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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年志愿者为大型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暂行规定》、《关于青年志愿者参加抢险救灾的暂行规定》、《关于建立青年志愿服务站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加强青年志愿者规范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评选表彰工作条例(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58:42  浏览:82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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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年志愿者为大型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暂行规定》、《关于青年志愿者参加抢险救灾的暂行规定》、《关于建立青年志愿服务站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加强青年志愿者规范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评选表彰工作条例(试行)》

共青团中央


共 青 团 中 央
关于印发规范青年志愿者行动五个文件的通知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四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

  现将《关于青年志愿者为大型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暂行规定》、《关于青年志愿者参加抢险救灾的暂行规定》、《关于建立青年志愿服务站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加强青年志愿者规范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评选表彰工作条例(试行)》印发你们。这五个文件是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已经提交九月召开的全国青年志愿者行动工作现场会讨论并作了修改,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在执行的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团中央宣传部联系。

 




关于青年志愿者为大型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暂行规定



  为更好地动员、组织青年志愿者为大型活动提供志愿服务,共青团中央、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作出如下规定:

  一、指导思想

  招募青年志愿者为大型活动提供志愿服务,是组织青年参与社会事务,保证大型活动顺利进行的有效手段,有利于培养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倡导社会新风正气,展示中国青年良好的社会风貌;也有利于扩大大型活动的社会参与面,更好地发挥大型活动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动员、组织社会力量为大型活动提供志愿服务,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二、服务范围

  根据大型活动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的需要,承办地的共青团组织、青年志愿者协会应招募青年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

  本规定所指的大型活动主要是:

  1.国内举办的国际性大型文体活动;

  2. 国际、国内大型会议活动;

  3.国内省级以上体育竞赛、文艺演出及其他大型文体活动;

  4.国内大城市举办的具有较大影响的单项文体活动。

  三、服务内容

  1.维护交通、保护环境、宣传发动、信息、后勤保障、部分行政工作;

  2.国际性活动中的翻译、引导、陪同工作;

  3.比赛、竞赛中的啦啦队、文明观众等;

  4.组委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四、组织工作

  1.共青团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应积极支持、主动指导青年志愿者为大型活动提供志愿服务。

  2. 在组委会的统一领导下,承办地的共青团组织、青年志愿者协会具体负责青年志愿服务的组织实施。

  3.组建志愿服务总队,根据组委会的要求和工作需要建立若干服务项目的志愿服务队。

  五、青年志愿者招募与管理

  青年志愿者的招募和管理由志愿服务总队负责。

  青年志愿者的招募,可以通过组织招募和社会公开招募两种方式进行。

  有关的管理事项:

  1.登记审核。对报名的志愿服务集体和青年志愿者进行登记,对其服务资格、服务能力进行审核。通过者确定为正式志愿者,发给统一标志。

  2.培训。根据需要,组委会、团组织和志愿者协会可对志愿者进行必要的培训,内容包括:

  (1)志愿服务的宗旨、信念;

  (2)为大型活动服务的总体要求;

  (3)服务知识和技能、技巧;

  (4)具体服务的任务安排。

  3.记录。青年志愿者持由志愿服务总队发给的《青年志愿者服务手册》上岗服务。《手册》记录服务内容和服务时间,由服务活动的组织者确认。《手册》也是青年志愿者的身份证明和荣誉证明。

  六、表彰与奖励

  对于为大型活动作出突出贡献的青年志愿者,由志愿服务总队向组委会推荐,由组委会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

  对参加服务的青年志愿者,由共青团组织、青年志愿者协会记录其服务时间和业绩,作为评价与表彰的依据。

  省级以下举办的活动招募青年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可根据需要,参照本规定的精神,制定相应的规定。

 




关于青年志愿者参加
抢险救灾的暂行规定



  为动员、组织青年志愿者为抢险救灾提供志愿服务,共青团中央、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作出如下规定:

