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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配额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0:24:19  浏览:96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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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配额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等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配额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3年12月28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外经贸委(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配额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1日前,原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协调办公室签发的进口证明,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但不再延期,过期作废。

配额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为做好配额产品进口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对虽需适量进口供应市场,但过量进口将严重损害国内工业发展的机电产品和直接影响进口结构、产业结构调整的机电产品,以及危及国家外汇收支地位的机电产品,实行配额管理(目录见附件一)。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部门机电进口机构)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机电进出口办)申报下年度进口配额(见附件二)。
第四条 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对地区、部门机电进口机构上报的进口配额产品进行汇总,根据国家外汇支付能力、国民经济及产业发展需要、市场需求和上年度配额产品进口实施情况,商有关部门编制下年度配额产品进口方案,经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国家机电进出口办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配额产品进口方案,根据国家专项进口、各地区和各部门年度生产计划、投资项目配套和各行业需要,商有关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将配额指标分配并下达到地区、部门机电进口机构。分配配额产品的原则如下:
一、生产配套散件进口配额指标,根据企业生产计划和国内产品配套能力进行安排。其中,列入国家生产计划的产品由国家计委提出意见;列入行业主管部门生产计划的产品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列入地区、部门生产计划的产品,由地区、部门机电进口机构提出意见。由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商有关部门汇总,按地区、部门进行分配。
二、整机进口配额指标,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市场需要和国内机电产品供货能力安排。其中,国家专项按国务院批准进口的数量安排;投资项目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报告及进口设备清单分配;地区、部门特殊需要或业务装备根据上报的进口数量和国内供应同类设备能力进行安排;直接投放国内市场的配额产品根据国内市场需要安排;维修总成部件进口配额指标,根据地区、部门进口产品保有量和国内配套供应能力安排。
三、科研、教学、社会公益事业及其它特殊、临时需要的配额产品,由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在配额方案总量内随时、优先安排。
四、某些配额产品的分配可采用招标方式,具体办法另定。
第六条 在国家下达的配额指标内,进口单位根据需要分批次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见附件三)一式二份,提供有关文件和情况说明(包括进口配额用途,引进项目可行性报告等),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地区、部门机电进口机构转报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审批,并签发进口配额证明(见附件四)。
进口单位凭国家机电进出口办签发的进口配额证明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申领进口许可证;外贸公司凭进口配额证明和进口许可证对外订货;外汇管理部门和银行凭进口配额证明和进口许可证供汇;海关一律凭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签发的进口许可证验放。
第七条 为主机直接配套所需进口的配额产品,如与主机分签合同或分别到货报关的,按本细则办理。
第八条 进口配额产品的零部件,如每套价格总和达到同型号产品整机价格的60%及其以上的,视为构成整机特征,按本细则办理。
第九条 华侨、台港澳同胞捐赠进口配额产品,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自用进口配额产品,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需进口的配额产品,按本细则办理。
第十一条 华侨、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自用进口配额产品,按《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64号)和《国务院关于施行〈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88〕41号)办理。
华侨、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进口的配额产品,按本细则办理。
第十二条 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进口配额产品,按《无偿援助项目进口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管理办法》(国机进〔1992〕25号)办理。
第十三条 补偿贸易、租赁贸易进口配额产品,按本细则办理。
第十四条 境外来料和进料加工项目进口的生产用配额产品,按本细则办理。境外来料和进料加工生产返销产品所需进口的生产料件和配套散件由海关监管。
第十五条 凡属经济贸易往来关系赠送和我国驻外机构及境外施工现场在国外购买需调回的配额产品,按本细则办理。
第十六条 国家机电进出口于每年第三季度对本年度配额产品进口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根据国内需求,必要时可对下年度进口配额进行预安排。
第十七条 对已批准进口的配额产品,在签约前需要更改品种规格、数量、金额(实际用汇超过原定用汇10%及以上者)或到货口岸的,进口单位需到原审批机关办理更改手续。
第十八条 进口配额证明有效期为6个月,过期失效。在有效期内有合理原因没有申领许可证并对外签约的,进口单位可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3个月的延期手续,但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第十九条 根据国内经济发展需要和国际多边或双边协议,由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商有关部门每年研究提出调整配额产品目录的意见,经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国家机电进出口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注:删去本文件的四个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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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2003年修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1996年5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003年9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保护。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支持消费者协会依法履行职能;消费者协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卫生、建设、房产管理、交通、旅游、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电信、有线电视、交通、医疗等涉及消费者权益的重大政策、价格标准、服务标准时,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消费者协会和消费者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第五条 消费者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消费者应当尊重经营者的劳动,依法行使权利。

经营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六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服务以及相应的设施、场所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对有危险性因素的设施、场所应当设置警示标志。

第七条 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悬挂营业执照。

商品交易市场和展销会举办者、场地和柜台提供者,应当在交易场所公布消费者监督投诉机构的电话、地址,督促商品交易市场和展销会内的经营者、参展者和场地、柜台的使用者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采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掺假等欺诈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

