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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38:51  浏览:90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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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有效执行《商标法》,切实保护服务商标专用权,现就服务商标保护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意见:
一、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志。
服务商标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
二、《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关于商品商标侵权行为的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服务商标;判断商品类似和商品商标近似的原则同样适用于服务和服务商标。
三、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关,或者存在着特定联系的服务。
近似服务商标是指在文字的发音、字形、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文字与图形的整体结构上,与注册商标相比较,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的服务商标。
四、服务行为与提供该服务所使用的商品之间存在特定联系的,该服务与为提供该服务所使用的商品视为类似。
五、下列行为,属于服务商标侵权行为:
(一)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擅自使用与他人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服务商标的;
(二)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擅自将与他人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服务名称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服务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服务商标标识的;
上述行为主要是指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该服务行业所使用的、带有他人服务商标标识的物品(如餐饮业的餐具等);
(四)利用广告、宣传媒介或者其他引导消费的手段,擅自使用与他人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服务商标,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五)故意为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提供场所、工具、辅助设备、服务人员、介绍客户(消费者)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侵权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带有服务商标标识的物品等便利条件的。
六、《商标法》第38条(1)至(3)项以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未予明确的给他人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38条第(4)项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
给他人服务商标专用权造成的损害包括损害的可能性。
七、在下列情形中使用服务商标,视为服务商标的使用:
(一)服务场所;
(二)服务招牌;
(三)服务工具;
(四)带有服务商标的名片、明信片、赠品等服务用品;
(五)带有服务商标的账册、发票、合同等商业交易文书;
(六)广告及其他宣传用品;
(七)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其他物品。
他人正常使用服务行业惯用的标志,以及以正常方式使用商号(字号)、姓名、地名、服务场所名称,表示服务特点,对服务事项进行说明等,不构成侵犯服务商标专用权行为,但具有明显不正当竞争意图的除外。
八、侵犯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服务商标的行为,以及两次以上侵犯他人服务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视为应予从重处理的情节。
九、服务商标侵权的非法经营额主要是指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经营额。一般情况下,擅自使用与他人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从事服务行为所产生的金额均为非法经营额。
仅有广告行为,没有履行服务的,以广告费用计算非法经营额;仅有提供服务行为的票据而未发现相应已履行服务的证据的,以票据数额计算其非法经营额。
十、计算非法经营额的证据包括:
(一)合同;
(二)会计账簿;
(三)发票;
(四)广告宣传;
(五)其他证据。



1999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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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印发《日本输出入银行资金协力贷款业务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日本输出入银行资金协力贷款业务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分行:
根据总行与日本输出入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以及总行信贷业务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日本输出入银行资金协力贷款业务会计核算手续》,请遵照执行。

附:日本输出入银行资金协力贷款业务会计核算手续


根据总行与日本输出入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以及总行信贷业务部《关于发送日本输出入银行资金协力贷款工作程序的通知》,为正确反映日本输出入银行资金协力贷款业务,特制定本核算手续。

一、会计科目及帐户设置
(一)在“715三贷资金外汇贷款”科目下增设“7155转贷日本资金协力贷款”二级科目。
凡将借入的日本输出入银行资金协力贷款转贷给国内企业时,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下按借款企业及合约规定设立帐户。
(二)在“808借入国外三贷资金”科目下增设“8085借入日本资金协力贷款”二级科目。
凡向日本输出入银行借入的资金协力贷款,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三)在“946其他金融机构往来”科目下开设“信贷业务部专项存款”帐户。
该帐户由信贷业务部代资金协力贷款用款企业在总行开立,根据客户申请,向日本输出入银行领用资金协力贷款款项,以及向国外出口商付款,或最后将余额向客户清偿时,暂用此帐户核算。
本帐户按用款企业设分户,并按规定计付利息。

