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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04:49:54  浏览:98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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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陕西省西安市人大常委


西安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 73 号)

《西安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已经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5年8月31日通过,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5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 年10月25日


(2005年8月31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文明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指为防止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所进行的活动。
第四条 禁止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家庭暴力的综合治理工作,并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第七条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控告和举报家庭暴力行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范围;
(二)积极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公民道德建设;
(三)及时化解本单位职工的家庭纠纷。
第九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具体措施;
(二)运用多种形式开展创建文明家庭活动;
(三)及时掌握和调解辖区内的家庭纠纷,化解矛盾。
第十条 宣传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制宣传,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家庭道德伦理观念。
第十一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亲自或者委托他人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所在单位请求救助,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接到请求的组织和单位应当积极救助,不得拒绝、推诿。
第十二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发现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对事态严重的,应当及时报警。
经家庭暴力受害人请求,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所在单位,应当为其提供遭受家庭暴力情况的证明或者救助。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家庭暴力受害人应当及时治疗,做好诊疗记录,出具诊断证明。
第十四条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为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提供帮助和保护,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受理范围。接到报警时,应迅速出警,及时制止,并做好出警记录和调查取证工作。
实施家庭暴力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施暴人相应处罚;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在接到家庭暴力受害人投诉后,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及时受理;
(二)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三)对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措施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四)为受害人提供必要救助。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家庭暴力受害人在诉讼中遇到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等困难的,应当依法给予指导。
第十八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经济困难无力诉讼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第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站,应当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庇护和紧急救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多种形式的救助。
第二十条 家庭暴力施暴人所在单位接到受害人投诉后,应当对施暴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家庭暴力施暴人所在单位,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的请求,不及时处理,又不向有关部门反映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 有法定职责制止和处理家庭暴力行为的机关和组织,接到举报、报案和控告后,不及时制止和处理,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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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闵涛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问题越发突出。据不完全统计,青少年犯罪占犯罪总数的60%左右,已成为党和国家十分关注的问题,因而,立法机关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两部法律对于切实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将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要使这两部法律真正得以贯彻实施,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学校环境、社会环境,需要全社会齐抓共管、共同努力,才能实现。为此,笔者仅就如何预防青少年犯罪问题谈些粗浅的看法:

一、家庭教育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前提

  预防青少年犯罪,要从娃娃抓起,实施家庭细胞工程。家庭教育是青少年的启蒙教育,家长是孩子的启蒙老师,家庭教育的好坏对青少年的成长将赶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家庭教育是青少年犯罪预防的前提。首先,父母要遵纪守法,父母的言传身教对青少年将起到潜移默化的影响。因而父母不但要自己遵纪守法,还要对子女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在各方面为子女作表率,给青少年成长创造一个健康的家庭环境,否则,父母不遵纪守法甚至违法犯罪,不仅使孩子抢劫家庭的温暖,更使孩子心灵受到创伤,由于对生活失去信心和勇气,可能导致走上犯罪道路。其次,父母要和睦相处,为青少年成长创造温馨的家庭环境,从司法实践看,父母离异导致青少年犯罪的案件,占青少年犯罪的比例很大。如李某、王某等四人抢劫犯罪案件,四名犯罪嫌疑人都是因父母离异而走上犯罪道路的,这不难看出父母离异直接影响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因此,家长要承担起做父母的责任,尽父母应尽的义务,为子女付出全部的爱,给子女一个完整的家,让子女在温馨、快乐的环境中健康成长。第三,家庭教育要注重方法。从司法实践盾,有一些青少年犯罪案件,究其原因,是由于父母教育无方造成的。如王某、汪某抢劫(出租车)一案,王某在供述中说:初中没毕业就辍学,父亲对他管教很严,经常打骂他,但打归打,骂归骂,对他还是很溺爱,经常给他零花钱,致使他经常与好友汪某出入游艺厅、录像厅,从寻找刺激,久而久之便产生了犯罪的邪念,遂铤而走险。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父母教育子女要采取科学、正确的方法,既不能过分溺爱,又不能动辄打骂,要与子女交朋友,经常沟通思想,了解他们在想什么、想干什么,从而有针对性的进行教育,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教育的目的。