第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提供服务的,应当在营业场所或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标明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

第十条 经营者提供需要计量的商品,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和法定的计量单位。

经营者不得将包装物的重量计入商品的重量,不得短缺数量,不得拒绝消费者对计量复核的要求。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违背消费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提供服务或者附加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并销售的商品,其名称、说明书上应当同时标有少数民族文字和汉文字。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管理部门批准,经营者不得在其经营场所悬挂“清真”标志,也不得在食品包装上标注“清真”字样。

第十三条 国家、自治区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实行修理、更换、退货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经营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期限,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执行;没有规定也未约定的,经营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期限为6个月。

第十四条 实行修理、更换、退货的商品,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可以要求更换或者退货:

(一)没有保修点的;

(二)商品自销售之日起十五日内,发生性能故障的;

(三)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四)自送修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修复的。

第十五条 经营者承担退货责任的,应当按商品的购货凭证载明的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不得收取折旧费。

经营者承担更换责任的,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无同型号同规格商品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不得收取折旧费。

经营者承担修理责任的,不得收取修理费和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经营者以奖励、赠与、打折等促销形式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及其他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实行修理、更换、退货的商品,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免费上门服务或者负责运送;经营者要求消费者运送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费、误工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从事客运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送消费者,经营者迟延运送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并对消费者的食宿给予安置;消费者要求退票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经营者在营运过程中不得降低标准,不得故意绕行、超载、拒载、中途停运、强制在指定地点用餐、购物或者转运、途中加价,不得擅自调校出租车里程计价表;经营者应当保证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明确旅游线路、日程安排、食宿标准、交通工具、价格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安排旅游购物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购物的地点、次数、时间,不得强制消费者购物。

经营者擅自改变合同约定,增加游览景点、娱乐、医疗保健、购物等项目或者提高食宿、交通工具标准的,由经营者承担由此增加的全部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擅自减少上述项目或者降低标准的,应当退还相应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

没有签订书面旅游合同,但形成事实旅游合同关系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服装洗熨经营者,应当在凭证中注明承揽洗熨服装的质地、规格、颜色、价值以及有无瑕疵等内容。因洗熨、上色刮浆服务造成衣物变形、损坏、串染色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美容美发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材料和用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服务项目、标准和价格,并事先向消费者明示美容美发的效果、美容美发后应当注意的事项。美容美发达不到约定效果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给予重做或者退还已收取的费用;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损害以及其他不良后果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食品、餐饮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卫生质量标准,并按其标明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内容、规格、价格提供服务。提供的食物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经营者应当予以更换或者退款;损害消费者健康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惊险娱乐业经营者,应当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娱乐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安全要求,并配备必要的救护设施和人员,制定相应的急救保护措施。因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或者救护不及时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修理、加工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约定的修理、加工所需的零部件、材料、期限、费用和质量进行修理、加工。经营者违反约定偷换或者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偷工减料或者谎报用工、用料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摄影、冲印业经营者,应当保证摄影、冲印质量。拍摄、冲印的照片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退还费用或者免费重拍、重印。

摄影业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后,应当将全部照片、底片(包括数码相机的数据资料)交付消费者,不得自行保留或者另作它用。经营者造成消费者的胶卷、底片损坏或者丢失的,应当退还消费者的冲印费,并按整卷价格的10倍给予赔偿。拍摄的内容为婚庆、旅游等具有特殊价值的,消费者可以和经营者事先达成保价冲印约定,保价费不得超过保价额的百分之三。

第二十六条 家具经营者,应当保证家具质量。消费者购买的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自售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九十日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更换或者修理;一次修理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可以选择退货:

(一)木家具断榫、变形、结构松动、木料生虫;

(二)金属家具焊接点开裂;

(三)竹、藤家具开裂;

(四)床垫弹簧刺出、塌陷、断簧;

(五)沙发结构松动、构件断裂、弹簧塌陷、材料生虫、皮革因裂纹断裂等质量问题。

第二十七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邮政、电信、有线电视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应当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经营者收取费用后在约定的时间和承诺期限内未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或者因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约定,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供水、供电、管道供气经营者应当按照用户的计量器具计量收费。供热、邮政、电信、有线电视等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费。经营者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包括押金、保证金、委托他人代为收费产生的费用等),收取费用时应当详列计价单位和明细项目。经营者未按规定出具明细项目收费清单,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的,消费者有权拒付费用,经营者不得因此停止服务。

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证正常的供水、供电、供热、管道供气等供应。非因消费者责任造成计量增加的,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电信经营者,应当在约定的时间或者承诺期限内提供电信服务,并向消费者明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在计费数据保存期内,消费者有权查询、复印电信资费清单。