  一、指导思想

  充分发挥广大青年志愿者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在抢险救灾中提供组织有序、训练有素的志愿服务,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集中青年志愿者的人才优势,为灾区重建作贡献。在志愿服务中培养社会责任感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倡导社会新风正气,展示中国青年良好的精神风貌。国内外志愿者为抢险救灾提供志愿服务的成功经验也证明,动员、组织社会力量为抢险救灾提供志愿服务,是减少损失,加快灾区重建的有效做法。

  二、服务范围和服务内容

  根据当地党政部门或抢险救灾指挥部门的需要,灾情险情发生地的团组织、青年志愿者协会应招募青年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服务的范围要根据灾情险情发生地的实际需要,按照量力而行的原则来确定。

  服务内容主要有:

  1.加固抢险抗灾设施,清理障碍,消除隐患,转移、运送物资,维持秩序,组织疏导群众;

  2.监测灾情、险情,协助有关部门传达信息;

  3.送医送药,救助护理,疫情防治,组织捐款捐物;

  4.参与生产自救、灾区重建;

  5. 完成党政部门或抢险救灾指挥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组织工作

  1.在地方党政的统一领导下,灾情险情发生地的团组织、青年志愿者组织具体负责青年志愿服务的实施;

  2.灾害发生地的共青团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委要积极支持、主动组织、指导青年志愿者为抢险救灾提供服务。

  3.在灾害多发地区,建立抢险救灾志愿服务骨干队伍,参与日常组织、宣传、管理工作;招募志愿者、组建抢险救灾青年志愿服务总队。

  4.根据党政的要求和灾情险情的发生情况建立若干服务项目的专业志愿服务队。

  四、青年志愿者招募与管理

  青年志愿者的招募和管理由灾害发生地团组织或青年志愿服务组织负责。青年志愿者的招募,以组织招募和社会公开招募两种方式进行。

  有关的管理事项:

  1.登记审核。对报名的志愿服务集体和青年志愿者进行登记,对其服务资格、服务能力进行审核。通过者发给统一标志。不得招募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2.培训。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对青年志愿者进行必要的培训,内容包括:

  (1)志愿服务的宗旨、信念;

  (2)抢险救灾的总体要求;

  (3)抢险救灾的知识和技能、技巧;

  (4)具体服务的任务安排。

  若灾情紧急,可由组织者酌情决定培训的时间、内容和方式。

  3.记录。青年志愿者持由志愿服务组织发给的统一标志上岗服务,由所在的志愿服务组织记录志愿者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时间。

  五、表彰与奖励

  对于在抢险救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青年志愿者,推荐给当地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 对参加服务的青年志愿者,由共青团组织、青年志愿者协会记录其服务时间和业绩,作为评价与表彰的依据。

 




关于建立青年志愿服务站
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了加强青年志愿服务网络建设,统一规范、便于操作,对建立青年志愿服务站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性质

  服务站是以组织开展志愿服务为基本职能的服务实体,是青年志愿服务组织网络的关键环节。有条件的服务站应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或民政部门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如条件暂不具备,服务站也可挂靠在团组织。服务站接受共青团组织和上级青年志愿服务组织的指导。

  二、职能

  1.面向社会公开招募青年志愿者,对青年志愿者开展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

  2.负责青年志愿者和服务对象的联络;

  3.组织、指导和协调志愿者为服务对象开展志愿服务;

  4.利用服务站的场地,开设直接为服务对象服务的项目;

  5.完成团组织和青年志愿者协会统一部署的任务。

  三、工作任务

  为使服务站既有一定的覆盖面和影响面,又能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服务站的服务范围应主要在行政区划的区县及区县以下。由服务站组织力量,摸清本区域服务对象的基本情况,了解服务需求,建立服务对象档案;根据服务站实际能力,确定服务项目,制定服务计划;面向社会招募志愿者,将志愿者和服务对象结成固定的“一助一”服务关系,组织志愿者为社会事务提供志愿服务;发放《青年志愿者服务手册》和“一助一志愿服务卡”并及时了解、确认志愿者服务情况(包括服务内容和服务时数);建立相应的评估管理制度,对完成48小时服务的志愿者给予表彰,推荐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参加上级团组织和青年志愿者协会的表彰评选。定期向团组织和上级青年志愿服务组织报告工作。

