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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23:45:29  浏览:85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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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


(2004年4月5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公布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是指种植、养殖而形成的,未加工或者经初加工可供人类食用的农产品。

  第三条 本市对经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经检验检测符合国家、省、市质量卫生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实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和逐步完善的市场准入制度。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食用农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协调。各级人民政府对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实行责任制,统一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食用农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做好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前生产环节及农业投入品的管理和监督,指导生产基地和农村产地批发市场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机制。

  市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林果产品进入市场前生产环节的管理和监督,指导生产基地建立健全林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机制。

  市商业管理部门负责商品流通领域行业管理,指导商场、超市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机制。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假冒伪劣食用农产品以及超过国家和地方强制性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食用农产品卫生抽查和监督管理。

  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食用农产品地方标准的制定、发布,并会同农业部门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管,依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影响食用农产品质量的生产环境及污染源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食用农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资源条件,制定符合安全质量标准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规划,并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八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环境、生产设施,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标准和技术操作规程生产,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建立投入品使用以及防疫、检疫和无害化处理等生产记录;

  (二)畜禽实行免疫后,佩戴免疫标识;

  (三)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自检机制。

  非生产基地应当参照生产基地的管理方式,记录农药、肥料、兽药、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使用情况。

  第九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肥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严禁使用违禁农业投入品,不得超量使用允许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不得违反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动物用药休药期的规定。

  第十条 在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其他生产场所不得建设污染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不得堆放、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第三章 食用农产品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实行市场准入的范围和农产品种类等,由市政府向社会公告。

  实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的范围是:全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专业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连锁店等。

  实行市场准入的食用农产品种类为:粮油、蔬菜、水果、畜产品、水产品等。重点检测水果、蔬菜有机磷类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重点抽检猪肉等产品中盐酸克伦特罗等违禁药物。

  第十二条 对具有认证资格机构认证的食用农产品,免除检疫,凭认证证书和专用标志直接进入市场销售。国外农产品凭入境检验检疫证书进入市场销售。

  第十三条 无认证证书、无产品检测合格证明的,必需进行现场抽检,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四条 畜禽产品进入经营场所,应当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猪、牛、羊胴体应当加盖检疫合格章。

  外埠进入本市销售的畜产品(包括动物、动物产品),需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有关检疫证明,经抽检合格,证物相符的方可销售。

  第十五条 各类食用农产品经营场所的开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质量安全制度,配备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流通档案;

  (三)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配备检测人员,按规定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检验并出具合格证明;

  (四)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执行临时控制措施,对不合格产品实行无害化处理;

  (五)在市场内设立公示牌,对食用农产品检测结果、经营者信誉等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实行准入制度的市场,食用农产品实行标志、标牌管理。对可以包装的农产品,实行分级包装上市,并在包装上标明产地、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不能包装的,应挂牌标明产地、生产者、经销者名称。

  第十七条 对列入本市重点名录的食用农产品及其生产者的下列信息,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汇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一)品名、品种、规格、商标;

  (二)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生产者获得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及其他专项许可的情况。

  第十八条 对食用农产品建立安全信用监督管理系统,由市农业行政管理等部门记载并向社会公示下列信息:

  (一)列入重点名录的食用农产品名单;

  (二)定点屠宰厂、蔬菜生产基地、水产品养殖场名单;

  (三)获得驰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名单;

  (四)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受到有关部门查处、限期追回的情况;

  (五)责令暂停购进或者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名单;

  (六)其他有关影响食品安全的信息。

  第十九条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检或定期检测。对经检测确定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应当责令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追回,对未销售或已追回的食用农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

  第二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上发现对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具有潜在危害的产品,应当实施临时控制措施,责令停止购进、销售。危害消除后,应及时解除临时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法生产和经营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按照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生产的,或在生产过程中未建立质量记录,致使无法追溯农药、肥料、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或者使用假劣兽药、有毒有害物质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对有关责任者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在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其他生产场所建设污染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堆放、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无认证证书并未进行检测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无检疫合格证明或证物不符的,由动物检疫监督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市场开办者未配备质量检测设施、检测人员,或者未建立管理制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在包装上或挂牌标明产地和生产者(经销者)名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对抽检中确认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由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经销者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无害化处理的,应予以销毁,并按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食用农产品的管理和监督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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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人民政府2008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评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吕梁市人民政府2008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评办法》的通知

吕政发[2008]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

《吕梁市人民政府2008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评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



吕梁市人民政府2008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评办法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完成今年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任务,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2008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评办法》和市委、市政府《2008年度县级领导班子及县级干部考核方案》的精神制定《吕梁市人民政府2008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评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围绕市委二届四次全会和市一届人大七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各项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做出科学评价。考评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既要反映工作成绩,也要正视存在问题,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要突出重点,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确保政府各项工作目标任务落到实处。要通过规范有效的考评激励机制,引导各级、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行政效能,推动我市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