第二十八条 供热经营者,在供热期内应当保证居民居室温度达到规定标准,温度达不到标准的,经营者应当在接到用户报告后的24小时内查明原因,并予以解决。因经营者的原因,不能按时供热、提前停止供热或者温度达不到标准,造成消费者健康、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商品房销售的法律、法规,遵守与消费者订立的售房合同。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赔偿损失:

(一)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或已经出卖的事实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三)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又将该房屋抵押或者出卖的;

(四)将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的;

(五)违反合同约定,迟延交付,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的;

(六)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者因其他严重质量问题不能正常使用的;

(七)房屋实际面积误差比超过百分之三的;

(八)由于经营者的原因导致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

经营者具有前款所列(一)、(二)、(三)项情形之一,使消费者无法取得房屋的,消费者并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或承诺,包括构成要约的售房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所作的允诺,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其他行为,也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住宅装修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书面约定施工期限、施工费用、施工质量、保修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由经营者提供装修材料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指标的材料,因施工质量问题或者因经营者提供装修材料的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其与业主的约定搞好管理和服务。其管理和服务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和治疗的选择权,尊重患者的隐私权。患者或者其家属有权要求查阅、复印门诊病历、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检查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单及收费清单等资料;医疗机构不得拒绝,并应当提供便利。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收取医疗费用,定期向患者明列收费清单。医疗机构非因抢救危重患者需要,使用特殊医疗器械和贵重药品的,应当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否则,患者可以拒付相关费用。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及常规等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人身伤害,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因诊疗护理确有过失,造成患者治疗时间延长或者治疗费用增加的,应当承担增加的费用,并承担由此给患者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四条 经营者以邮购、电视直销、网上销售等方式推销商品的,应保证商品的质量、性能等与广告宣传相一致,并按照承诺时限提供商品,经营者违背承诺,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经营者发现售出的商品存在重大质量缺陷或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主动停止销售并发布公告收回商品;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商品召回制度、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经营者立即停止出售该商品,或要求经营者召回商品。

经营者召回商品应当退还货款,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章 消费者协会

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协会依法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消费者协会可以在乡(镇)、街道和商场、商品交易市场建立监督联络机构。

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建议,向经营者提出改进、完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措施的意见、建议;

(二)宣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开展消费知识教育;

(三)定期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以及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比较和分析,为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

(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提请法定机构鉴定,或者提出意见转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

(五)参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安全、卫生、计量进行的监督检查和测定;

(六)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八)支持消费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九)其他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关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 消费者协会认为经营者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消费者协会。拒不告知的,消费者协会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披露。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应当为消费者投诉提供方便,及时受理消费者的投诉,依法作出处理;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向消费者说明理由,并告之其处理渠道。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消费者协会应当与有关部门联系给予法律援助。

第四十条 鼓励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协商和解的方式解决消费争议,也可以通过调解、申诉、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四十一条 消费者要求解决消费争议的,应当持有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或者能够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提供者的证据。

第四十二条 消费者协会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消费者可以就消费争议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消费者申诉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属于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时,应当遵循先赔偿后处罚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为解决消费争议,可以依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与经营者因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发生纠纷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由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检验机构检测、鉴定,双方未约定的,由受理纠纷的消费者协会或者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检测、鉴定。

检测、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按责任大小分别承担。

第四十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受理消费者协会、行政管理部门和当事人提交或者委托的检测、鉴定,并如实出具检测、鉴定报告,对无法检测、鉴定的应当说明原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外,应当按照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双倍赔偿: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过期失效、变质、受污染商品的;

(二)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商品检验、检疫结果的;

(三)销售伪造或者冒用商品产地、企业名称和认证标志商品的;

(四)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五)销售的商品数(重)量、尺寸不足的;

(六)以虚假的广告、说明、标准、样品、演示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

(七)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或者虚假标价的;

(八)提供服务时,对消费者使用伪劣用品的;

(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其他欺诈行为的。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给予5000元以上的精神损害赔偿:

(一)侮辱或者诽谤消费者的;

(二)搜查消费者身体或者其携带物品的;

(三)非法限制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损害或者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的,消费者在要求物质赔偿的同时,有权提出精神赔偿的要求。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及他人(以下简称受害人)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应当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承担责任: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受害人治疗所必需的治疗费、检查费、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费用计算;

(二)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受害人居住地所在县(市)上年度平均收入计算;

(三)陪护费,受害人生活不能自理的,雇请一名护理人员所需费用按照医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四)交通费,按照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票据支付;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院所在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按照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实际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殡葬单位基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算;

(八)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受害人居住地所在县(市)上年度平均生活标准计算,对不满18周岁的,按抚养到18周岁计算;对无劳动能力的,按抚养20年计算;

(九)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受害人居住地所在县(市)上年度平均生活标准,以补助20年计算;

(十)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受害人居住地所在县(市)上年度平均收入的5倍至10倍计算;

