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考核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2:03:38 浏览:8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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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考核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考核细则》的通知
杭科计[2004]154号
各区、县(市)科技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经发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提高杭州市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和加强我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暂行办法》,我局制订了《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考核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考核细则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二OO四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
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考核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促进和加强我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经杭州市科技局认定的市级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杭州市企业已被浙江省科技厅认定为“浙江省省级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
第三条 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采用书面材料评价与实地抽查考察相结合的考核办法。
第二章 考核组织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杭州市科技局自行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实施。
第五条 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于一季度实施。各研发中心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格式及时上报研发中心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六条 考核工作采用专家打分和行政决策相结合。对于扶持期内的研发中心,必须进行专家打分;扶持期外的中心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七条 专家组由杭州市科技局委托,由技术、经济和科技管理专家共同组成。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八条 依托单位的情况
(1)销售收入及利税;
(2)新产品销售收入及利税;
(3)科技经费投入;
第九条 研发中心的状况
(1)经费投入;
(2)主要产品;
(3)中心用房及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
第十条 研发中心的建设
(1)研究开发工作对企业和行业高新技术发展的促进作用情况;
(2)技术引进以及产学研合作情况;
(3)中心主任的科研能力和管理水平;
(4)人才激励机制和培训制度;
(5)中心管理的规章制度;
(6)研发队伍结构的合理程度。
第十二条 研发中心的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能力
(1)完成新产品、新技术研究开发项目数;
(2)知识产权基本情况及授权专利数;
(3)获得国家、省部以及市级奖励情况;
(4)承担国家和省、市课题的数量及经费;
(5)成果转化及转让数。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三条 专家根据考核内容和要求,对照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打分。
第十四条 专家打分过程中如对研发中心提交的工作总结报告有疑义,可提出对研发中心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由杭州市科技局组织,考察的目主要是了解工作绩效和工作总结报告的真实性。
第十五条 根据专家组或中介机构的评价,结合行政决策意见,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级。
第十六条 第一次不合格者,提出警告,责令整改;扶持期内有分年拨付经费的,暂缓下达。连续两年不合格者,取消认定的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称号,停止对其的资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不准利用承担考核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向考核专家施加任何倾向性影响,不准收取被考核单位的任何礼品和报酬。
第十八条 考核专家应依照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方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开展考核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被考核的研发中心收取礼品和报酬;不得向任何单位及个人提供考核结果。
第十九条 被考核的研发中心应按要求提供考核所需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严重不实者,故意造假者,将取消其评估资格;不得向中介机构、考核专家或与考核工作有关的组织方馈赠或者许诺馈赠钱物,如经查实,将根据一票否决制,其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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