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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西部开发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3 20:01:16  浏览:91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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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西部开发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西部开发工作的通知


(2002年12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2002)66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实施西部大开发三年来,方针正确,措施得力,进展顺利,成效显著,有力地促进了西部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西部地区投资增长明显加快,基础设施建设迈出实质性步伐,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显著加强,科技教育和人才开发工作的力度加大,结构调整和改革开放取得新的进展,西部大开发有了一个良好开端。党的十六大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把积极推进西部大开发、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作为21世纪头20年我国经济建设和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贯彻江泽民同志在今年四月、五月两次西部开发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和政策措施,着力解决西部地区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开创西部大开发的新局面,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做好2003年西部开发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

  实施西部大开发,当前的首要任务是搞好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加快建设祖国西部绿色屏障,力争十年内使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要高度重视退耕还林工作,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抓住粮食库存较多的有利时机,进一步加大实施退耕还林的力度。2003年,安排退耕地还林任务5050万亩,荒山荒地造林任务5650万亩,其中京津风沙源治理区退耕还林和荒山荒地造林各500万亩。确保补助粮食和资金按时足额兑现,确保林木种苗保质保量供应,努力提高造林的成活率。

  加强草原保护和建设的力度,尽快启动退牧还草工程,实行休牧育草、划区轮牧、封山禁牧、舍饲圈养。抓紧研究制订草原生态保护建设规划和退牧还草的实施意见。对退牧还草给予必要的饲料粮(利用陈化粮)和投资补助,以国家投入为主带动地方和个人投入。落实草原家庭承包责任制。实行以草定畜,严格控制草原载畜量。

  积极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京津风沙源治理、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水土保持等生态建设工程,实施江河湖泊水污染治理、城市大气污染及酸雨治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等环境保护工程。把退耕还林、退牧还草与生态移民、农村能源建设、基本农田建设、农牧业结构调整结合起来。在总结以往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生态移民规模,由国家给予适当补助,有步骤地解决西部生态地位重要、生态环境脆弱、已丧失基本生存条件地区的贫困人口易地安置和开发问题。同时加快封山绿化、禁牧育草。抓紧研究制订西部地区生态移民的规划和政策。

二、继续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抓好基础设施重大工程建设,争取在十年内使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集中力量建设好青藏铁路、西气东输,以及在建的或已经审批的西电东送、水利枢纽、公路和铁路干线、市政建设等重点工程。根据规划要求和实际情况,适当开工一批必要的水利、交通等建设项目。通过节水、水资源的优化配置、经济结构调整等措施,保护、开发、利用好西部地区宝贵的水资源,加强重点流域综合治理和水资源的统一调配,合理勘探开发地下水,解决重点流域生态用水问题。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

  抓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继续加强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建设,兴建中型水源工程,修建小型蓄水、提水、改水工程和水窖、水池等微型集雨设施。进一步解决农村饮水问题,重点解决西部地区由于水源等条件变化而新增加的1300万农村居民的饮水困难问题,改善高氟水、苦咸水地区居民的饮水质量。全面建成通地(州)县沥青道路,推进西部地区县际公路建设,优先改造具有交通通道、经济走廊、旅游线路和口岸通达作用的县际公路,兼顾通乡镇公路的改造,争取用三年左右时间使具备条件的县际间公路基本完成路面改造。2003年,开工改造西部地区县际公路2万公里。加快西部地区农村沼气建设,由国家给予适当补助,在西北地区积极推行暖棚沼气、秸秆气化。抓紧研究制订西部地区农村能源建设规划和政策。完成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在有条件的地区发展小水电以及利用风能、太阳能、地热等新能源,尽快解决300多个无电乡镇的用电问题。继续搞好以工代赈,加强贫困地区乡村道路、基本农田、小流域治理等建设。推进“兴边富民”行动,加强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三、大力发展科技教育和社会事业