二、学校教育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基础

  98年6月中共中央召开了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会上作出了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这说明我国的教育事业实现了“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变。学校教育是对青少年正规教育的开始,是教育工程的基础。学校教育对人的成长将赶到重要作用。一是要加强以文化教育为基础的素质教育。文化教育对青少年的成长起着重大影响。一个人无论从事任何工作,都离不开科学文化知识,如果没有文化知识,很难胜任每项工作。青少年文化素质的高低还将直接影响道德水准的高低和法制观念的强弱。因此说,教育部门要认真贯彻《决定》精神,把“素质教育”落到实处。要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出发,以全面培养沉重的道德情操、丰富的科学文化知识,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较强的初中能力为宗旨,使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协调发展。二是要加强道德教育。道德教育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重要措施。因青少年正处在成长时期,他们的世界观和道德观念还没有形成,他们对真、善、美和假、丑、恶的判断能力还不强,在这个时期,青少年思想可塑造性很强,如果社会上不道德的风气感染了他们的思想,就会导致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因此,对青少年的道德教育要从学校抓起、学校要加强对青少年社会公德教育。如遵纪寒潮、团结友爱、救死扶伤、尊老爱幼、见义勇为、文明礼貌、讲究卫生、爱护公物、拾金不昧等待诸方面的教育,使青少年增强道德观念,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同一切不道德的行为作斗争。三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教育。邓小平同志指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要进行这个教育,社会也要进行这个教育。”邓小平的这段论述,深刻阐述了法制教育的重要性。从司法初中看,青少年犯罪究其原因最根本的一条是法制观念淡漠所致。因此,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提高法制观念,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重要防线。笔者认为,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要通过三个途径解决。其一,在中小学普遍开设法律学识课,系统的讲授社会主义法制理论、观点、原则,使青少年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有个概括性的掌握,了解什么行为是违法,什么行为是犯罪,违法和犯罪的界限等等,从而增强法制观念;其二,参加普法教育。学校要结合普法教育的内容,有所侧重的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其三,司法机关在学校开展法制教育。司法机关在查办、打击犯罪的同时,要认真履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职责,把打击与预防有机的结合起来,结合办案到学校肝癌垢财充,在教育活动中,结合具体案件,以案释法,并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法制教育,增强学生的寒潮意识和法制观念,从而达到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目的。

三、社会教育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保障

  预防青少年犯罪是一个社会工程,需要全社会齐抓区管,共同努力,协调配合,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因此,全社会各部门都要为预防青少年犯罪负责任、尽义务、做贡献。一是建立专门机构。目前,很多地方至今没有专门研究和管理青少年的社会机构,使青少年走出校门即出现脱管失控现象,而这个时期对青少年来说,极易误入歧途。因此,在有关部门应设立一个专门机构,加强对失学青少年、无业青少年的教育和管理。二是净化社会环境。目前,文化市场管理较为混乱,不健康的书刊、录音、录像广为流传,这无异对青少年毒害很深。因此,建议有关部门要严格控制不健康的文化制品的传播,狠狠打击“黄、赌、毒”等丑恶现象,以净化社会环境。三是,大力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在各行各业中开展文明单位建设活动,在农村大力开展评选“五好家庭、双文明户、遵纪守法户”等活动。增强青少年的文明意识。在城镇街道居民委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小区”和实施“就业工程”等活动,以改善居住环境,扩大变业渠道,鼓励青少年树立自谋职业的观念。四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弘扬正气,用正确的舆论引导人,激励青少年奋发向上,努力学习,勤奋工作,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五是加大综合治理的力度,做好失足青少年的帮教工作。一方面学校、居民委、单位、司法机关要与失足青少年的家长建立联系制度,定期沟通情况,制定帮教措施。特别是要共同为经劳动改造回归社会的青少年学习、就业创造条件。另一方面树立改过自新、浪子回头的典型,组办失踪青少年报告会,让他们现身说法,以此既教育自己,又教育他人,达到教育目的。