  四、组织、人员构成

  服务站的领导机构为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共青团组织和青年志愿者协会或出资建站的单位等组成。管理委员会成员均为不从服务站领取薪金的兼职人员。

  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

  1.确定服务站的发展方向,审议通过服务站的基本工作制度,批准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

  2. 聘请名誉站长,决定服务站站长及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3.批准财务预算,监督财务管理;

  4.确定决定服务站的其他重要问题。

  服务站由专门工作人员、招募的志愿者组成。

  服务站设站长一人,由管理委员会聘任。服务站站长须定期向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提交财务报告。

  每站可以根据需要,配置专门工作人员,主要是团干部和向社会招聘的热心于社会公益事业、适合从事服务站工作的人员。专门工作人员负责青年志愿者的招募、培训和管理工作,志愿服务项目的确定、实施、督促、检查、评估、验收,活动的组织协调和志愿服务站的制度执行和财务管理工作。专门工作人员须经考核录用后与服务站签订合同,经上级青年志愿者协会培训后上岗工作。服务站可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专业人员(如会计、电脑操作员等)承担服务站的部分管理工作。服务站可招募志愿者承担部分管理工作(如档案管理、接待联络、技术培训等),指导、协调和配合志愿服务活动。招募数量、工作内容视服务站的工作情况而定。

  服务站根据需求,招募志愿者(服务队)直接为需要帮助的人和事提供志愿服务。

  五、场所

  服务站应建在有利于开展工作,方便服务对象和志愿者的地方,服务站及其附近应有明显的标志。

  服务站应有可供接待服务对象、对外联系、接受查询、咨询、志愿者(服务队)领取任务、存放资料以及服务站日常管理的相对独立、固定的场所,有条件的还可专门辟出供志愿者(服务队)接受培训、交流的场所。

  六、服务设施

  服务站应配有开展工作所需的通讯、办公设备,有条件的还可配备开展服务所需设施、工具等。

  七、管理制度和档案材料

  服务站应建立工作档案及相应的管理制度。具体有:

  1. 服务对象需求情况档案(自然情况、服务需求等);

  2. 志愿者(服务队)档案(自然情况、联系方法、提供服务项目、时间等);

  3.一助一”结对情况及服务手册记录档案等;

  4.志愿者招募、培训、使用、检查、奖励等制度;

  5.志愿者(服务队)服务守则;

  6.服务站工作时间及专门工作人员考勤、考核制度;

  7,财务管理制度。

  有关管理制度、服务守则等应予公开。档案材料均应严格管理,有条件的可实行微机管理。

  八、资金

  资金的主要来源有:

  1.党委、政府或共青团对服务站的扶持;

  2. 企业赞助;

  3.其他形式的社会捐助;

  4.服务站根据实际情况,面向社会开展有偿服务所得收入。

  资金的支出包括启动资金和日常经费支出。启动资金主要用于建站时购置有关设备、工具等。服务站日常经费支出主要用于维持服务站正常运转。

  专门工作人员可从服务站领取固定薪金,其数额由管理委员会核定,资金支出纳入服务站日常费用之中。聘用的专业人员可从服务站领取一定报酬,其数额由服务站站长核定,资金支出纳入服务站日常费用之中。招募的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应坚持无偿服务的原则,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服务站给予一定补贴,如交通费、误餐费等,资金支出纳入服务站日常费用之中。

  九、名称

  服务站一般称“××青年志愿服务站”。冠以“中国青年志愿者××服务站”名称,需经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秘书处批准。

