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公民无偿献血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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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公民无偿献血暂行办法》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公民无偿献血暂行办法》的通知
曲政办发〔2002〕1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央、省驻曲各单位、部队,各大、中专学校: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加大公民无偿献血工作的力度,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确保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 0 0 二 年 十 月 十 一日
曲靖市公民无偿献血暂行办法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意见,全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具体办法如下:
一、无偿献血
(一)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无偿献血;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二)国家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要积极带头动员和组织适龄公民参加献血。为保障献血指标的完成,年度无偿献血指标按单位献血适龄公民6%的比例下达。
(三)无偿献血的公民一次献血量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献血间隔时间不少于六个月。献成份血每一个机采单位按八百毫升计算。
(四)无偿献血者由市中心血站免费体检合格后,方可参加献血。
(五)无偿献血的公民,由市中心血站发给国家卫生部统一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及无偿献血纪念章。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二、无偿献血的奖励
(一)个人凭《无偿献血证书》享有优先用血的权利。
(二)年度无偿献血按适龄公民6%完成的单位,用血只收取国家规定的血液采集、检验、储藏等费用,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三)公民无偿献血后享有下列权利:
1、无偿献血满20次者,由中国红十字会授予无偿献血奉献铜奖;
2、无偿献血满30次者,由中国红十字会授予无偿献血奉献银奖;
3、无偿献血满40次者,由中国红十字会授予无偿献血奉献金奖;
4、无偿献血者休假二天(献血的当天和次日),单位计为出勤;
5、无偿献血者五年内需要用血的可按献血量的三倍免费用血;超过五年按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无偿献血满1000毫升以上者,所需用血终生免费;无偿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至五年内,其直系亲属用血,按献血量等量优先免费用血;
6、无偿献血者及其直系亲属用血费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无偿献血证》和有效的亲属关系证明及全市医疗机构用血凭据,到市中心血站报销。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市人民政府和市红十字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1、公民无偿献血量计1000毫升以上者;
2、单位按献血适龄公民6%连续三年无偿献血的;
3、单位或个人在无偿献血宣传、动员、组织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4、单位或个人在采供血或血液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或在发展无偿献血事业中贡献突出的;
5、在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
6、为抢救危重病人主动献血表现突出者;
7、对无偿献血事业捐赠一万元以上或作出特殊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三、组织和实施
(一)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采供血、医疗用血工作和采供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宣传、文化、广播电视、报刊等部门应当开展无偿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四)公安、司法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和买卖血液活动,严惩“血头”、“血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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