二、会计核算手续
(一)对外签定贷款协议生效后,总行应填制“0583‘三贷’资金用款限额”表外科目收入传票,并逐笔分户登记“0583‘三贷’资金用款限额”登记簿。
收:0583“三贷”资金用款限额
(二)总行从日本输银预支资金协力贷款时,会计分录为:
1.总行收到国外划来款项时:
借:901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 日元(美元)
贷:8085借入日本资金协力贷款 日元(美元)
同时,付:0583“三贷”资金用款限额
2.总行直接叙做贷款时:
借:7155转贷日本资金协力贷款 日元(美元)
贷:946其他金融机构往来 日元(美元)
3.由分行叙做贷款时,总行要将款项下划分行,并通知分行已将贷款转入“信贷业务部专项存款”帐户:
(1)总行将款项下划分行:
借:9174专项资金内部往来——××分行户 日元(美元)
贷:902全国联行往来 日元(美元)
借:902全国联行往来 日元(美元)
贷:946其他金融机构往来 日元(美元)
(2)分行收到“902全国联行往来”报单后,办理转帐,并通知企业款项已存总行:
借:7155转贷日本资金协力贷款 日元(美元)
贷:902全国联行往来 日元(美元)
借:902全国联行往来 日元(美元)
贷:9174专项资金内部往来——总行信贷业务部 日元(美元)
(三)借款企业或借款企业委托的外贸公司按商务合同规定,在总行办理支款手续,向出口商付款时,会计分录参照《一般进出口业务会计核算手续》办理。
(四)当总行向国外出口商付款,而借款企业未及时将日本输银资金协力贷款支款入帐,结果造成总行垫款时,要向企业收取透支利息。
会计分录为:
借:741应收及暂付款项 日元(美元)
借:946其他金融机构往来 日元(美元)
贷:705存放国外同业或其他科目 日元(美元)
资金协力贷款到位后收回垫付款项本息时:
借:946其他金融机构往来 日元(美元)
贷:952—10其他金融企业往来收入 日元(美元)
贷:741应收及暂付款项 日元(美元)
(五)总行对外付款时,如因原批贷金额不足或由于汇率变化造成资金缺口时,不足部分由企业另筹资金补足。
1.总行项目:
借:824外汇专户活期存款或其他科目 日元(美元)
借:946其他金融机构往来 日元(美元)
贷:705存放国外同业或其他科目 日元(美元)
2.分行项目,总行将不足部分划付分行时:
借:902全国联行往来 日元(美元)
借:946其他金融机构往来 日元(美元)
贷:705存放国外同业或其他科目 日元(美元)
分行收到“902全国联行往来”报单后,向企业收回超额用款部分时:
借:824外汇专户活期存款或其他科目 日元(美元)
贷:902全国联行往来 日元(美元)
若借款人未开立日元(美元)外币帐户,用人民币或其他货币支付时,应通过“930系统外汇买卖”科目核算。
(六)向国内外结算利息及转贷手续费时,会计分录为:
1.总行向国外支付贷款利息时:
借:960—(8)借入三贷资金利息支出 日元(美元)
贷:901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 日元(美元)
2.总行计付专项存款利息时:
借:961—(10)其他金融企业往来利息支出 日元(美元)
贷:946其他金融机构往来 日元(美元)
3.总行向分行收取“9174专项资金内部往来”利息时:
借:902全国联行往来 日元(美元)
贷:952—(1)国内联行往来收入 日元(美元)
分行收到“902全国联行往来”报单后,办理转帐:
借:961—(1)国内联行往来支出 日元(美元)
贷:902全国联行往来 日元(美元)
4.总行向借款人收取转贷手续费时:
借:824外汇专户活期存款或其他科目 日元(美元)
贷:951—(8)三贷资金外汇贷款利息收入 日元(美元)
5.总行委托分行向借款人收取转贷手续费时:
借:902全国联行往来 日元(美元)
贷:951—(8)三贷资金外汇贷款利息收入 日元(美元)
分行收到“902全国联行往来”报单后,向企业收取转贷手续费时:
借:824外汇专户活期存款或其他科目 日元(美元)
贷:951—(8)三贷资金外汇贷款利息收入 日元(美元)
贷:902全国联行往来 日元(美元)
若借款人未开立日元(美元)外币帐户,用人民币或其他货币支付时,应通过“930系统外汇买卖”科目核算。
6.各行向借款人收取贷款利息时,会计分录为:
借:824外汇专户活期存款或其他科目 日元(美元)
贷:951—(8)三贷资金外汇贷款利息收入 日元(美元)
若借款人未开立日元(美元)外币帐户,用人民币或其他货币支付时,应通过“930系统外汇买卖”科目核算。
(七)项目执行完毕后,总行一次性将“946其他金融机构往来—信贷业务部专项存款”帐户中的余款付给企业,会计分录为:
(1)总行项目:
借:946其他金融机构往来 日元(美元)
贷:824外汇专户活期存款或其他科目 日元(美元)
(2)分行项目,总行下划分行时:
借:946其他金融机构往来 日元(美元)
贷:902全国联行往来 日元(美元)
分行收到“902全国联行往来”报单后,将余款付给企业时:
借:902全国联行往来 日元(美元)
贷:824外汇专户活期存款或其他科目 日元(美元)
若借款人要求转为非美元外币存款,应通过“930系统外汇买卖”科目核算。
(八)贷款到期,对外偿还本息并向国内借款人收回贷款本息时,会计分录为:
1.总行对日本输出入银行还本付息时:
借:8085借入日本资金协力贷款 日元(美元)
借:960—(8)借入三贷资金利息支出 日元(美元)
贷:901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 日元(美元)
2.总行收回分行贷款本息时:
借:902全国联行往来 日元(美元)
贷:9174专项资金内部往来——××分行户 日元(美元)
贷:952—(1)国内联行往来收入 日元(美元)
3.分行收到“902全国联行往来”报单后,归还“9174专项资金内部往来”本息:
借:9174专项资金内部往来——总行信贷业务部户 日元(美元)
借:961—(1)国内联行往来支出 日元(美元)
贷:902全国联行往来 日元(美元)
4.各行向借款人收回贷款本息时:
借:824外汇专户活期存款或其他科目 日元(美元)
贷:7155转贷日本资金协力贷款 日元(美元)
贷:951—(8)三贷资金外汇贷款利息收入 日元(美元)
若借款人未开立日元(美元)外币帐户,用人民币或其他货币支付时,应通过“930系统外汇买卖”科目核算。