(十一)死亡赔偿金,按照受害人居住地所在县(市)上年度平均收入的20倍计算。

前款规定的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经受害人同意的也可以分期支付。

第五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农民购买、使用种子、种苗、肥料、农药、兽药、饲料、种畜禽或者农业机械等农业生产资料,因质量问题造成减产、绝收、畜禽死亡或者其他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会工作达标升级考核验收办法》(试行)及《财会工作达标验收考核评分标准》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会工作达标升级考核验收办法》(试行)及《财会工作达标验收考核评分标准》的通知
1991年6月12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呼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会工作达标升级考核验收办法》(试行)及《财会工作达标升级验收评分标准》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了促进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将“会计管理和核算”项目计分,由原30分调整为40分。将原“差错、事故的考核”项目,改为“会计差错考核”,并调整为10分。
二、升级标准增加优质服务和工作环境内容,以促进优质服务和改善服务环境,以更好地发挥“窗口”的作用。
三、达标升级考核应由低到高依次进行。首次申请达标的行,同时具备升级条件的,达标和升级考核仍可同时进行,分别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认其财会工作的相应等级。
四、财会工作达标升级是一个整体活动,各行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考核验收要认真负责,严肃对待,严禁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对申报达标升级进行考核验收的同时,按照升级的标准进行对照,帮助找出财会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以促进财会工作不断的发展。
各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以便修订完善。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会工作达标升级考核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我行财会工作达标升级的验收质量,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会工作达标升级考评办法》及财政部关于财会工作达标升级考核验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会工作达升级的验收,实行统一标准,分级负责。即:达标升级标准由总行统一制定和解释,在坚持标准的前提下,达标工作由各地(区)市级中心支行负责考核验收,升级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分行)负责考核验收。确认和颁证权限执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财会工作达标升级考评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达标升级的验收,应在行长领导下,由财会、人事、工会等部门参加,成立考核验收小组,负责考核验收工作。
第四条 达标升级的验收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验收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具体时间,并事先通过所辖各行处理。
第五条 考核验收小组的成员,应由坚持原则,作风正派、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较高的人员组成。其中分行考核验收小组成员中,具有会计师(或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下同)以上任职资格的应占小组成员的1/2以上;地(区)市行考核验收小组成员中,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任职资格的应占小组成员的1/2以上。
考核验收小组要认真学习财会工作达标工升级办法和标准有有关财会法规制度,统一思想、统一标准、统一考核方法,做到依法办事,客观公正,严肃认真,一丝不苟,据实评分,宽严适度。
第六条 各经办行申报财会工作达标或升级,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经办行须按达标升级考核标准逐条对照,进行自查整改,拟定整改方案并付之实施。
(二)自查整改工作完成后,须经过不少于两个月的巩固时间,才能提出达标或升级的申报。
(三)各行提出申请前,必须对照达标升级评分标准自检得分,进行模拟验收。
第七条 各行申报达标或升级,须向考核验收小组提供下列资料:
(一)朵会工作达标升级申报表(按[88]建总会字第125号文所附格式)。
(二)达标式升级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
(三)对照检查后制订并实施的整改方案。
(四)开展达标或升级工作小结。
第八条 达标升级验收评分标准,严格按“达标升级验收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一、二)掌握。达标升级的最低分数线,执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会工作达标升级考谰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达标升级考核验收程序
(一)负责达标或升级考核验收的管辖行在收到辖属各行处财会工作达标升级的申报后,应对报送的各项资料进行审查,并在一个月内作出能否组织核验收的决定。
(二)各行在考核验收中,应结合申报行提供的资料,到申报行实地考核。考核验收的步骤与方法如下:
1.抽验应以考核之日前半年以内的会计资料为主要依据,所抽验半年的会计资料未涉及会计决算部分,应以上年度会计决算为考核验收依据。
2.验收抽查日常会计核算业务量不少于20~25天(即相当于一个月)。会计业务量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
3.对达标升级评分 标准的各个项目,必须作全面考核确认。
第十条 考核验收小组在考核时,应广泛听取被考核行会计人员,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单位领导人的意见。在考核验收工作全部完成后,应出具以下内容的书面考核验收意见。
(一)申报行在达标或升级工作中的主要做法,突出的成绩和基本经验。
(二)考核计分的详细资料,包括考核项目计分及计分的主要依据等。
(三)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四)考核验收结论及推荐意见。
(五)考核验收小组负责人及推荐行签章。
第十一条 在考核验收过程中,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停止考核验收。
(一)在抽验过程中,发现申报行自检、自验结果与实际差距较大,应停止考核验收,并责成申报行重新组织整改后,再行申报。
(二)抽验中,发现有重制、更换会计凭证或会计帐簿,总帐及明细帐长期不等等情况,应停止考核验收,责成申报行整改半年后另行申报。
(三)对申报升级的行进行考核验收,必须对达标情况进行复查,并对达标的各顷 指标重新考核计分。如重新考核得分低于达标验收计分标准,应停止升级的考核,并责成申报行限期对达标工和进行整改后另行申报。
第二十条 在验收过程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律不予验收确认达标或升级。
(一)会计核算基础工作的“会计管理和核算”部分,经考核实得分低于考核标准90%(含90%)。
(二)有严重违纪行为尚未纠正处理。
(三)会计部门发生案件或较大责任事故尚未结案和处理。
第十三条 对财会工作已达标或升级的单位,两年进行一次复查,根据复查情况,确认或重新确定其等级。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其等级资料,一年后方可申请达标考核。
1.严重违反财会法规和财经纪律。
2.财会工作混乱,核算质量明显下降。
3.发生财会、出纳、结算、联行等较大责任事故或经济案件。
4.弄虚作假,骗取荣誉。

