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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国内船舶搭靠外轮管理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8:35:40  浏览:84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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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国内船舶搭靠外轮管理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国内船舶搭靠外轮管理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国内船舶搭靠外轮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一、第十二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节之一的,边防检查站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持《搭靠证》擅自搭靠外轮或搭靠非《搭靠证》所指定的外轮的;
(二)未经许可,在外轮入境边防检查前、出境边防检查后和检查期间搭靠外轮的;
(三)未经边防检查人员批准,载运未持有效证件人员上下外轮的;
(四)国内船舶搭靠外轮时,员工未办理或未持有效登外轮证件擅自上下外轮的;
(五)伪造或涂改搭靠外轮和登轮证件的;
(六)持无效证件,搭靠外轮的。”
二、第十四条修改为:“边防检查站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时,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严禁徇私枉法。违者,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其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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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光电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吉林省中共长春市委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光电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长发[2001]12号

为加快我市光电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培育21世纪新的战略产业,根据“十五”规划和《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现作如下规定。

一、凡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市信息产业局认定的光电信息技术企业,均适用于本规定,并享受国家和省、市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本规定所指光电信息技术产业包括光电子、软件、集成电路、信息电子产品制造业。

二、创办光电信息技术企业的国内外投资者,凡具备设立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直接核准登记。光电信息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持有者创办企业,其注册资金不足的,可先行注册,分步到位,并允许试营运两年。允许投资者以个人住宅作为公司注册地址,从事光电信息技术产品研究、生产和经营性活动。

三、经认定的光电信息技术成果可作为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技术成果占注册资本比例可达40%,合作各方(不包括国有投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行政机关免收企业注册时地方收取的有关费用。
光电信息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投资的价值,可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也可经各投资方(不包括国有投资)协商认同并同意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同时出具协议书。企业可凭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或投资方的协议书,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四、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开发区设立的创业服务机构,为在长投资创办光电信息技术企业的回国留学人员和其他科技人员提供投资咨询、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项目立项等“一条龙”服务;组织介绍企业进入全国各省市建立的技术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产权交易和股权融资。

五、获得国(境)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已在国(境)外开办公司(企业)的留学人员,凡携带光电信息技术成果来长实施转化或投资创办光电信息技术企业的,可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享受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六、光电信息技术企业新增投资项目的建设用地,由同级财政返还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房产契约税可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扶持;耕地开垦可在全市范围内平衡,由同级财政设立专项基金给予补贴企业技术研究和生产用地的耕地开垦费。

七、来长新创办的光电信息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之后五年,给予减半扶持。

八、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发布我市重点支持的光电信息技术开发转化项目目录,法人或自然人均可按照公布的目录,申请项目研发的政府资助。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市信息产业局组织专家认定的光电信息技术项目可优先列入市政府组织实施的各项技术创新引导计划,采取提供科研经费资助或股权投资、科技借款等形式给予扶持。特别重要的项目由市政府另拨专项资金给予特殊扶持。

九、银行要充分发挥信贷的支持作用,依据光电信息技术企业不同特点建立相应的授权授信制度,增加信贷品种,扩大产业信贷投入。对符合条件、能提供合法担保的光电信息技术项目,要优先发放科技贷款;对有市场发展前景、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光电信息技术成果和项目,提高贷款支持力度。

十、国内外光电信息技术专业人才来长工作,不受城市人口控制指标限制,凭企业用人协议优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其配偶、子女可同时随迁,免交城市增容费;光电信息技术企业急需的其他人才(学历在大专以下的),由市人事局把关审批。

十一、市属企业引进的中、高级光电信息技术人才,由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提供住房补助、安排配偶就业和子女入学、给予相应的医疗保险等方面的资助,并从优享受市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优惠政策。有重大光电信息技术研发项目的人才,由用人单位和政府资助不低于10万元的研究启动经费。

十二、光电信息技术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可确定一定数量的经常出国人员,在审批年内多次出境;企业因公临时出境或邀请境外经贸科技人员来华等事项,有关部门随时协助办理。

十三、鼓励光电信息技术企业通过联合攻关、双向交流、长期合作、投资入股等多种方式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共建企业技术中心或到国内其他城市建立光电信息技术研发中心。在长技术中心和研发中心除享受光电信息技术企业的政策外,还可享受独立科研院所的相关优惠政策;鼓励科研院所进入光电信息技术企业,成为企业的技术中心,并可保留研究所的牌子,享受独立科研院所的优惠政策。