1996年11月21日

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评估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评估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食药监办[201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1〕195号)精神,开展好专项整治的检查评估,国家局征求了各方意见,制定了《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评估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紧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进度安排,加强督查,抓好落实,确保检查评估工作如期有序开展。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于6月底前将检查评估方案报国家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评估工作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1〕19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明确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评估工作的具体任务、细化工作要求和方法,提高专项整治检查评估工作的操作性,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经国务院同意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评估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主动承担起辖区内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评估的组织实施工作,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检查评估实施方案,并报经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下发。

  二、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既不能对取得的成绩评价过高,也不能把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困难和问题看得过重。必须通过实地检查、量化评估和综合分析, 客观真实地反映辖区内药品安全状况和监管实际。

  三、各地要根据通知要求,抓紧对检查评估工作作出详尽安排。原则上7月份应开始自下而上的检查评估。首先县(区)组织对辖区内各级(含中央、省级)各类涉药企事业单位(含非独立法人单位)自查自评情况的全面检查;然后进行上一级政府部门对下一级政府部门的检查评估,以及对部分企事业单位的抽查。7月底基本完成辖区内的检查评估工作,8月份逐级上报检查评估评分表及自评报告,9月底前形成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自查自评报告和评分表,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四、通知中“检查评估对象是各级人民政府”,是指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各地重点检查企事业单位的规模和数量,可根据辖区的实际确定,但企事业单位的自查自评应做到全覆盖。

  五、各地应参照通知制定辖区内检查评估内容,在保持四项考核内容基础上,可结合地区的实际适当增加具体内容,但不能少于规定的检查内容。

  六、各地可参照通知中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表制作本地区的检查评分表,结合省内相关工作的开展情况和工作重点,设定评分值和评分点,总分值和权重应与通知要求一致。

  七、关于对药品(包括医疗器械)质量状况评估,主要依据2009年7月至2011年7月期间省级监督抽验、评价性抽验的质量公告,自行确定质量状况评估的计算方法,形成量化的分值。要合理确定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权重分配,总分值和权重应与通知要求一致。

  八、关于药品安全群众满意度测评,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通知要求,自行设计调查问卷样式、内容和方式。上级部门可以对下级部门的问卷情况进行抽查,作为对药品安全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的参考。

  九、企事业单位自查自评方案由企事业单位自行制定,主管部门不作具体规定,由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部署企事业单位自查自评的起止时间。在县(区)组织对辖区内各级(含中央、省级)各类涉药企事业单位(含非独立法人单位)自查自评情况的全面检查工作结束后,县以上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企事业单位自评情况进行抽查。自查自评情况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综合汇总,自我评分,总分值和权重应与通知一致。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查自评工作结束后,形成的检查评估自评报告和评分表,须经省级政府审核同意后以领导小组名义及时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十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根据通知要求,会同六部门组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评估。

  十二、各地要加强舆论宣传,大力开展药品安全宣传活动,加强舆情收集和分析,积极主动做好检查评估有关工作的新闻宣传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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