附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会工作达标验收考核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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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标 准 ┃标准分┃ 扣 分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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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 ┃100┃1.未确定一名行领导主管财会工作
一、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 20 ┃不得分。
1.确定一名懂财会业务的行┃ 4 ┃2.未建立定期研究本行财会工作
领导主管财会工作,能定期研┃ ┃的扣2分,执行不好地减半扣分。
究本行财会工作,经常检查了┃ ┃3.基层行未建立行长(主任)《
解财会工作情况。对外营业的┃ ┃坐班制》的扣1分,执行不好的减半
行处,建立行长《坐班制》 ┃ ┃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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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照《会计法》及总行有┃ 2 ┃ 未按规定设置会计机构不得分。
关规定设置会计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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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会机构内部建立岗位责┃ 5 ┃1.未建立岗位责任制的扣2分,已
任制,劳动组织合理,分工明┃ ┃建立但未坚持,考核,记载的扣1
确,完成财会工作任务,其基┃ ┃分。
本标志是: ┃ ┃2.岗位设置不合理,工作互相不协
(1)能够按照会计制度┃ ┃调,扣2分。
的各项规定组织会计核算。 ┃ ┃3.未建立奖惩措施扣1分,建立而
(2)能够按照财务管理┃ ┃不执行的扣0.5分。
办法组织管理和核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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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配备与业务相适应的财会┃ 5 ┃
主管人员。 ┃ ┃
(1)财会主管人员的任┃(2)┃1.财会主管人员的任免未经上级主
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手续┃ ┃管单位同意扣2分。
(2)十名财会人员以下┃(2)┃2.财会主管人员数量未按达标要求
的会计机构至少配备一名财会┃ ┃配备不得分。
主管人员,十名至二十五名财┃ ┃
会人员的会计机构至少配备二┃ ┃
名财会主管人员;二十五名以┃ ┃
上的要配备三名财会主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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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主管人员有一定的专业┃(1)┃ 3.财会主管人员未具备达标规定
水平,具有相当的专业技术任┃ ┃的职称要求不得分。
职资格。 ┃ ┃
━━━━━━━━━━━━━╋━━━╋━━━━━━━━━━━━━━━━
5.配备与业务量相适应的财┃ 4 ┃
会人员 ┃ ┃
(1)财会人员具有一定的┃(2)┃1.会计人员珠算均应达钞到五级;
实际工作能力,热爱本职工作┃ ┃出纳人员珠算均应达到普通六级,出
(2)各级行所属营业部以┃ ┃纳点求时速均在8000张以上(不
及未单设营业部的营业柜台,┃ ┃限指法),达不到上述要求每项扣
均应按业务量配足财会人员,┃ ┃0.2分(不倒扣分,下同)
县支行以及办事处办理现金的┃ ┃
至少配备5人,不办理现金的┃ ┃
至少配备3人。 ┃ ┃
(3)使用电子计算机核算┃(1)┃3.未按达标要求配备电子计算机
的行处,应至少有2名熟练的┃ ┃操作员的不得分。
操作员,使用两台以上电子计┃ ┃
算机操作的按需要配备操作员┃ ┃
(4)会计人员上岗前要经┃(1)┃4.未经培训考核合和上岗的,每人
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上岗。 ┃ ┃扣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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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标 准 ┃标准分┃ 扣 分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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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计管理和核算 ┃ 40 ┃
1.凭证审查及处理 ┃ 6 ┃
(1)记帐凭证(包括结┃(2)┃1.未达到要求的,每张扣0.1分
算凭证代替的记帐凭证),必┃ ┃
须按规定要求进行审查,确保┃ ┃
凭证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印┃ ┃
鉴相符,没有无效凭证。 ┃ ┃
(2)办理结算收付款业┃(1)┃2.办理结算收付款业务,不按规定
务,坚持收、付款处理程序。┃ ┃“先付后收”“他行票据”收妥抵用