十四、鼓励光电信息技术科技、管理人员以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职务发明成果以技术入股的形式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项成果所占股份30%的股权;以技术转让方式提供他人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税后净收入30%的收益;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企业、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在项目盈利后3-5年内,每年可从实施该项目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收益,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

十五、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持有的光电信息技术成果,在成果完成一年后未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成果权属及与所属单位达成相关协议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实施转化,并根据协议,享有约定的权益。

十六、提倡和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光电信息技术人才,在所属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兼职、离职创办和领办光电信息技术企业,工龄连续计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照常评定,档案工资正常晋升,住房待遇不变。科技人员兼职创办企业上缴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拿出20%的额度用于原所在单位补充科研经费。

十七、在长创办光电信息技术企业或在企业从事技术开发、科研成果转化工作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博士生、硕士生,经所在学校和科研机构同意,可以保留一定期限的学籍,保留学籍的期限,由所在学校或科研机构与学生本人以合同形式约定。

十八、对领办、创办的光电信息技术企业连续三年利润增长率高于全市光电信息技术企业平均利润增长率10%以上,贡献特别重大的科技、管理人员,企业可按三年累计新增税后利润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九、鼓励股份制光电信息技术企业采取股票期权的方式,对有突出贡献的光电信息技术企业经营管理者和骨干科技人员实施奖励。

二十、我市现有的国有光电信息技术企业,未实施公司股份制改制的,改制时可将国有资产净值中不高于30%的部分作为股份,奖励或低价出售给有突出贡献的员工,特别是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已经实行公司股份制的企业,可从国有股中拿出10%的股份,用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员工,特别是科技人员。

二十一、“长春市科学技术奖”重点奖励在发展光电信息技术产业中,或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工作者。获奖的主要科技人员同时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

二十二、依法保护光电信息技术企业和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鼓励企业逐年增加专利开发经费,企业开发专利支出的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市政府专利扶持计划将重点对申请光电信息技术专利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一定专利申请费和维持费资助。

二十三、全力扶持符合条件的光电信息技术企业发展壮大,优先推荐股票上市、发行企业债券,在资产重组、合资合作、嫁接改造、进出口权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二十四、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创办长春光电信息职业技术培训教育机构,从优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十五、鼓励国内外金融机构、投资公司和其它经济组织及个人在长建立创业投资机构;鼓励国内外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和其它企业资金入股参与光电信息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创业投资。准许创业投资公司用不超过资本总额80%的资金进行投资。
在本市注册的创业投资机构,其投资于光电信息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光电信息技术企业的资金累计超过对外投资总额70%的,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后,可享受光电信息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六、创业投资机构可以通过企业购并、股权回购、股票上市以及其他方式,回收其创业投资。

二十七、鼓励光电信息技术企业加大技术开发资金投入。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必须购置的专用、关键的试制设备、测试仪器所发生的费用,经财税部门认定后,可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

二十八、经认定新成立的光电信息技术企业,不受工资总额限制,董事会可参照市场劳动力价格和当年政府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自行决定职工的工资发放水平,并可全额列支成本。从事光电信息技术成果转化的回国留学人员在长取得的工资收入,可视同境外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所得税额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并可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


中共长春市委
长春市人民政府
2001年5月11日

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保监发〔2008〕70号


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着力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着力防范化解风险,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一个公平、规范、有序竞争的保险市场,促进财产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保监会研究制定了《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

  

  近年来特别是十六大以来,全国财产保险市场得到了较快较好的发展,业务规模迅速扩大,防范风险能力逐步增强,保险覆盖面不断拓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作用得到较好发挥。但是,在产险市场快速发展过程中,市场上存在的违法违规经营问题仍比较突出,既破坏了市场秩序,损害了行业的信誉和形象,又破坏了保险资源,增大了行业经营风险,甚至会损害被保险人合法利益。因此,财产保险行业应高度重视规范发展问题,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共同努力,狠下决心解决市场突出问题。

