业户,要按照有关规章的要求从严处罚。

  4、加快信息化建设,提高货运组织管理水平。各地在清理整顿中,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鼓励扶持政策,积极引导道路货运代理(代办)和货运配载经营业户加快信息化建设,增加道路货运代理(代办)和货运配载的科技含量,提高货运组织管理水平。要积极鼓励具备一、二级货运企业资质等级的大型货运企业通过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或子分公司等形式,建立运输企业自有的货物运输服务网络体系。

  5、清理不合理收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减轻企业负担的文件精神和要求,全面清理涉及道路货运代理(代办)和货运配载等方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坚决取消一些地方擅自出台的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以减轻企业负担并为促进道路货物运输的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

  6、从事道路货运代理(代办)和货运配载的经营业户,要严格按照部颁《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等有关管理规章的要求开展经营活动,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7、从事道路货运代理(代办)和货运配载的经营业户,在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过程中,必须承担第一承运人的责任,应按照货运受理业务流程,规范使用货运单证。道路货运代理(代办)和货运配载经营业户在受理货物时,小批量的零星货物要填写货物运单,大宗货物和长期固定货源要与货主签订运输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配载时,要与承运人签订合同或填写货物运单,办理货物交接手续,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8、从事道路货运代理(代办)和货运配载的经营业户要有健全的机构,完善的(企业)管理章程,并要将服务承诺和工作流程采取一定的形式予以公示。

  9、从事道路货运代理(代办)和货运配载的经营业户,应加强从业人员业务知识培训;在企业具体业务经营活动中,所有从业人员应挂牌服务。

  10、有条件的道路货运代理(代办)和货运配载经营业户要配备计算机等先进生产设备,并加入本地公众货运信息网络,共享信息资源,提高对货物运输的组织水平。

  (四)整顿和规范工作的时间安排。

  从今年起,计划用2年左右的时间(即到2004年底止),全面完成道路货运代理(代办)和货运配载市场的整顿和规范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总体时间安排和各地的实际情况,将整顿和规范工作分为宣传动员、调查摸底、自查自纠、整顿规范(包括整改)、检查验收等阶段进行。要切忌走过场和流于形式,使整顿和规范道路货运代理(代办)和货运配载市场工作取得实效。

  二、清理整顿道路客运车辆挂靠经营

  根据部“十五”期间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统一部署和《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1998年第8号令)等有关文件的规定,从2003年起,开始对道路客运车辆挂靠经营行为进行清理和整顿。

  鉴于客运车辆挂靠经营清理整顿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情况复杂、任务十分艰巨,因此,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清理整顿工作中务必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按“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首先对经营中心城市间全程高速直达客运的挂靠车辆进行清理整顿,在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再对所有客运挂靠车辆进行清理。力争用3-5年左右的时间(中西部地区可适当延长)全部清理完毕。形成“车辆产权清晰、线路经营权明确、企业管理规范、人员素质提高、服务质量特别是安全质量明显改善”的道路旅客运输健康发展新格局。

  由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运车辆挂靠经营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准确界定道路客运车辆挂靠经营,确保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部公路司已将清理整顿道路客运车辆挂靠经营工作方案(草案)印发各地再次征求意见,故请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接本文后,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先着手进行道路客运车辆挂靠经营的调研工作。要对当地运输企业客运车辆的经营形式(挂靠、承包或是集约化经营)、挂靠客车数量、挂靠车辆经营客运线路类别进行摸底调查,认真分析清理工作的难点,充分估计在清理挂靠车辆工作中将会出现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制订出具体的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后,可采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听取基层管理部门和运输企业的意见,同时要在行业内进行广泛宣传,形成良好的清理挂靠车辆舆论环境,待我部“清理整顿道路客运挂靠经营工作安排”正式下发后,届时再认真贯彻落实并立即组织实施。

  清理整顿道路客运车辆挂靠经营的具体工作安排将另文布置。

  三、整顿和规范汽车维修市场

  汽车维修市场的整顿工作要继续按部《关于印发〈汽车维修市场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2]323号文,以下简称《通知》)提出的要求进行,重点是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汽车维修市场整顿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应进一步提高认识,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将整顿工作稳步推向前进。

  2、主动与有关部门搞好合作。实践证明,搞好汽车维修市场整顿如果没有当地政府的支持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仅靠交通部门一家的力量是很难完成的。各地应从工作大局出发,尽可能地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和工商、技术监督等政府有关部门的配合,使整顿工作取得更大的实效。