  结合生态环境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任务,加快西部地区科技开发应用和科技能力建设。加强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等重点工程的科技支撑,加快节水农业、草业、生态农业、旱作农业、防沙治沙、清洁能源、优势资源转化与综合利用等先进适用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加强西部地区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加快西部地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进程,通过中央和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加大对西部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扶持力度,力争在五年内使西部地区基本“普九”,到2010年,使西部地区“普九”人口覆盖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就学率,减少辍学率。加快农村初中校舍和乡镇中小学校计算机网络信息站建设。加强师资培训,通过音像和远程教育等手段,积极促进教育普及和教育质量提高。继续加强西部高校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扩大高中招生。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城乡劳动者素质和就业能力。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促进西部地区社会事业发展。深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大力倡导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引导广大干部振奋精神、艰苦创业,积极投身西部大开发。抓紧做好“西新工程”第三期工作,继续推进新通电行政村广播电视设施建设和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加强县级文化馆、图书馆及乡镇文化站建设,重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重视地方病、传染病以及艾滋病等重大疾病的防治。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和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增加流动医疗和计划生育服务车配置。加大对西部地区体育发展的扶持力度。加快发展服务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发挥它们对扩大就业和繁荣经济的作用。重视解决老工业基地、矿山城区、军工企业所在地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支持就业压力大的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面向市场需求发展接续产业,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到有劳务需求的地区就业。有重点地推进农村小城镇建设。多渠道开辟就业领域,积极组织劳务输出,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转移。

四、积极发展有特色的优势产业

  根据西部地区资源丰富、市场潜力大、名胜古迹众多的特点,大力发展特色产业、绿色产业、旅游文化事业、高科技产业,引导西部地区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增强自我发展能力。西部开发要吸取东部沿海地区的经验和教训,一开始就要高起点,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切实防止东部地区污染企业、被淘汰的落后工业设备向西部地区转移,防止一哄而上,搞低水平重复建设以及出现房地产过热现象。

  加快西部地区农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特色农业。围绕棉花、糖料、水果、肉类、奶类、花卉、中药材等特色农产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强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培育和扶持一批从事生产加工和市场流通的龙头企业。在有条件的地方发展有机食品。加强西部地区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与勘察,合理开发水能、天然气、石油、煤炭、有色金属、稀土、钾盐、磷矿等优势能源和矿产资源。加快用高新技术改造西部冶金、化工、建材、轻工、纺织等传统产业,振兴装备工业,积极发展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信息软件等高技术产业。加强西部地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加快发展特色旅游业,研究制订西部地区旅游规划和政策,加强旅游资源保护,继续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吸引境内外资金投入,培育一批精品旅游景区和旅游线路。加强规划指导,依托交通干线,发挥中心城市作用,以线串点,以点带面,逐步培育西陇海兰新线经济带、长江上游经济带、南(宁)贵(阳)昆(明)经济区,推动重点地带开发,带动其他地区发展。

五、加快改革开放步伐

  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推进制度创新,着力改善西部地区投资环境特别是软环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和依法行政水平。坚决实行政企分开,大幅度减少行政审批,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打破地方和行业垄断,切实保护生产经营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竞争和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加快西部地区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造步伐,鼓励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继续发展商品市场,抓紧培育资金、土地、劳动力、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市场。

  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政策措施,进一步扩大西部地区对内对外开放。重点扩大农业、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高技术产业和服务业对外开放,引导外资和国内资本参与西部大开发。落实西部地区商业、外贸、银行、保险、旅游、电信、会计、法律、市政等服务业对外开放的政策。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特许权项目、项目融资、企业上市、产权出让、企业购并和中外合资、合作基金等方式吸收外资。进一步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积极引导东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面向西部地区再投资。研究制订适应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的政策措施。加快发展西部地区对外贸易,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强与世界各国特别是与周边国家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扩大西部地区对国内其他地区特别是对沿海地区开放,把西部的资源、市场、劳动力优势与东部的资金、技术、人才优势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六、加强法制建设、人才开发和政策支持