二、考评对象

(一)全市1 3个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2008年市人民政府重点工作责任分解中各项工作的责任部门和协同单位。

三、考评内容

1、《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市人民政府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吕政发[2008]l6号)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承担的任务。

2、2008年省政府、市政府分别为人民群众所办的“十件实事”。

3、44项经济社会发展指标。

4、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双百双千”工程、环境保护工作、新农村建设、计划生育工作、第三产业发展等)。

5、其它业务工作。

四、考评方法和步骤

(一)考评方法

l、对各县(市、区)政府的考评

对各县(市、区)政府目标责任的考评分为七部分:

(1)市直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政府的评价。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分解中的内容,结合本部门年初分解下达的各项业务指标,对各县(市、区)进行专项工作评价。由市责任制考核领导组统一组织,结果在市委、市政府《2008年度县级领导班子及县级干部考核方案》的民主测评中体现。

(2)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组对各县(市、区)政府的考评。市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组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各县(市、区)的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对各县(市、区)工作任务的完成和进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和评价(包括年终考评和平时考核)。

(3)行风评议。此项考评由市行风评议领导组办公室组织。

(4)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考评。“双百双千"工程、环境保护工作、新农村建设、计划生育工作、第三产业发展等重点工作由市两区办、市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市环保局、市计生委、市三产办牵头单独考评。

(5)44项经济社会发展指标评价。此项工作由市统计局组织。

(6)2008年省政府、市政府分别为人民群众所办的“十件实事”的考评。由市政府督查室组织考评。

(7)市政府领导对各县(市、区)政府的评价。市政府领导根据各县(市、区)全年的工作情况对各县(市、区)政府进行综合评价。由市责任制考核领导组统一组织,结果在市委、市政府《2008年度县级领导班子及县级干部考核方案》的民主测评中体现。

2、对市直有关部门的考评

对市直有关部门的考评分为七部分:

(1)县(市、区)政府对市直有关部门的评价。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市直有关部门在本县(市、区)推进和完成市政府目标任务的情况对其进行专项工作评价。由市责任制考核领导组统一组织,结果在市委、市政府((2008年度县级领导班子及县级干部考核方案》的民主测评中体现。

(2)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组对市直有关部门的考评。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组根据各部门的责任制分解目标,对市直有关部门目标任务的完成和进展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包括年终考评和平时考核)。

(3)重点工作的考评。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双百双千”工程、环境保护工作、新农村建设、计划生育工作、第三产业发展等重点工作由市两区办、市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市环保局、市计生委、市三产办牵头单独考评。44项经济社会发展指标由市统计局组织评价。2008年省政府、市政府分别为人民群众所办的“十件实事”由市政府督查室组织考评。

(4)市直相关部门互评。市政府相关部门围绕依法行政、勤政务实、高效便民、廉洁自律、机关作风方面的内容,采取不记名问卷的形式,互相进行评价。

(5)社会评价。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分别从市直各委、办、局和直属机构各选3名机关干部对参与考评的市直各部门工作以不记名方式进行评价。

(6)行风评议。此项考评由市行风评议领导组办公室组织。

(7)市政府领导对市直有关部门评价。市政府领导根据各部门全年的工作情况对其进行综合评价。由市责任制考核领导组统一组织,结果在市委、市政府《2008年度县级领导班子及县级干部考核方案》的民主测评中体现。

(二)考评步骤

对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目标责任制的考评工作同步进行。

(1)承担重点工作考评的有关部门进行考评。

(2)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组分别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进行考评。

(3)市直相关部门互评。

(4)社会评价。

(5)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对考评结果分类汇总,集中核分。

(6)将核分结果报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组初审。

(7)将初审结果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8)将考评结果提交市责任制考核领导组。

五、考评体系

(一)考评方式

此次考评采取百分制考评与级次考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级次考评按优秀、良好、较好、一般四个级次评定。

(二)赋分

1、对县(市、区)政府的赋分

(1)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组对县(市、区)政府考评采取百分制的办法进行,占总分的1 5%。

(2)行风评议采取百分制的方法,占总分的5%。

(3)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考评采取百分制的方法,占总分的30%(“双百双千”工程10%、环境保护工作5%、新农村建设5%、计划生育工作5%、第三产业发展5%)。

(4)44项经济社会发展指标采取百分制的方法,占总分的40%。 (5)2008年省政府、市政府分别为人民群众所办的“十件实事”的考评采取百分制的方法,占总分的10%。

2、对市直部门的赋分

(1)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组对市直部门的考评采取百分制的办法进行,占总分的40%。

(2)重点工作的考评采取百分制的办法进行,占总分的20%。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占总分的10%(包括“双百双千”工程、环境保护工作、新农村建设、计划生育工作、第三产业发展)。44项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占总分的5%。2008年省政府、市政府分别为人民群众所办的“十件实事”占总分的5%。