  3、加强舆论宣传。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新闻媒体,宣传行业中的先进典型,正确地引导车主消费,自觉地接受用户和舆论监督,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4、注重实效。一是要求整顿工作与日常管理、企业年度审验有机结合;二是要求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三是要求通过整顿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管理进步。既要打击无证经营和欺诈行为,依法纠正偷工减料、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擅自减少作业项目和乱收费等违法行为,改善市场环境,又要引导企业建立诚信机制,遵守行规行约,树立规范作业意识,扎扎实实提高维修作业质量和服务质量。既要强化《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专项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又要加强道路运政管理队伍的建设,努力提高行政执法和行业管理的工作水平。既要企业夯实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认真实行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汽车维修出厂合格证制度、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全面公示汽车维修工时定额、收费价格、汽车维修作业规范、举报电话,又要不断巩固前期成果,防止反弹。

  5、部将按照〈通知〉规定的应于今年8月份全面完成汽车维修市场整顿工作安排,计划从二季度起加大对整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的力度,检查工作以各省自查总结为主,部组织抽查为辅的形式进行,重点的检查项目和验收标准见附件。届时各地应按照要求组织汽车维修市场整顿的检查验收,做好总结,并请于7月底前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整顿汽车维修市场的工作总结报部。



  附件二: 汽车维修市场整顿工作验收方案

序号
  标准分
  验收方法
  验收记录
  实得分

  整顿组织工作
  组织
  领导机构
  1.1.1
  5
  查验文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领导牵头,满分;由省级运政机构领导牵头,4分

  工作机构
  1.1.2
  5
  查验记录。设立机构、联系电话,并有工作记录,满分;无记录,扣1分

  方案
  1.2
  6
  查验文件。地方政府发文加2分;政府多部门发文加1分;运管机构行文扣1分

  整顿主要过程
  工作会议
  2.1
  3
  查验佐证。召开会议,具体部署,满分;未召开会议,不得分

  媒体报道
  2.2
  3
  查验佐证。公众媒体报道每篇稿件1分,最多为满分

  机构与人员
  2.3
  2
  检查市、县运管机构,计算平均分。有负责人,得1分、有专人管理,得1分

  基础工作
  2.4
  5
  现场察看市、县运管机构,计算平均分。公示工作流程,2分,档案健全,2分,统计真实,1分。工作流程与实际不符,扣1分;档案不健全,统计数字不准,扣1分;不公示工作流程,无档案,分别扣2分

  工作检查
  2.5
  3
  查验记录。齐全、完整,满分;记载不全,扣1分;无记录,不得分

  行政执法
  2.6
  4
  查验记录。检查、处罚记录准确、完整,满分;记载不全,扣2分;该罚不罚,不得分

  维修质量投诉查处率
  2.7
  2
  整顿期间维修质量投诉查处率100%,满分;90%以上,得1分;在90%以下,不得分;

  阶段性小结
  2.8
  2
  查验佐证。无小结,不得分

  总结
  2.9
  4
  查验佐证。有分析,有数据,定性定量,满分;无定性定量,不得分;延期,扣2分;无总结,不得分

  整顿实际效果
  企业规范化服务
  经营收费公开
  3.1.1
  5
  现场察看5个企业,计算平均分。工时定额齐全、完整,工时价格符合规定,方便查询,满分;有欠缺,酌情扣分;未公开,扣3分;定额不全,扣1分

  作业项目公开
  3.1.2
  5
  现场查看具有二级维护能力的2个企业,计算平均分。有主导车型维护工艺规范,并公开,满分;有欠缺,酌情扣分;未公开,扣3分

  承诺服务公开
  3.1.3
  5
  现场察看5个企业,计算平均分。公开服务承诺,并践诺,满分;没有公开服务承诺,扣3分;无服务承诺,扣2分;公开服务承诺,执行有欠缺,扣1分