  借鉴国际上运用法律手段促进欠发达地区开发的有益经验,本着突出重点、逐步完善的原则,建立健全西部大开发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对西部大开发法律法规问题的研究,实施《退耕还林条例》,逐步研究制定西部开发投资和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退牧还草、人才开发等法规,研究提出促进西部开发的法律草案,把西部开发的各项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贯彻落实《西部地区人才开发十年规划》,全面加强西部地区党政人才队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经营管理人才队伍,促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协调发展。认真分析西部地区的特殊情况和问题,制定相应的人才开发政策。创造人尽其才的良好环境、条件和机制,稳定和发展当地人才队伍,大力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加大干部交流工作的力度,鼓励人才和智力向西部地区流动。加强西部地区人才培训,重视少数民族人才培养,全面提高各类人才素质。国家实行重点支持西部大开发的政策措施,在投资项目、税收政策和财政转移支付等方面加强对西部地区的支持,逐步建立长期稳定的西部开发资金渠道。对于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科技教育和社会发展、扶贫开发等方面,继续加大中央投资力度。在加强风险防范的同时,加大金融对西部开发的支持力度。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关系全国发展的大局,关系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有关地区和部门要认真检查贯彻执行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的情况,中央各有关部门要抓紧落实支持西部地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推进开发的政策措施,西部地区要进一步落实西部大开发的重点任务,东部和中部地区要积极支持和参与西部大开发,加强东西经济合作和对口支援。西部大开发需要国家和其他地区的支持,但西部地区最终改变面貌,要靠西部地区广大干部群众的艰苦努力。要把各方面的支持与自力更生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逐步形成自我发展的良性机制,在改革开放中走出一条加快发展的新路。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广泛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扎扎实实地推进西部大开发,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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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抵押贷款条例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抵押贷款条例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8月9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4年8月29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抵押物
第三章 抵押贷款合同
第四章 抵押物的占管和处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抵押贷款活动的管理,保障抵押贷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与企业、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和公民之间进行的抵押贷款活动。
抵押贷款活动由金融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向贷款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或财产权益,作为保证按期清偿债务的借贷方式。借款人不能按期清偿债务时,贷款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并优先受偿。
前款中的借款人或第三人称抵押人,贷款人称抵押权人。
第四条 抵押贷款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进行的抵押贷款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抵押物
第五条 抵押物是指抵押人为保证按期清偿债务,向抵押权人提供的并经抵押权人认可的财产或财产权益。
抵押物的保证范围包括抵押贷款的本息和罚息。
抵押人对抵押物必须享有所有权或者企业法人财产权。
第六条 下列财产或财产权益可以设定抵押权:
(一)房屋和其他建筑物;
(二)依法可转让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机器、仪器、运输工具及其他设备;
(四)票据、提单、存单和债券等有价证券;
(五)专利权、商标权、版权、非专利技术等财产权益;
(六)法律、法规允许转让的其他财产。
第七条 下列财产或财产权益不得设定抵押权:
(一)法律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及其他财产和禁止转让的财产权益;
(二)未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
(三)所有权、专用权、专有权有争议的财产;
(四)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诉讼保全措施的财产;
(五)使用中的职工宿舍、食堂、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等公共福利设施,但私人所有的除外;
(六)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
第八条 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设定抵押权。
第九条 抵押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权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抵押人自主决定。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用建造中的或者已经建成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设定抵押权,但应扣除金融机构已提供的贷款数额和购买人预付的价款。
签订了购买建造中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合同,并预付价款的,购买人可就该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设定抵押权。
第十一条 抵押人就已出租的财产设定抵押权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抵押人应当就保证执行抵押贷款合同与承租人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抵押人以共同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权的,必须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并以抵押人所有的份额为限;以按份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权的,仅限于抵押人所有的份额。
第十三条 抵押人以若干财产设定同一抵押权时,该抵押权不可分割。但抵押贷款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四条 抵押人以同一财产设定若干抵押权的,该财产的价值应不小于各抵押权之和,并将设定抵押权的情况书面告知各抵押权人。
第十五条 抵押物不得列入破产财产范围,但抵押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第十六条 抵押物现值,可以由抵押贷款当事人估价;当事人认为需要的,也可以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第十七条 对于易灭失的抵押物,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在设定抵押之前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保险期限应不短于抵押期。