(3)市直相关部门互评采取级次评价的办法,占总分的15%。

(4)社会评价采取级次评价的办法,占总分的5%。

(5)行风评议采取百分制的方法,占总分的20%。未纳入行风评议范围的部门,根据考评组对其行政效能建设的考评结果,取行风评议中相应等次的平均分值。

(三)减分因素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可视情况在总分中减分。减分的区间为参评各县(市、区)政府或市直部门考评成绩的最高分与最低分的分差值(以下简称分差)。

1、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中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减分,扣减分差的20%。

2、本年度发生l0人以上特大安全事故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的县(市、区),从总分中扣减分差的30%,该县(市、区)参与考评,但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发生3—9人重大安全事故的县(市、区),从总分中扣减分差的l 0%;本年度发生1.2人死亡事故三次以上或发生3—9人安全事故两次以上的县(市、区),从总分中扣减分差的20%。

3、由于领导决策失误,造成国家或单位财产的重大损失、后果严重的,从总分中扣减分差的20%。

4、因被考评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被市人民政府予以撤销的,扣减分差的5%;被责令履行的,扣减分差的5%;被确认违法的,扣减分差的1 0%;被变更的,扣减分差的5%。

(四)计分

1、级次考评的计分办法

优秀为90分,良好为80分,较好为70分,一般为60分,计入总分时按百分制进行换算。

2、不同的考评组评定的分数按均分对等的方式经测算后计入。

3、各县(市、区)政府总得分=考评组考评分数x 15%+行风评议分数×5%+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考评分数×30%+44项经济社会发展指数评价得分x 40%+2008年“十件实事”的考评得分×10%+减分。

4、市直有关部门总得分=考评组考评分数x 40%+重点工作的考评分数x 20%+市直相关单位互评分数x 15%+社会评价×5%+行风评议分数x 20%+减分。

5、考评组考评分数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年终考评得分,由每个考评组全体人员根据年终考核情况不记名打分计算平均值得出,占60%;另一部分是平时考核得分,由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根据平时检查、半年考核情况得出,占40%。

六、考评结果的使用

1、《吕梁市人民政府2008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评办法》作为市委、市政府((2008年度县级领导班子及县级干部考核方案》的一个重要部分,((2008年度县级领导班子及县级干部考核方案》中县(市、区)领导班子“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100分)”和市直单位领导班子(政府序列)“重点业务工作(100分)”由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组组织考评,考评结果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交市责任制考核领导组办公室汇总。

2、市责任制考核领导组办公室在对县级领导干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业绩考核,以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组对其所在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的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

七、考评纪律

(一)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按照考评的有关规定、程序和要求,认真履行考评职责,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考评情况。

(二)被考评的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考评工作,向考评组提供真实情况和准确数据,客观反映存在的问题。凡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考评工作的,一经查实,取消该单位的评优评先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建立举报和申诉制度。市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受理考评工作中的检举、申诉工作,并及时予以查实,向市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组反映。

(四)市监察局派专人对考评的计分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八、备查制度

考评工作中相关考核、评定的所有资料保留备查。

九、组织领导

2008年市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由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组组织实施,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组在市责任制考核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目标责任制的落实和考评工作;审定有关市政府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方案或意见;决定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运行中的重大事项;审定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结果。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领导组的工作部署和意见,负责日常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情况汇总和测评考核等项工作。

十、附则

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方案。

本办法的解释由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


关于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通知

建办质[2005]39号

辽宁、吉林、江苏、湖北、广东省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交通委、规划委):

  为切实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我部决定对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大连、深圳、长春、南京、武汉、广州等10个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情况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重点和内容

  本次检查的重点是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运营企业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铁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情况,以及对2003年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对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针对本地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管理,制订和完善地方法规、管理规定的情况;

  2、针对本地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保障或加大安全投入的情况;

  3、对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运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情况;

  4、制订应对城市轨道交通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及组织演习情况。

  (二)对在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开展安全风险预评估和评估的情况;

  2、在城市轨道交通设计和施工过程中,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

  3、在施工阶段,是否制订特殊部位和关键节点施工方案并进行专家论证,是否针对建设期间的各类危险源进行分析并制订工程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按照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的情况;

  4、建设单位拨付安全设施建设费的情况;

  5、对消防、防灾、报警、监控等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情况。

  (三)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运营管理规章制度的制订、执行情况,对地铁人员的岗前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

  2、应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订和执行情况,尤其是根据防范恐怖袭击和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应急预案开展演习的情况;

  3、定期检查、查找安全事故隐患以及整改落实的情况;

  4、乘车安全防范知识的宣传情况;

  5、现场安全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

  二、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省、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以上检查重点和内容组织开展自查,时间为5月20日至6月20日。

  第二阶段:建设部牵头组织督查组, 在各地自查工作结束后前往有关城市,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实地抽查等方式进行督查。督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各地在组织和开展安全检查的自查工作中,要认真记录检查情况,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并于6月30日前将书面检查总结材料报送我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贾抒  顾宇新

  电话:(010)58933376 58933007  传真:(010)589342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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