┃ ┃的,不得分。
(3)记帐凭证上的会计┃(2)┃3.不按规定办理的每张扣0.1分
录完整,各项签章齐全,即签┃ ┃
盖有记帐及复核人员名章,现┃ ┃
金收付凭证,盖有出纳人名章┃ ┃
及现金收、付讫章,转帐凭证┃ ┃
签盖转讫章;冲正错帐凭证,┃ ┃
有会计主管人员签章。 ┃ ┃
(4)凭证内部传递或向┃(1)┃4.有传递,寄发错误,积压手续不
外寄发准确及时,签收、登记┃ ┃严现象每笔扣0.1分。
手续严密。 ┃ ┃
━━━━━━━━━━━━━╋━━━╋━━━━━━━━━━━━━━━━
2.科目、帐户、帐簿使用 ┃ 6 ┃
(1)科目、帐户的使用以┃(2)┃1.未按制度规定使用、设置会计帐
及帐户的开立符合制度规定并┃ ┃户及开销户登记簿的,每户扣0.5
与资金运动内容相符,对外帐┃ ┃分。
户设立有开销户登记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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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帐簿的记载符合要求┃ ┃1.帐首记载不齐全,每处扣0.1
,各种帐簿帐首齐全,根据记┃ ┃分。
帐凭证逐笔记载,并经复核人┃ ┃2.未按规定要求,记载帐项,逐笔
员逐笔复核,签章齐全。 ┃ ┃复核漏章,随意涂改等,每处扣0.2
┃ ┃分。
(3)使用电子计算机处理┃ ┃1.未按会计柜台应用电子计算机处
帐务的,符合总行有关规定。┃ ┃理会计凭证程序,即,按柜(审核、
┃ ┃验印)一输入计算机—复核—综合处
┃ ┃理(稽核、整理)的,扣1分。
┃ ┃2.操作员未按《会计柜台应用电子
┃ ┃计算机核算的暂行规定》,“数据输
┃ ┃入,复核”的规定,每项扣0.2分
┃ ┃3.未按电子计算机打印帐表规定的
┃ ┃,每项扣0.2分
┃ ┃4.未按规定进行电子计算机数据备
┃ ┃份的,扣0.5分。
┃ ┃5.未建立电子计算机工作日志的,
┃ ┃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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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标 准 ┃标准分┃ 扣 分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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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会计报表编报 ┃ 4 ┃
(1)会计报表数字真实准┃(2)┃1.未按制度要求及时编制上报会计
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 ┃报表,扣0.5分。
┃ ┃2.各种财会报表有关的表与表之间
┃ ┃各项目之间有关数据要衔接一致,报
┃ ┃表中差错每处扣0.2分。
┃ ┃3.不按规定更正报表的数字,随意
┃ ┃涂改,每处扣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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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计报表经由单位领┃(2)┃1.未经领导审阅 扣1分;
导和会计主管人员审阅,并签┃ ┃2.未盖有关印章每处扣0.3分。
名或盖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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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保┃ 3 ┃
管 ┃ ┃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3)┃1.未按规定要求及时整理装订会计
报表及有关会计资料按规定及┃ ┃凭证、帐簿、报表等会计档案,每项
时整理、装订,妥善保管、调┃ ┃扣0.5分,执行不完善减半扣分。
阅、保管和销毁符合规定手续┃ ┃2.缺少或损坏(包括火烧、虫咬、
┃ ┃鼠咬,霉烂现象)不得分。
┃ ┃3.会计档案无登记或无专人保管每
┃ ┃项扣0.5分
┃ ┃4.未按规定要求严格遵守会计档案
┃ ┃的调阅和销毁制度每项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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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利息计算 ┃ 5 ┃
(1)存款、贷款利率按规┃(1)┃1.存贷款利率使用不准确每项扣
定使用准确。 ┃ ┃0.2分。
(2)结息期符合规定,清┃(1)┃2.结息期未按规定结记,清户未做
户时做到当天结息。 ┃ ┃到当天结息,每笔扣0.2分。
(3)计息积数随时结计、┃(1)┃3.未按规定执行每笔扣0.2分。
复核,计息余额表按日与总帐┃ ┃
核对一致。 ┃ ┃
(4)利息计算准确,逐笔┃(1)┃4.利息计算错误,每笔扣0.2
复核汇总验算。 ┃ ┃分。
(5)存、贷款利息的收、┃(1)┃5.未按规定核算存贷利息收支的
支核算准确。 ┃ ┃核算的每笔扣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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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帐目核对 ┃ 6 ┃
(1)按日结帐,当日各科┃(2)┃1.不按日结帐的扣1分。
目日结单收付发生额平衡。科┃ ┃2.核对帐务必须做到“五相等”,
目明细帐(包括表外科目)余┃ ┃一项不等扣0.5分。
额与总帐各该科目余额相符,┃ ┃
总帐收付方科目余额平衡。 ┃ ┃