第三章 抵押贷款合同
第十八条 抵押贷款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抵押贷款合同。
抵押贷款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名称(姓名)、住所,抵押人的开户银行及帐号;
(二)贷款用途;
(三)贷款金额、利率和期限;
(四)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五)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处所和权属;
(六)抵押物现值及抵押率;
(七)抵押物的占管方式和占管责任,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和救济方法;
(八)抵押物的处分方式;
(九)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签约日期、地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或按抵押贷款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也是抵押贷款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十九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抵押贷款合同:
(一)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三)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
属于前款第二项或第三项规定的情况的,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抵押贷款合同。因变更或解除抵押贷款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条 变更或解除抵押贷款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除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抵押贷款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或者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的情况以外,协议未达成之前,原抵押贷款合同仍然有效。
第二十一条 变更或解除抵押贷款合同后,抵押人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应当按原抵押贷款合同规定偿付。
第二十二条 抵押贷款合同签订后,不得因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或解除。
第二十三条 抵押贷款合同签订后,如果法律、法规规定抵押物必须进行登记的,抵押贷款当事人应当依照该法律、法规的规定到有关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四章 抵押物的占管和处分
第二十四条 抵押贷款当事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占管抵押物:
(一)本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该抵押物产权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应当交抵押权人保管;
(二)本条例第六条第四项所列抵押物,由抵押权人占管;
(三)本条例第六条第五项、第六项所列抵押物的占管,由双方在抵押贷款合同中约定。
抵押贷款当事人应当对其占管抵押物的安全、完整负责,并接受对方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抵押物占管人未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不得处分所占管的抵押物,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处分抵押物:
(一)贷款合同到期或展期届满,抵押人未依约偿还贷款本息的;
(二)抵押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放弃继承、受遗赠的;
(三)抵押人被依法解散或宣告破产的;
(四)抵押人被合并、分立,未明确抵押贷款本息偿还责任和方式的。
处分抵押物时,如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评估或登记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拍卖;
(二)协议转让;
(三)兑换;
(四)留用。
第二十八条 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评估、拍卖抵押物的费用;
(二)扣缴抵押物应交纳的税款;
(三)偿还抵押贷款本息;
(四)剩余价款返还抵押人。
同一抵押物设定若干抵押权的,按照设定抵押权的先后顺序清偿。
第二十九条 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偿还抵押人所欠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的,抵押权人有权继续追偿债务。
第三人以自己的财产为借款人设定抵押的,抵押物被处分后,第三人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第三十条 抵押人按期偿还抵押贷款本息的,抵押权人应及时将所占管抵押物或者所保管的产权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交还抵押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抵押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损坏、灭失、泄密、失效的,抵押人应当使其恢复原状或提供其他等于或大于原值的抵押物。
第三十二条 因抵押权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损坏、灭失、泄密、失效的,抵押权人应当使其恢复原状或赔偿抵押人由此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
第三十三条 抵押物遭受第三人不法侵害的,由抵押人提出赔偿请求。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抵押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损坏、灭失、泄密、失效的,占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抵押贷款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处分抵押物的,其行为无效;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第三十六条 抵押贷款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8月9日

关于印发《关于防诈骗、防盗窃切实保障资金安全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关于防诈骗、防盗窃切实保障资金安全的意见》的通知