  十、发展方向

  青年志愿服务站的建设应以办事业的精神和方式扎实推进。经过努力,将服务站办成以组织青年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能够立足社会、自我运转的公益性、服务性实体,成为有中国特色的青年志愿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于加强青年志愿者
规范管理的暂行规定



  加强青年志愿者规范管理,就是在青年志愿者的招募、培训、考核、评估等方面,建立并实施一套相对统一的制度。这是青年志愿者队伍建设的重点,是青年志愿服务组织网络发挥作用的基础,是广泛动员更多的青年参与志愿服务、提高青年志愿者素质与技能的必要手段,是推动青年志愿者行动朝着规范化方向发展,最终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青年志愿服务体系的必然要求。

  一、青年志愿者的概念

  1.青年志愿者即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志愿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无偿服务的青年。

  2.本规定所称的青年志愿者,指的是在共青团组织或青年志愿服务组织正式登记注册的青年志愿者。一般应符合如下条件:响应共青团组织或青年志愿服务组织的招募,自愿报名;愿意接受共青团组织或青年志愿服务组织安排,为需要服务的人或事提供服务;愿意在一段时间内完成一定时间量的志愿服务任务。

  三、青年志愿者的主要任务

  1.为有困难的对象提供“一助一”长期服务;

  2.为环境保护、社区发展、公益事业等提供服务;

  3.为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协会、志愿服务中心、志愿服务站等)服务,在志愿服务组织内从事志愿服务的组织、协调工作;

  4.承担临时性、突击性志愿服务任务(如大型活动、抢险救灾等);

  5.其他具有专业技术特长要求的志愿服务工作等。

  三、青年志愿者的招募

  1.招募。由团组织或青年志愿服务组织在深入了解服务需求、明确服务项目、确定服务任务后,发布需求信息、提出招募要求,接受应招者报名。

  2.招募方式。目前招募方式主要有:

  组织招募:通过团的组织系统动员、发动青年,以个人或集体名义报名应招。

  社会招募:通过电视、广播、报刊及社会宣传等方式,动员、发动青年报名应招。

  各地可根据实际,采取组织招募和社会招募相结合的办法招募志愿者,有条件的地方应加大社会招募的力度,逐步过渡到以社会招募为主的方式招募青年志愿者。

  3.招募手续。在明确提出招募要求后,由应招者提出申请,填写《青年志愿者登记表》,包括基本情况、服务意愿等,共青团组织或青年志愿服务组织审核其资格。通过者确定为青年志愿者,登记表归档。

  四、青年志愿者的培训

  青年志愿者原则上需经培训后安排服务任务。

  1.培训内容。青年志愿服务的基本概念:包括青年志愿者行动的发展情况,志愿服务的宗旨、信念,志愿服务的有关规定等;

  志愿服务必须的技能;

  一些专业技术的志愿服务还需对志愿者进行专门训练。

  2.培训方式。对长期的、明确的服务任务如“一助一”、大型活动等应在安排服务任务之前进行集中的、统一的培训。

  对突击性的、紧急的服务任务如抢险救灾等,可由志愿服务的组织者视需要决定培训的内容、时间和方式。

  五、《青年志愿者服务手册》和“一助一志愿服务卡”

  志愿者经培训后,由招募组织对其进行考核,合格者颁发《青年志愿者服务手册》并安排服务任务(特殊情况下,也可先行安排任务,待服务结束后,再颁发《手册》并补记服务内容及服务小时数)。

  《青年志愿者服务手册》由共青团组织或青年志愿服务组织统一印制颁发,青年志愿者持有,是联结青年志愿者、服务对象和志愿服务组织的纽带。主要用于记录志愿服务情况(包括服务内容和服务小时数),由志愿者如实填写。青年志愿者“一助一”服务情况由服务对象在接受服务后签字(或其他方式)确认;青年志愿者参加其他志愿服务情况,由活动的组织者签字确认。《青年志愿者服务手册》是青年志愿者的身份证明、业绩证明、评奖依据和荣誉证明。