(2)对外帐户满矾要及时┃(2)┃1.对帐户不按规定满页对帐按季对
寄发副本帐页便于对帐,记不┃ ┃帐,每项扣0.2分。
满页的,应按季对帐,对本行┃ ┃2.各往来帐户不按规定逐笔换人勾
开户行及同业往来行银行寄送┃ ┃对每笔扣0.2分;联行往来未按规
来的副本帐页及时逐笔换人勾┃ ┃定逐笔核对余额,每笔扣0.1分。
对并复计利息,收到联行往来┃ ┃
划款凭证逐笔核对余额。 ┃ ┃
(3)每年十月底及年终,┃(2)┃1.未按规定时间签发,及签回联行
及时寄发对外帐户及联行往帐┃ ┃对帐单的,每笔扣0.2分。
户对、帐签证单收到联行来帐┃ ┃2.发现问题,不及时查复的每笔扣
签证单按规定时间核对完毕签┃ ┃0.2分;有查不复的,每笔扣
回。开户单位及联行查对不符┃ ┃0.2分。
帐页,应及时处理,属于本行┃ ┃3.未按规定及时处理不符帐项的每
错帐及时冲正。 ┃ ┃笔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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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标 准 ┃标准分┃ 扣 分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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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重要单证管理 ┃ 5 ┃
(1)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 ┃
凭证的管理,符合“重要单证┃ ┃
管理办法”的规定。 ┃ ┃
(2)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3)┃一项不符扣0.5分。
凭证实物与表外科目明细帐、┃ ┃
登记簿、登记卡定期核对,做┃ ┃
到帐实相符。 ┃ ┃
(3)保管有价单证及重要┃(2)┃ 未按规定执行不得分,执行不完全
空白凭证的库、柜安全可靠,┃ ┃每项扣0.5分。
出入库手续严密,有专人保管┃ ┃
,责任明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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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印章、密押、压数机管┃ ┃
理。 ┃ ┃
(1)各种会计专用章,设┃(2)┃ 按规定执行不得分,执行不完全,
有《会计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 ┃每项扣0.5分。
》进行登记妥善保管,交接手┃ ┃
续严密。 ┃ ┃
各种印章使用范围正确,符┃ ┃
合规定 ┃ ┃
(2)联行专用章、密押及┃(1)┃ 未按规定保管与使用不得分,保管
联行划款凭证,严格分人保管┃ ┃、使用不当扣0.5分。
,妥善使用。 ┃ ┃
(3)压数机管理符合规定┃(2)┃ 未按规定要求保管与使用不得分,
要求,压数机、汇票及汇票专┃ ┃保管使用不当扣0.5分。
用章严格分人管理,妥善使用┃ ┃
━━━━━━━━━━━━━╋━━━╋━━━━━━━━━━━━━━━━
三、财务管理 ┃ 10 ┃
1.财务计划按规定编制,┃(4)┃1.财务计划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不得
及时上报。 ┃ ┃分;
┃ ┃2.财务计划未按规定要求编制错一
┃ ┃项扣0.5分。
2.各项收入及时入帐,各┃(3)┃1.各项收入未按规定入帐的每笔扣
项开支使用范围、开支标准符┃ ┃0.5分。
规定。 ┃ ┃2.成本开支范围,不符有关规定的
┃ ┃,每项扣0.5分。
3.固定资产折旧、呆帐准┃(3)┃ 未按规定计提,划交的每项扣
备金和利润留成的计提符合规┃ ┃0.2分。
定比例。利润、税金、能源基┃ ┃
金以及按国家规定应交的其他┃ ┃
款项及时足额上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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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标 准 ┃标准分┃ 扣 分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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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度决算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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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度决算前能够做好内┃(5)┃未按规定做好决算准备工作,每项
外帐户的核对、资金的清理以┃ ┃扣1分。
帐页、报表、签证单准备等工┃ ┃
作。 ┃ ┃
2.决算报表完整齐全,符┃(5)┃1.未按规定时间上报决算,扣2分
合各项质量要求,按时上报。┃ ┃2.报表不完整,每项扣0.5分。
┃ ┃3.报表数字不准确或表表之间有数
┃ ┃据不衔接每项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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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现金出纳管理 ┃ 10 ┃
1.认真坚持钱帐分管,双┃(4)┃1.不能坚持“四以”制度的不得分
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守库┃ ┃2.没有做到帐钱分管,收付分开交
、双人押运及错款报告制度。┃ ┃接清楚的,每项扣0.5分。