银发[1993]17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交通银行:.
  根据全国银行分行行长保险分公司总经理会议的部署,今年在金融系统开展防诈骗、防盗窃,保障资金安全的工作。现将《关于防诈骗、防盗窃,保障资金安全的意见》发给你们,请按照意见要求抓紧落实。
附件
         关于防诈骗、防盗窃,切实保障资金安全的意见
                一九九三年一月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坚持“两手抓”的方针,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结合金融系统的实际,当前要加强防范诈骗、盗窃银行资金案件的发生,切实保障银行资金的安全。
                   一
  保障银行资金安全,是银行正常经营的必要条件,是充分发挥银行经济杠杆作用,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近几年来,金融系统在保障银行资金安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各家各级银行普遍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坚持信贷原则,严肃结算纪律,整顿金融秩序。一些银行推出了资产风险管理等改革措施,对建立和形成银行资金的风险防范机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特别是一年来金融系统开展的教育、清理、整顿活动,取得了很大成绩,遏制了金融系统经济案件的发生。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商品经济的发展,金融系统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形势仍不容乐观。当前各类经济案件,特别是挪用、贪污案件所占比例仍然较大,同时也出现了新的情况和新的动向。根据典型调查和一些省市初步统计,近两年诈骗、盗窃银行资金的案件明显增加。犯罪分子之所以得逞,主要是内外勾结,通过腐蚀银行内部干部、职工为其提供方便。反映到银行内部,表现为挪用、贪污、受贿案件,并呈上升趋势。从诈骗、盗窃的主体看,主要是打着改革开放的旗号进行非法活动的所谓“能人”、“企业家”,社会上的皮包公司、从事非法经营的个体户、无业游民,境外不法分子,特别是一些在大陆曾有劣迹、前科,出境后又回来,摇身一变,成为所谓的“港商”、“台商”等假洋鬼子;有的银行内部人员也直接或间接参与了诈骗和盗窃活动。诈骗、盗窃银行资金案件涉及金额巨大,给国家资财造成重大损失,败坏银行的信誉,对银行资金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从当前社会情况来看,在相当一个时期内,社会上的不法分子诈骗、盗窃银行资金的案件可能是上升的势头。因此,金融系统要把查处和防范各类经济案件,特别是要把防诈骗、防盗窃、保障银行资金的安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进一步巩固教育、清理、整顿活动的成果,把坚持“两手抓”的方针和加强廉政建设真正落到实处。
                   二
  剖析现已发现的诈骗、盗窃银行资金的案件,可以看出,当前的犯罪分子诈骗、盗窃银行资金的主要手段有:
  (一)网罗关系,行贿受贿,靠人情多头骗取贷款。犯罪分子利用各种关系,采取请客送礼,黄金铺路等手法,网罗与银行有关的人,为其牵线搭桥,靠“人情”多方面、多渠道骗取银行贷款;有的不法分子,利用金融机构业务交叉与竞争的机会,到处招摇撞骗,多头开户,多头贷款;有的采取假名或化整为零的手段,诈骗银行信贷资金。
  (二)通过假抵押、假担保、假拆借骗取贷款。犯罪分子有的伪造、盗窃银行有价单证,以此作抵押,骗取银行贷款;有的利用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逃避国家信贷监督和规模控制,采取假拆借、虚设担保的手段,诈骗金融机构资金。
  (三)以办合资企业为名,骗取银行贷款。有的境外投资客商开办企业,外汇投资根本不到位,全靠银行贷款运转;有的外汇投资虽然到位,应付一下验资手续,随后就全部抽回,实际上也是靠银行贷款运转;有的“合资”企业本来已严重亏空,却仍靠多头贷款照样花天酒地。
  (四)伪造、变造银行票据和印章,骗取银企资金。犯罪分子伪造、变造银行印章、凭证和压数机到供货单位或银行骗货骗钱;有的伪造单位预留银行印鉴,骗支其他单位存款。
  (五)利用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骗取、套取银行资金。有的签发空头银行汇票,办理空头汇款;有的自行签发和承兑没有商品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套取银行贴现资金和抵押贷款;有的将盖好承兑章的空白银行汇票,用于拆借资金,造成票据纠纷和案件。
  (六)作假账,盗用客户资金。有的银行临柜会计人员利用手工记账和电脑操作之便,采取虚增企业存款、透支、故意错账和串户、拆东墙补西墙的办法,盗用储户和客户资金,将款项提供给不法分子或亲戚朋友使用。
  (七)利用工作之便盗用银行资金。有的银行职工利用作同城票据交换工作之便,通过付出凭证不记账,将款项转入关系户账户;有的伪造凭证,自平账户,盗用联行资金和国库款;有的伪造来账,向外拆借资金,个人捞取利息;有的收入现金不记账,贪污储户存款。
  (八)内外勾结,盗窃库款。有的银行职工监守自盗;有的和社会上不法分子密谋策划,盗窃库款;有的利用管理上的疏漏和岗位人员的麻痹,乘机作案;有的乘运钞之机,盗窃和公开抢劫;有的非法购买假钞,利用工作之便,骗取资金。
  (九)制造假赔案,盗用保险陪款。
                   三