  一、工作目标

  以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治理市场突出问题为重点,以强化公司内部控制和监管查处为手段,通过一段时间的整治,形成财产保险市场规范有序运行、公平合理竞争的良好局面。今年年底前,力争实现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一)保险公司内部管控显著改善,公司经营存在的业务财务基础数据不真实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二)保险公司条款费率报行不一,未经申报擅自改变条款费率或以各种手段变相降低费率的行为基本得到解决。

  (三)建立健全规范的理赔服务标准和理赔流程,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公司恶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行为的投诉明显下降。

  二、重点内容

  目前,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应着力抓好以下重点:

  (一)确保公司经营的业务财务基础数据真实可信

  1、确保保费收入据实全额入账。严格按照新会计准则及保费收入确认原则,在保费收入科目中全额如实反映保费收入情况。严禁虚挂应收保费、虚假批单退费、撕单埋单、阴阳单证、净保费入账、系统外出单、账外账等违法违规行为。

  2、确保赔案和赔款的真实。严禁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严禁故意扩大保险事故损失范围虚增赔款金额,严禁将与赔案无关的费用纳进赔案列支,严禁与汽车修理厂等单位合谋骗取赔款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理赔费用的计提、使用和管理,确保理赔数据的真实完整。

  3、确保公司经营各项成本费用据实列支。严格执行财务会计相关法规与制度,严禁不据实列支各项经营管理费用,严禁以报销虚假的差旅费、车船使用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等方式违规套取资金用以支付中介手续费或挪作他用。中介手续费必须全额据实列支,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列手续费。不得为本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报销任何费用从而扩大经营成本。

  4、确保各项责任准备金依法依规计提。严格执行非寿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准确、真实地计提各项责任准备金,严禁通过随意选取发展因子和最终赔付率假设等手段违规计提准备金,造成经营结果不真实。

  各级公司的总经理或主要负责人对所管辖公司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负总责。

  (二)严格执行向保险监管部门报批或备案的条款费率

  严格执行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履行条款费率的审批备案程序。严禁保险机构对条款费率报行不一,各公司分支机构不得以各种理由随意扩大或缩小保险责任,不得随意变更总公司统一报批报备的条款费率,从而进行恶性价格竞争,破坏市场秩序或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等违规行为。如需修改或变更条款费率的,必须依法履行报批或报备程序。

  (三)解决理赔难问题

  保险公司要依法履行保险合同义务,严禁恶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建立健全系统理赔服务标准,规范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建立快速理赔机制,切实提高理赔时效。

  (四)确保公司主要内控制度的执行落实

  建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科学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和决策机制,健全完善并严格落实保费资金管理、核保核赔管理、有价单证管理、成本管理、印章管理、分支机构高管人员管理等核心内控制度。强化数据集中管控,理赔接报案系统、单证系统要与核心业务系统全面对接,业务、财务、再保数据要实现集成管理、无缝链接、实时互动。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内控执行力。目前尚未做到总公司集中管控数据的公司,必须制定方案,明确时限,尽快实现。

  三、主要措施

  (一)坚决加大检查处罚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市场上的违法违规行为。

  1、对采取各种手段造成保费收入严重不真实的,要给予停止接受新业务至少6个月、责令撤换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并依法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2、对制造假赔案或故意扩大赔款挪作他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按上述第一款处罚。对故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的严格按规定处理。

  3、对私设小金库,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按照提供虚假报告、报表等行为予以处罚。

  4、对采取各种手段虚列经营管理费用数额较大的,要给予停止接受新业务至少6个月、责令撤换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并依法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5、对不执行报批报备的条款费率进行恶性价格竞争的,要责令撤换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并追究上一级乃至总公司的管控责任。

  6、对不按规定计提各种责任准备金的,要依法给予罚款或者限制业务范围、停止接受新业务、责令撤换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7、对经营交强险公司违反交强险相关法规的,坚决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二)加大信息披露力度。要将公司违法违规被行政处罚的情况及时向社会披露,强化社会监督和约束。

  (三)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对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公司,保监会要采取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业务范围、限制高管薪酬、限制向股东分红、加大分保、增加注册资本金等措施,督促公司降低业务发展速度和规模,改善业务质量和效益,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处于临界点的公司,保监会要通过动态监管,及时进行风险提示。