四、打防并举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关键

  政法部门在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中担负着其他部门无法替代的职责。即具有打击与保护,打击与预防的双重任务。因而打防并举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关键。一是要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危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犯罪。当前,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事件屡有发生,不容忽视。因此,政法机关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对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坚决贯彻从重从快的方针,作到快捕、快诉、快判,加大打击力度,保护被害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二是,对违法犯罪青少年要坚持贯彻教育、挽救和感化的方针,在办理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要严格掌握政策界限,对有违法行为,但尚未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要耐心劝导,帮助其改正错误;对已涉嫌犯罪的,也要正确领会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对主观恶意较深,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未成年犯罪分,要从严惩处,通过惩处这一特殊手段,给青少年以教育和震慑,使那些有犯罪苗头的青少年有所畏惧,不敢犯罪,从而收到匹配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效果。三是向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政法部门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发现有关单位、学校、居民委员会在对青少年教育、管理、帮助等方面存在问题时,应及时提出检察建议,提出纠正措施,帮助提高教育管理水平。四是对有犯罪行为但不需要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进行跟踪预防。经常到其所在部门、单位进行回访、考察,解决极少数青少年边打边犯,屡教不改的问题,同时,对违法违纪未成年人建立“联系制度”,经常与其单位、家长及本人联系,从而提醒其做守法公民。五是检察机关认真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与共青团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履行检察职能,使预防青少年犯罪,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工作真正得到贯彻落实。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政府关联类项目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政府关联类项目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葫政发〔2009〕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规范政府关联类项目贷款资金的管理,保证贷款资金的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将《葫芦岛市政府关联类项目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日    



葫芦岛市政府关联类项目贷款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关联类项目贷款资金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和按时偿还贷款,根据《葫芦岛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第68号政府令)和《关于加强和完善政府投融资管理的意见》(葫政发〔2009〕1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关联类项目贷款资金包括贷款和配套资金。贷款包括地方债和金融机构贷款等;配套资金包括项目单位自筹资金、财政拨款和其他资金。

第二章 贷款借入

第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于每年10月15日前,向市融资与债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融资办)提出本部门下年度融资的规模方案。融资办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各项目的融资规模、效益、偿债资金来源等进行评审论证,编制年度融资计划,经市投融资委员会审定(融资额五千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实施。融资方案需要调整的,按上述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条 政府关联类项目贷款由政府融资平台或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负责借入。除另有规定外,原则上由项目单位筹集还款资金;融资办负责贷款资金的拨付和组织偿还。

第五条 政府融资平台作为借款人的项目,由融资办与项目单位签订转贷协议。项目单位为企业的,应在办理抵押、质押等手续后,再与项目单位签订转贷协议。

第六条 政府关联类项目贷款资金全部进入市财政局“融资建设资金专户”,贷款银行有特殊要求的,采取预留印鉴方式监管。

第七条 项目单位贷款需市财政部门出具担保的,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担保额在五千万元以上的,应出具市人大审批文件;担保额在五千万元以下的,应提供市政府会议纪要或市领导批示、还款承诺书、抵押等手续。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八条 项目实施应实行政府采购。在政府采购之前,各项目单位应向市财政部门报送项目采购清单(包括货物、土建和咨询服务),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实施采购。项目的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

第九条 支付采购合同的比例根据有关协议确定。

第十条 合同付款由组织采购的项目单位提出申请。货物采购合同支付申请应附采购合同、评标报告、发票(复印件)、设备采购进度表和项目单位出具的货物验收证明;咨询服务合同支付申请应附咨询合同、项目费用表;土建合同支付申请应附施工合同、评价报告、财务支付报表和由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工程进度表。

第十一条 资金支付采取提款报账制,每月支付一次,项目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将提款申请书报市财政局,由财政部门审核,经有关领导审批后支付给项目单位。

第四章 贷款偿还

第十二条 建立贷款偿还管理机制。按照“谁用款、谁还款,谁担保、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还款责任,保证按时还款。项目单位应根据与银行的借款合同,制定并上报还本付息资金计划,在年度单位预算、部门综合预算中优先安排资金偿还到期贷款本息,保证贷款及时偿还。

财政部门在政府债务预算中对还本付息资金作出安排,落实偿债资金来源。财政部门设立偿债准备金专户对还款资金进行管理,保证贷款及时偿还。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为经营性的,应建立偿债准备金,在贷款还款付息日前5日,将还本付息资金缴入财政部门设立的偿债准备金专户;项目单位为非经营性的,其收入全部缴入财政部门设立的偿债准备金专户,所需项目管理费由财政另行安排。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经批准的建设规模认真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控制成本,压缩非项目支出比例。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于每月终了后十日内向市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财务报告。

项目完工后要按有关程序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和项目决算报送市财政和审计部门。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如发现弄虚作假等问题,财政部门可以停止资金支付,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法人代表对项目的前期手续、招投标管理、材料设备采购、施工质量、成本控制、资金拨付、决算报审、验收移交和工程保修等工作,实行全过程负责。

在项目建设管理中,造成重大损失、浪费以及在招标中弄虚作假的,监察部门视情况对有关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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