  投诉举报公开
  3.1.4
  5
  现场察看5个企业,计算平均分。投诉举报电话公开,有人受理,满分;不公开,扣3分;无人受理,扣2分

  悬挂统一标识
  3.1.5
  2
  现场察看5个企业,计算平均分。全部公开悬挂全国统一标志牌,满分;不统一,扣1分;不悬挂,不得分

  社会满意度
  3.1.6
  4
  随机抽样20份。满意率100%,4分;95%以上,3分;90%以上,2分;85%以上,1分;不足85%,不得分

  企业资质条件
  自查达标率
  3.2.1
  2
  现场察看5个企业,计算平均分。一、二类企业达标率100%,满分;80%,得1分;不足80%,不得分

  从业人员
  上岗证书
  3.2.2.1
  5
  现场察看5个企业,计算平均分。质量检验员人数符合规定,持证上岗率100%,技术工人持证上岗率80%,满分;检验员持证上岗率不足100%,扣2分;检验员数量不足,扣1分;技术工人持证上岗率不足80%,扣1分;技术工人数量不足,扣1分

  专项培训
  3.2.2.2
  5
  现场查看具有二级维护能力的2个企业,计算平均分。有关人员全部参加专项培训,满分;递减10%,扣1分,扣完为止

  企业管理
  技术标准
  3.2.3.1
  3
  现场察看5个企业(必须包括2个具有二级维护能力的企业),计算平均分。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比较齐全,保管较好,满分;无常用技术标准(二级维护企业无GB/T18344),扣2分;保管不良,扣1分

  维修资料
  3.2.3.2
  2
  现场察看5个企业(必须包括2个具有二级维护能力的企业),计算平均分。无相关维修资料,扣2分;维修资料缺乏,扣1分

  管理制度
  3.2.3.3
  5
  现场察看5个企业(必须包括2个具有二级维护能力的企业),计算平均分。管理制度健全,并执行,满分;制度不健全,酌情扣分,最多扣3分;制度执行不好,酌情扣分,最多扣2分

  维修合同
  3.2.3.4
  2
  现场察看5个企业,计算平均分。按规定签订合同,满分;不按规定签订,不得分

  出厂合格证
  3.2.3.5
  2
  现场察看5个企业,计算平均分。按规定签发,满分;不按规定签发,不得分

  配件使用
  3.2.3.6
  2
  现场察看5个企业,计算平均分。使用假冒伪劣配件,不得分

  收费票据
  3.2.3.7
  2
  现场察看5个企业,计算平均分。不按规定使用票据与工时、材料明细,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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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宝鸡人民政府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政发 〔2010〕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高新区管委会:

  《宝鸡市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9月13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


宝鸡市农村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农村供水事业健康发展,加快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加强农村供水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意见》(陕政发〔2008〕1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供水,主要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农村提供人畜生活用水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安全饮水、扶贫开发和以工代赈等项目资金为主的农村供水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实行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供水管理机构承担。各县区农村供水管理机构是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对工程前期、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安全生产负总责。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供水的日常管理、综合协调、技术指导。市发改、财政、国土、住建、农业、卫生、环保、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公共供水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农村供水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以水养水、计量收费等制度。

  第六条 农村供水推行集中供水,实行统一规划设计、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质量标准、统一水质检测、统一规范管理,逐步实现农村集中供水城市化、城乡供水一体化。

  第七条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实行以政府投资为主、群众筹资投劳为辅的投资方式。鼓励个人、单位和外商投资农村供水事业。

  

第二章 前期管理


  第八条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农村供水发展规划,按照规划和《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开展农村供水设计。农村供水规划、设计等前期费由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第九条 农村供水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水利水电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第十条 农村供水工程设计实行分级审批。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征求市发改部门意见后审批;总投资在100—150万元的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并征求市发改部门意见后批复;总投资在1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初步审查后,会同市发改部门上报省级主管部门批复。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必须符合村镇总体规划及农村供水总体规划。

  第十二条 农村供水工程开工建设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工程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供水工程;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工程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下的供水工程,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三条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工程施工、招标代理、项目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实行市场准入制及市场信用体系进行监管。

  第十四条 农村供水工程施工、监理和所需大宗材料及设备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五条 农村供水工程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驻地监理,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巡回监理。

  第十六条 农村供水工程入户部分由受益农民自行筹资,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施工、统一标志。

  第十七条 农村供水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按审批权限组织发改、财政、卫生等部门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农村供水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进行清产核资,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 农村供水工程必须明晰产权。

  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联乡联片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权属国家所有,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管理职能。