  “一助一志愿服务卡”仅限于志愿者与被服务对象签定“一助一”长期服务协议时,由志愿者填写并赠送给被服务对象。

  六、青年志愿者的考核与评估

  对提供“一助一”服务的志愿者,由共青团组织或青年志愿服务组织定期或不定期走访服务对象,了解服务情况。

  对提供其他服务的志愿者,由共青团组织或青年志愿服务组织根据《手册》记录进行考核,其结果记入《青年志愿者登记表》。

  共青团组织或青年志愿服务组织在了解志愿者参加服务活动表现的基础上,依据《青年志愿者服务手册》的记录,以完成服务的时间为基本条件,对青年志愿者进行考核与评估。每半年或一年汇总一次。

  完成服务任务者,给予表扬并推荐其参加志愿者评优。无故不完成的,应给予批评,两次批评而不改正者,收回《手册》,取消其志愿者资格。

  志愿者表彰奖励的办法另行规定。

  各地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志愿者管理办法。

 




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评选表彰
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共青团中央有关规定及《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通过评选表彰,树立青年志愿者的良好形象,形成志愿服务光荣的社会荣誉感,进一步激发青年志愿者的积极性,激励更多的青年加入到志愿服务行列,弘扬新风正气,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促进有中国特色青年志愿服务体系的形成。

  第三条 以“小时”为依据的普遍表彰与以“小时”加“突出事迹”为依据的重点表彰相结合,建立社会化的表彰激励机制。

第二章 表彰项目及名额

  第四条 表彰项目:设立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星级“荣誉奖”(设一星“荣誉奖”、二星“荣誉奖”和三星“荣誉奖”)、“杰出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服务杰出集体”、青年志愿者行动“组织奖”,每年评选表彰一次。另设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特别贡献奖”,不定期颁发。

  第五条 表彰名额:

  1. 星级“荣誉奖”、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特别贡献奖”颁发给所有符合条件的青年志愿者或其它人士,名额不限;

  2.“杰出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服务杰出集体”、“组织奖”每年各10名。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一星“荣誉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正式参加青年志愿服务一年以上;

  2. 一年内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48小时以上。

  第七条 二星“荣誉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正式参加青年志愿服务二年以上;

  2.完成志愿服务时间累计100小时以上。

  第八条 三星“荣誉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正式参加青年志愿服务三年以上;

  2. 完成志愿服务时间累计200小时以上。

  第九条 “杰出青年志愿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

  2.正式参加青年志愿服务一年以上;

  3.完成志愿服务时间累计500小时以上;

  4.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有好的社会影响。

  第十条 “特别贡献奖”获奖条件:

  对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一条 “青年志愿服务杰出集体”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成立一年以上的县级和县级以下的青年志愿服务集体(包括服务队、服务站、服务中心)或为大型活动、抢险救灾等提供临时性、突击性服务的集体;

  2.该集体招募的青年志愿者人均完成志愿服务时间50小时以上;

  3. 在志愿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有良好的社会影响。

  第十二条 “组织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成立一年以上的省级青年志愿者协会及其团体会员(包括地市级青年志愿者协会、志愿服务总队)。

  2.在青年志愿服务的覆盖面、志愿者的动员面、网络建设、规范管理等方面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第四章 评选机构

  第十三条 评选活动由共青团中央和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主办。

  第十四条 由团中央领导、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领导、有关方面人士组成评选委员会,负责审议和决选各个奖项。由主办单位负责人组成组织委员会,负责组织工作。组委会下设全国青年志愿者行动评选表彰办公室(设在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秘书处),负责评选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五条 星级“荣誉奖”由各县级团委、青年志愿服务组织对青年志愿者的服务时间进行确认,报上级团组织、青年志愿者协会备案,符合条件的获得相应奖项。其中,两次获一星“荣誉奖”者,授予二星“荣誉奖”;两次获二星“荣誉奖”者;授于三星“荣誉奖”。