  犯罪分子诈骗、盗窃银行资金之所以得逞,决不是偶然的。目前在进一步改革开放,加快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一些地方急于引进资金,放松了对境内外不法分子诈骗和盗窃银行资金犯罪活动所应有的警惕和防范,这是诈骗、盗窃案件发生的客观原因。但是,金融系统有的干部职工在发展商品经济形势下,经不起金钱和物质的诱惑,与犯罪分子相互勾结,权钱交易,是诈骗和盗窃银行资金犯罪活动得逞的根本原因。同时,有的金融机构存在的有章不循,违章操作的现象以及银行内部现行体制和制度不完善,也为犯罪活动提供了作案条件。根据上述情况,为了有效地防范诈骗、盗窃案件的发生,切实保障银行资金的安全,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行、司领导要切实加强对防诈骗、防盗窃工作的领导,充分认识诈骗、盗窃银行资金犯罪活动的危害性、严重性,以及防范诈骗、盗窃,保障资金安全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把“两防一保”作为金融工作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党组的议事日程。要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剖析本地区、本单位已经发生的诈骗、盗窃案件,找出有关业务环节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和措施,认真安排部署,狠抓落实。
  (二)要利用已经揭露出来的诈骗、盗窃银行资金的典型案例,对广大干部职工进行“两防一保”的教育和廉政教育。进一步增强干部职工拒腐蚀的能力,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树立法律、制度、纪律和职业道德观念,对诈骗、盗窃资金犯罪活动保持高度警惕,把保障银行资金安全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
  (三)进一步加强管理,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防止诈骗、盗窃案件的发生,从银行来说,主要是把好信贷、会计、发行、出纳等重要关口。信贷、会计、发行、出纳部门必须把防范诈骗、盗窃案件,保障银行资金安全,作为责无旁贷的重要职责。在信贷方面,各行要落实贷款的审查制度,严格贷款审批程序;坚持贷款的“三查”制度;制定、完善和严格执行贷款抵押、担保和拆借的制度;加强对信贷人员队伍的管理。在会计结算方面,各行要根据统一的会计结算制度,制定和实施会计操作规程;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办法和制约机制,落实岗位责任制;推行总会计或会计主管人员坐班制,加强柜台监督审查。在发行出纳方面,各行要严格执行发行和出纳制度。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岗位责任制,严格出入库和人员进出库手续,加强复点和销毁管理;要加强库底规范化管理,坚持查库制度;要密切与保卫部门的合作,确保运钞途中和库款的安全。各级行、司领导要定期进行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同时帮助业务部门解决实际问题。要实行领导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负责。对由于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渎职,造成银行资金被诈骗、盗窃的,一定要追究领导责任,严肃处理。要实行奖惩制度,对工作中严格把关,堵住诈骗、盗窃行为,避免国家资金损失的,给予重奖。对工作失职,造成银行资金损失的,给予严厉处罚。触犯刑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根据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金融业务不断拓展,要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抓紧制定和完善适应业务发展需要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逐步建立贷款约束机制,进一步落实开户证、贷款证制度,建立健全会计检查辅导制度、会计事后检查监督制度等,加强业务部门重要岗位自身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稽核等监督部门的作用,进行综合治理,形成内外结合,通力协作,齐抓共管的局面。
  (五)加强对信贷、会计、发行等岗位人员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管理。对信贷、会计、出纳等人员要建立健全岗前培训制度,符合条件的才能上岗;要进行定期的行为考核,对不适合做信贷、会计、出纳等工作的人员要坚决调整。非银行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制度,规范经营行为,要按照人民银行核准的业务范围进行经营。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六)要加强库房和营业场所的安全保卫。一是思想上要提高警惕,二是根据条件和可能,逐步改善安全技术设施,三是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库房和网点要有计划地撤并。
                   四
  防诈骗、防盗窃工作的重点是抓防范,抓查处,抓规章制度和监督机制的完善及落实。人民银行总行设立“两防一保”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两防一保”办公室,领导、组织、协调和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对各行、司及下属机构不要求设立对口机构,但必须指定具体部门负责。在组织方法和工作步骤上,各行、司及下属机构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中国人民银行
                             “两防一保”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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