  单村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权归受益区群众建立的参与式合作管理组织所有。

  国家补助个人修建的水窖、土井等分散供水工程,所有权归个人所有。

  第十九条 农村供水应建立健全管理机构, 制定管理办法,落实管理人员, 明确管理责任。

  联乡连片大型集中供水工程,由县区农村供水管理机构设立独立供水厂进行管理。

  乡镇集中供水工程、联村集中供水工程由乡镇水务站进行管理。

  单村供水工程可委托乡镇水务站管理,也可在乡镇水务站监督指导下成立供水协会进行管理。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供水工程资金必须建立专帐,设立专户,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农村供水工程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县区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报账、资金拨付和资金使用监管,县区农村供水管理机构负责质量、工程量审核,分批到县区政府财政部门报账。

  第二十二条 县区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下达计划、资金预算和县区农村供水管理机构的资金申请,预付30%的启动资金到县区农村供水管理机构专户。

  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施工单位申请、监理单位核定、县区农村供水管理机构复核同意后,按原始单据到县区政府财政部门报账,县区政府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到县区农村供水管理机构。

  农村供水工程报帐时,可预留10%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使用一年,未发现质量问题,依据竣工验收报告和申请报告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若存在质量问题,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作为维修费用拨付。


第五章 水源保护与水质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供水单位必须加强供水水源管理。

对地表水水源,在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严禁捕捞、洗涤、停靠船只、游泳等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设置水源保护范围标志。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内,不得排入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垃圾、粪便和有毒物品;沿岸农田不得施用持久性或剧毒农药,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对地下水水源,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不得使用持久性或剧毒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不得从事其他破坏水源水质的活动。

  水厂生产区的外围30米范围为卫生防护区,应设立明显标志,防护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铺设污水渠道,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并进行绿化、美化。

  供水管道及其附属构筑物的地面两侧1米范围内,严禁堆放物料、垃圾和植树等。供水管道应保持与建筑红线5米、铁路坡角5米、高压电杆支座3米的距离。

  第二十五条 实行集中供水的乡村供水系统覆盖区域内,不得建设生活用水自备水源工程。

  第二十六条 农村供水应当加强水质安全管理工作。

  供水单位每日要对出厂水进行余氯、PH值和浊度、色度4项常规指标测定。

  县区水质监测中心每季度对农村各水厂出厂水质进行一次规定指标检验,每半年对管网水质的五项指标(浊度、余氯、总铁、细菌总数、大肠杆菌群)进行一次抽检。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定期不定期对水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

  第二十七条 水厂自检费用由供水管理单位从水费收入中列支。县区水质监测中心检测费用由县区政府财政列支专项固定经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本地区的供水应急预案,建设必要的应急水源,当供水设施损坏或遭到破坏等原因造成停水时应立即启动供水应急预案。


第六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农村供水价格按成本收费。供水成本包括原水成本、工程折旧费、维修费和运行管理费。

  第二十九条 农村供水工程必须计提折旧费和维修费。

  年折旧费率按工程固定资产总值的4.5%计提,计提年限为20年。年维修费率按工程固定资产总值的3%计提,所提折旧费用于供水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费用于供水设施的日常维修。

  第三十条 工程折旧费和维修费由供水单位收取,上缴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专账代管,专款专用,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使用维修费时必须由供水单位编制维修计划,制订实施方案,明确维修的目的和修理内容,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批准后,方可使用。

  属村组管理的供水工程,由村委会、群众代表或供水协会通过并签字后提出用款申请和计划,经乡镇水务站审核,报经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集中供水工程由供水站提出计划,经县农村供水管理机构审核,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 折旧费在工程使用达到年限后,用于工程更新重置,由县区农村供水管理机构提出使用意见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农村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原则下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主导供用双方协商制。协商不成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物价部门确定。

第三十四条 鼓励在自愿的原则下,给农村供水工程办理财产保险,在工程遇到冻害暴雨等自然灾害时,为迅速恢复供水提供资金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因开矿、建厂或其它建设造成水源污染、水量减小等引起饮水困难的, 应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全部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措施,责成责任人限期恢复或重建供水设施,并承担全部费用。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的相关条款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项目资金运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一经查实,依照党纪政纪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的通知

人社厅发〔2009〕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保障妇女生育基本医疗需求,现就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开展门诊统筹的地区,可将参保居民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二、城镇居民生育医疗服务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要综合考虑城镇居民生育的基本医疗需求和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医疗服务范围和标准。要完善医疗费结算办法,探索适合生育保障特点的结算方式,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支出。

三、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考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的衔接,积极探索保障城镇居民生育相关费用的具体措施,妥善解决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问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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