  第十六条 “杰出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服务杰出集体”由各省级团委、青年志愿者协会对青年志愿者和志愿服务集体的工作进行确认,择优向全国青年志愿者行动评选表彰办公室推荐“杰出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服务杰出集体”候选入或候选集体。

  第十七条 “组织奖”由各省级团委、青年志愿者协会根据评奖条件,择优向全国青年志愿者行动评选表彰办公室推荐候选集体。

  第十八条 组委会确定若干名(个)“杰出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服务杰出集体”和“组织奖”正式候选人(候选集体)。评委会在对候选人(候选集体)进行认真审查、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产生各个奖项的获得者。

第六章 奖励方式

  第十九条 为一星、二星“荣誉奖”获得者颁发纪念卡,为三星“荣誉奖”获得者颁发奖章。

  第二十条 主办单位对“特别贡献奖”获得者授予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

  第二十一条 主办单位对选定的10名(个)“杰出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服务杰出集体”和“组织奖”授予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

  第二十二条 主办单位对其他候选“杰出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服务杰出集体”和“组织奖”授予提名奖,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表彰活动每年一次,每届评选工作依据本条例制定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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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山西省政府


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山西省政府


前言
为了进一步完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农村合作经济,充分发挥财务工作在经济管理中的重要作用,避免农村财务前清后乱,管好用活集体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是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民主理财和勤俭办社的原则,加强经济核算,进行经济活动分析,促进商品经济和合作经济的同步发展。
第二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在农村的经济政策,遵守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督,保护集体财产不受损失,同贪污盗窃、投机倒把、侵占集体财产的行为进行坚决的斗争。
第三条 为了加强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必须建立健全乡(镇)经营管理站。乡(镇)经营管理站具有双重职能,一是完成国家委托的各项行政任务,二是为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民搞好经营管理、经营咨询、家庭记帐服务,受县、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协调国家、集体
、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管理承包合同,对财务进行监督、审计。
第四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由村财会人员负责执行。财会人员的主要任务:1.认真执行财务计划和各项管理制度,管好用好集体资金,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2.帮助农户进行经济核算,搞好经济活动分析,为农户提供生产经营决策。3.帮助农户签订、落实各项经
济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兑现。4.及时、准确地为上级部门提供各种会计、统计报表,为农户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章 财务计划管理
第五条 为了有计划地筹集和使用资金,村合作经济组织,应在年初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和收益分配计划。在编制计划时,必须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经营管理站审查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 各项计划指标的确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留有余地。在年初,对各项开支必须作出预算;对于预算外开支,必须经乡(镇)经营管理站审核。
第七条 各项承包指标,需要通过经济合同的形式落实到各个承包单位或个人,到期按合同规定逐条兑现。
第八条 遇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计划时,应由村合作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修改意见,并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经营管理站批准。
第九条 每季度末村专业会计应将财务收支计划执行结果向村民委员会作出报告,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再向乡(镇)经营管理站汇报,发现问题及时补救与解决,以保证计划的顺利实现。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使用、维修、折旧、定期盘点制度,使其经常保持完好状态,提高固定资产的利用率。
第十一条 对大、中型农机具、水利设施、公有建筑等固定资产,要登记造册,确定专人保管,建立使用卡片,任何人不得擅自平分或侵占,发现丢失、损坏要查明原因,由当事人赔偿。
第十二条 购置固定资产时,须事先经村合作经济组织讨论解决,要考虑实际需要和资金能力,严禁盲目购置,造成浪费和损失。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变价处理,必须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经营管理站审核,并将变价收入记入公积金,不得平分或挪用。
第十四条 为确保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要实行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每年年终决算时,应以百分之十左右的折旧率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

