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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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34 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已于2006年11月13日经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生效。
省 长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实施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规,决定将《江苏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转发市征兵办等五部门2002年度应征进藏兵员优待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征兵办等五部门2002年度应征进藏兵员优待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2002〕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征兵办、民政局、劳动保障局、公安局、财政局《2002年度应征进藏兵员优待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二年十一月七日
2002年度应征进藏兵员优待办法
市征兵办 市民政局 市劳动保障局 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
(二OO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为鼓励我市2002年冬季应征进藏入伍青年安心服役、卫国戍边,进藏兵员(含入伍后调入西藏地区的)优待如下:
一、进藏义务兵服役后原系农村户口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在原籍就地转为城镇户口,由各县(市、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会同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户口有关手续。
二、农村入伍的进藏义务兵服役期间的优待金,按本地农村入伍新兵优待金3倍以上发给;城镇入伍的进藏义务兵服役期间的优待金,按本地城镇入伍新兵优待金3倍以上发给,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并于次年底兑现,由民政部门负责发给进藏兵员的家属。
三、农村入伍的进藏义务兵服役期满退伍后,退伍安置补偿金按当地城镇兵补偿标准发给,但不安排工作;城镇入伍的,安置补偿金按当地城镇兵补偿标准的1倍以上发给。各地可根据上述精神,对进藏兵员的优待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四、进藏义务兵服役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给予农转非,不得领取退伍安置补偿金:在藏服役时间(自入藏之日起计算)未满一年,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服役而退伍的;进藏义务兵在藏服役期间,中途调离西藏地区的;服役期间受到部队行政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的;因政治原因被部队师以上机关批准作中途退伍的或被地方公安部门从部队羁押回乡的。
五、各县(市、区)征兵办公室于2002年12月底前,将进藏兵员花名册交县(市、区)民政局,以便落实优待安置事宜。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公务员参加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位教育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公务员参加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位教育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马人才[2005]4号)
当涂县、各区委,市直各部门党委(党组):
现将《马鞍山市公务员参加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位教育资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马鞍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05年12月30日
马鞍山市公务员参加硕士、博士研究生
学位教育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我市公务员队伍能力建设,提高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马发[2004]1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个人、单位和政府多元投入鼓励公务员参加研究生学位教育。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人才专项资金)每年列出专项经费用于资助公务员参加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位教育。本办法对人才专项资金资助公务员参加研究生学位教育有关情况作出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资助的研究生教育是在职或半脱产性质的管理类专业或其它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紧缺专业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位教育或学历学位教育。
第四条 本办法资助对象为我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人员(不含垂直管理部门公务员),申请研究生教育资助人员(以下简称申请资助人员)应具备在我市工作满3年,且在机关工作满一年以上工作经历。
第五条 申请资助人员须经上级调学或组织推荐并参加入学考试被正式录取。
第六条 申请资助人员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入学材料(含学校招生简章和入学录取通知书);
(二)所需全部学费的证明材料;
(三)经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填写的《马鞍山市参加研究生学位教育资助人员推荐表》;
(四)本人与单位签定毕业后继续在本单位工作3年以上(组织上调动的除外)的协议书。
第七条 申请资助人员所在单位将上述材料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市人才办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核。
第八条 市人才办审核同意后,向市财政局提出用款计划并通知申请资助人员,市财政局将款拨至申请资助人员所在单位,申请资助人员携市人才办所开介绍信到本单位以个人借款名义领取资助金额,学习结束取得相应学位证书后,凭相关发票到本单位报销。
第九条 实行分类资助原则:
(一)申请资助人员参加的是研究生学位教育,由市人才专项资金资助全部学费的40%。
(二)申请资助人员参加的是同时取得学历和学位的研究生教育,由市人才专项资金资助全部学费的50%。
(三)资助金额每人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十条 被资助人员在学习期间及协议服务期内出现以下情况,必须返还所资助的学费:
(一)本人学习不努力,未能完成学业或未能获得学位证书;
(二)违反单位有关规定被单位除名的;
(三)违反协议,毕业后在规定期限内离开本单位工作的(组织上调动的除外)。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当涂县和各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各自相应的政策。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