  (四)建立对总公司的质询和监督。对总公司发展策略与公司实力不符、公司的市场发展激励机制与市场不符、公司核心内控管理薄弱,管控手段不力,经营管理粗放者,保监会产险部给总公司发监管提示,对总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将公司列入重点监管公司名单,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五)建立与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的通报制度。保监会每季度将公司违法违规问题及受处罚情况向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进行通报,发挥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应有的监督约束作用。

  (六)建立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不良记录信息共享机制。在全国产险业建立高管人员及法律责任人、精算责任人等重要人员不良记录档案库,及时登载违法违规受处罚的机构和人员信息,严禁存在不良记录的人员异地任职。

  四、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从严、从速查处原则,加大违法违规经营的成本。

  (二)坚持保监会与保监局上下联动,全国统一行动、统一标准,协同一致的原则。

  (三)坚持查处保险分支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与质询或追究其总公司相关责任的原则。

  (四)坚持疏堵结合的原则。保监会除交强险手续费不得突破4%以外,其他商业险手续费标准由各公司掌握,但要据实列支,依法纳税。同时,鼓励保险公司依法在制度机制、销售渠道等方面进行改革创新,从源头上防范违规问题的发生。

  (五)坚持监管部门重点检查和公司自查自纠相结合的原则。各保监局应重点检查2008年8月31日后保险公司在经营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各保险公司对2008年8月31日前经营的违法违规情况要认真进行自查自纠。自查自纠的时段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要将自查自纠的详细情况每宗每件列表,以省为单位报当地保监局。总公司综合系统情况于2008年10月30日前报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对发现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的和2008年8月3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违规问题,一律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六)坚持监管查处与加强行业自律的原则。在大力加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全国和各地保险行业协会要积极沟通协调会员公司,加强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积极探索有效的自律措施。

  (七)对交强险以及有政策支持的农业保险等业务实行更为严格的查处和监管原则。

  五、工作要求

  规范产险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建立一个公平规范有序竞争的产险市场是当前财产保险行业极为紧迫的重要任务,需要保险监管部门、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共同努力,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一)各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按照要求切实贯彻落实好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公司主要负责人负总责,要指定相关的管理部门及责任人专门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和落实。各总公司要指定一至两名联系人,要制定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2、制定自查自纠工作方案,周密部署。各公司要根据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自查和整改方案,周密部署,狠抓落实,保证自查整改工作落到实处,保证2008年8月31日后依法依规经营。

  3、树立科学经营理念,加强落实内控建设,建立长效防范机制。总公司要切实改变片面追求速度、规模和市场份额的做法,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考核机制,强化各级高管及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效益观念。改善财务管理,积极推进全面预算管理。强化内部稽核审计,切实解决内控制度不完善不落实、内控执行力逐级递减等问题。同时,积极采取“见费出单”等措施,从制度上、源头上防范数据不真实以及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发生。

  (二)保险监管部门要认真组织,严格监管,切实抓好财产保险市场秩序的规范工作。

  1、牢固树立科学监管理念,坚持依法监管、科学监管、有效监管。把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作为监管的根本目的,把规范市场,防范风险,促进行业又好又快发展为己任。以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科学有效的方法,敢抓善管的精神状态去抓好产险市场秩序的规范工作。

  2、做好全面规划,突出重点。规范产险市场秩序,既是当前的一项重要监管任务,也是一项长期的经常性工作。各保监局要制定实施细则,整合监管力量,加大查处范围和力度。重点关注和严厉查处2008年8月3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此期间以前的问题要督促公司自查自纠。对有举报的,只要在行政处罚追溯时限内,一律按规查处。

  3、落实责任,守土有责。规范保险市场秩序,是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部署的一项重点工作任务。各保监局、机关各相关部门一定要落实责任,按照职责范围,严格监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分管范围内保险市场规范有序。对查处不力,市场继续混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4、建立上下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各保监局在依法严肃查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公司在内控机制、体制机制、管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由产险部向总公司提出质询。保监会进一步强化偿付能力监管,运用偿付能力监管的倒逼机制,督促公司加强内部管控,依法合规经营。

  5、要保持工作的连续性。要将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工作与年初部署的各项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突出重点,通盘考虑,相辅相成,协调配合。对在整顿规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保监会产险部。

  6、要创新监管思路和方法,要注意运用教育、制度、处罚相结合的方法,做到疏堵结合,标本兼治,有效遏制产险市场突出问题,努力实现今年年底前,全国产险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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