第四章 产品物资管埋
第十五条 库存的产品物资要建立健全入库、领用、维修、保管及定期盘点制度。
第十六条 集体购进、自产及农户上交的各种物资入库时,经会计填写入库单,保管员根据入库单清点、验收,核对无误后入库。库存实物要定期盘点、晾晒,防止霉烂损坏。出库时,由会计填写出库单,领用人签名盖章,保管员根据出库单出库。
第十七条 每年年终对库存物资进行一次盘点,发现丢失损坏和库盈库亏时,要查明原因,进行处理,保证帐实相符。属于个人不负责任造成的损失,要按价赔偿;对于正常库亏,要经村合作经济组织讨论通过,主管领导签字,会计做出帐务处理。

第五章 现金管理
第十八条 审批、记帐、出纳人员必须严格分工,互相监督。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批钱不管钱;会计管帐不管钱;出纳管钱不管帐。
第十九条 现金库存要按当地银行的限额执行,超过限额的现金必须按时存入银行。不得以任何借口设立小钱柜或把资金转移到其他单位存放,违者按挪用公款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现金管理人员要严格把关,不得白条顶库,不准借支挪用公款。

第六章 开支审批制度
第二十一条 一切开支都要有审批手续,定项限额内的开支,要经村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批准,限额外的开支,应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二条 严禁用公款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挥霍浪费,要杜绝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筹借、挪用、摊派、拖欠集体资金。违者追究财会人员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 集体提留管理
第二十三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的提留要民主商定,量力而行。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若干规定》,集体提留和公共事业统筹费总额应严格控制在上年农民纯收入的百分之五以内。对各项提留资金要专户存入银行或信用社,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公积金是合作经济组织用于扩大再生产的专用基金,不准用作非生产性项目或生产费开支,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公益金是合作经济组织用于文化福利事业的专用基金,主要用于文、卫事业、五保户、困难户救济等方面开支。要量力而行,既不能超过提留的最高限额,又不准乱支滥用。
第二十六条 管理费是用于购买办公用品和干部误工补贴、旅差费等方面的开支,不准乱支滥用。
第二十七条 乡(镇)级公共事业统筹费由乡人民代表大会定项限额提出预算,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基层统筹使用,一年一定,不准追加,不能从集体提留中开支。

第八章 财政支农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为了增强农业后劲,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各级财政每年安排相当数量的财政支农资金,用于扶持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户发展各项生产,包括村办工副业、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植树造林、种草养畜、农村养鱼以及扶贫、救济等。管好用好这些资金,是村合作经济组织
财务管理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 建立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核算制度。凡财政用于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户发展生产、扶贫、救济的资金,都必须提出详细的用款计划,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对具体支出,要按扶持项目或被扶持的农户建立单独的会计核算,详细登记各项支出,年终经有关主管部门
批准后报销。
第三十条 财政用于扶持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户发展生产的各项资金,要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如发现胡支乱用、违反财经纪律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凡用财政支农资金购置的机器设备、农机具,兴建的厂房、水利工程,营造的林地、草地等都单独造册登记,以便管好用好,发挥其应有的效益。

第九章 明确集体资金权属和债权债务处理
第三十二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权属要明确。原来是一村数队的地方,必须处理好原来各队之间的财产关系,不能平调,更不能分掉。原来各生产队积累水平大致相同的,一般可直接将各生产队所有的积累转为村所有,由村统一管理使用,原来各生产队积累水平相差悬殊的,在不
平调的原则下,应采取各种办法加以平衡,多余部分折股到队或试行折股到户,按股分红,但不得抽股,不得以股抵债,也可暂不改变各生产队财产的权属,单独建帐,由村代管。对债权债务也要处理好,不能“一风吹”。
第三十三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要抓紧回收各种欠款。对于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欠款、社员欠款(包括生产资料下放款、未兑现合同款)要区别情况抓紧回收。凡有偿还能力的要尽快还清,一次偿还确有困难的,要与合作经济组织签定协议,分期偿还,逾期不还者,要将欠款转为贷款
计收利息。对于特殊困难户,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酌情减免。合作经济组织在收回欠款的同时,也应积极归还欠外单位或社员的债款。
第三十四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对于集体原有的积累资金及回收的资金(包括整顿财务时收回的各种资金)一定要管好用活,可采取有偿使用、定期回收的办法,用于支持本乡、本村资金短缺的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户发展商品生产,以及开发性生产等扩大再生产,不得用于其它非生产性开
支。

第十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种承包合同,由乡(镇)经营管理站统一管理、鉴证。对于果园、林场等技术性强、商品率高、利益关系复杂的合同,要经公证部门公证。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交乡(镇)经营管理站一份。任何一方不得无故变更和解除
合同。经济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乡(镇)经营管理站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 合同的内容要规范,含义表述要明确,合同指标要民主商定,公开招标、投标承包,杜绝“权利合同”、“人情合同”、“关系合同”、“表格合同”、“口头合同”。
第三十七条 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参照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并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将结果公布于众。
第三十八条 做好合同兑现工作。合同兑现要尽量以现金结算,一般不记往来,以防止产生新的拖欠。

第十一章 民主理财制度
第三十九条 实行帐目公开,民主理财。财务帐目每半年必须公布一次,年终进行财务全面检查和清理,把财务工作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
第四十条 制定各项财务计划,决定分配方案,进行联营投资等重大经济活动,须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二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 会计凭证、帐簿、报表、收益分配方案、生产计划、财务计划、基本情况统计、合同、契约、产权所有证券等资料,应当分年整理,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不得散失。
第四十二条 要建立档案室,配备档案柜,制定查阅制度,由现任会计统一保管,卸任财会人员不得将自己任期内的财务资料带走私自保存。已经归档的财务资料,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封和抽出,需要查阅时,必须有档案保管人员在场,阅后归存。不得遗失、损坏、涂改和销毁。确实需
要带走查阅时,须经上级领导批准,开具借条,按时归还。
第四十三条 严格遵守会计档案保管年限及销毁制度。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总帐、明细帐和各种登记簿、会计移交清册等保存十五年。社员股金帐、固定财产帐、会计年报、基本情况统计、重要契约、经济合同、销毁档案材料清单等永久保存。销毁到期资料时,要将销毁资料造册登
记,并由有关人员组成小组,监督销毁。

第十三章 财务人员交接制度
第四十四条 财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调动和任免时必须办理接交手续,交待清楚。前任会计必须结清帐目,将任期内的全部业务处理完毕。不能出现“分段帐”和“包包帐”。
第四十五条 在交接财务手续时,要编制移交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要签名盖章。

第十四章 财务人员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 实行会计专业化。大村以村设专业会计,小村设联村会计。会计的报酬不得低于村主要干部。村专业会计的任免,由乡(镇)经营管理站考核提出意见,村民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七条 要建立会计岗位责任制,促使其记好帐、算好账,搞好经济核算及经济活动分析,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十八条 会计要带头遵守各项财务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勇于抵制不正之风。
第四十九条 加强对财会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各乡(镇)要以站网活动形式,经常开展培训工作。

第十五章 财务审计制度
第五十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委托县、乡(镇)经营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十一条 财务审计的主要内容有:财务收支情况,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等。



1987年5月8日

劳动部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
1994年10月8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规定,现就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推动劳动力市场建设与工资分配法制化,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与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组织)协商,力争在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实施前拟定出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保证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在1994年底以前拟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先报劳动部,报出25日内未接到我部提出变更意见,或接到变更意见进行修改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并抄报劳动部;1995年1月1日后,拟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先报劳动部征求意见,报出25日内未接到我部提出变更意见,或接到变更意见进行修改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并报国务院备案,同时抄送劳动部。
三、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对《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劳部发〔1993〕333号文件,以下简称《规定》)作出如下修正和补充:
1.《规定》中使用的“最低工资率”均改为“最低工资标准”,其含义不变。
2.《规定》中的“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律、法规的规定休假、探亲以及参加社会活动等,应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
3.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除《规定》中列举的扣除项目外,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亦不包括在内。
4.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参照《规定》执行。
《劳动法》实施后,《规定》其它未修改条款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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