┃ ┃3.发生错款,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的
┃ ┃每项扣1分。
2.收款要复点,付款要复┃(2)┃ 未按规定办理,不得分。
核,付款员与收款员分工明确┃ ┃
,程序固定,现金收处讫章、┃ ┃
现金付讫章按规定分别专人保┃ ┃
管使用。 ┃ ┃
3.按日盘点,库存现金做┃(2)┃1.未按规定执行不得分。
到帐款相符,营业终了,全部┃ ┃2.中竿不碰库,每次扣0.5分。
现金入库。 ┃ ┃
4.行领导、财会主管按规┃(2)┃1.未建立金库查库制度扣1分。
定查库,确保安全。 ┃ ┃2.未按要求及时查库,每项扣
┃ ┃0.5分。
┃ ┃3.挪用库款,白条抵库,帐实不
┃ ┃符,每次每项扣1分(可以倒扣
┃ ┃分)。
━━━━━━━━━━━━━╋━━━╋━━━━━━━━━━━━━━━━
3.会计差错考核 ┃ 10 ┃
差错率分别控制在: ┃ ┃
(1)会计核算差错率即在┃(5)┃1.会计核算差错率在万分之三以内
万分之三以内 ┃ ┃,得满分,每超万分之一扣1分。
(2)现金出纳差错即在百┃(5)┃2.现金出纳差错在万分之零点五以
万分之零点五之内。 ┃ ┃内,得满分,每超过百万分之零点一
┃ ┃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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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会工作升级考核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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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标 准 ┃标准分┃ 扣 分 标 准
━━━━━━━━━━━━━╋━━━╋━━━━━━━━━━━━━━━━
考核标准总分 ┃100┃
一、财会部门内部,有合理┃ 5 ┃1.未建立合理的操作规程,核算工
的操作规程和科学的核算管理┃ ┃作未具有程序化,规范化的扣4分。
措施,制定核算质量考核制度┃ ┃2.未建立核算质量考核制度扣4分
、内部稽核制度、费用开支审┃ ┃3.未建立内部稽核制度扣3分。
批制度以及业务学习制度,并┃ ┃4.未建立费用开支审批制度扣2分
能够认真落实。 ┃ ┃,费用开支超标准每项扣0.5分。
┃ ┃5.每月业务学习少于2次扣2分,
┃ ┃无规划,无考核,无记载,每项扣
┃ ┃0.5分。
━━━━━━━━━━━━━╋━━━╋━━━━━━━━━━━━━━━━
二、日常会计核算(包括应┃ 25 ┃1.会计凭证未达到升级要求的,每
用电子计算机核算)质量好,┃ 15 ┃笔扣1分。
效率高。会计凭证、帐簿、报┃ ┃2.帐簿记载未达到升级要求,每户
表整洁清晰,文字和数字书写┃ ┃扣1分。
工整。 ┃ ┃3.报表编报未达到升级要求每项
坚持优质服务,工作环境整┃ 10┃扣1分,
洁,客户满意。 ┃ ┃ 服务质量不高,环境差不得分。
━━━━━━━━━━━━━╋━━━╋━━━━━━━━━━━━━━━━
三、根据会计核算数据,向┃ 10 ┃1.不能定期(至少按月)向本行领
本行领导提供与经营决策有关┃ ┃导提供与经营决策有关的会计核算数
的信息资料有专题分析材料。┃ ┃据信息资料扣5分。提供不及时每项
┃ ┃扣1分,数据信息资料不准确每项扣
┃ ┃0.5分。
┃ ┃2.未能通过会计核算数据资料,对
┃ ┃经营状况进行专题分析,写出书面材
┃ ┃料,扣5分,分析不力,材料空洞扣
┃ ┃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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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参与讨化、研究本行有┃ 15 ┃1.未参与讨化,研究本行有关业务
关的业务及经营决策工作,积┃ ┃及经营决策工作及制度,扣5分。
极提出有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2.参与不得力,不能积极提出有建
有书面材料,并取得明显成效┃ ┃设性意见和建议的,扣2分。
┃ ┃3.提出建议和意见,未形成出材料
┃ ┃,扣2分。
━━━━━━━━━━━━━╋━━━╋━━━━━━━━━━━━━━━━
五、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 15 ┃1.未能定期(至少按季)分的财务
况,考核经营成果,提出有针┃ ┃计划执行情况,才核经营成效扣5分
对性的改进措施,促进全行财┃ ┃2.分析、考核不力、不实扣2分
务计划的实现。 ┃ ┃3.未能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 ┃扣2分。
┃ ┃4.未能完成财务计划的扣5分。
━━━━━━━━━━━━━╋━━━╋━━━━━━━━━━━━━━━━
六、行领导依法支持会计人┃ 10 ┃1.行政领导不能储法支持会计人员
员履行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 ┃履夫会计核算的,财务管理和财会监
财会监督职责。财会部门对违┃ ┃督职责扣5分。支持不力,管理监督
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开支┃ ┃不善,每项扣1分。
,能按《会计法》规定处理。┃ ┃2.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开
┃ ┃支,不按有关规定处理的,每项扣1
┃ ┃分,严重违纪按违纪论处。
━━━━━━━━━━━━━┻━━━┻━━━━━━━━━━━━━━━━
━━━━━━━━━━━━━┳━━━┳━━━━━━━━━━━━━━━━
项 目 标 准 ┃标准分┃ 扣 分 标 准
━━━━━━━━━━━━━╋━━━╋━━━━━━━━━━━━━━━━
七、差错率分别按在: ┃ 10 ┃1.会计核算差错率在一万分之一,
(1)会计核算差错在万分┃(5)┃以内得满分,每超万分之0.5扣
之一以下。 ┃ ┃1分。
(2)现金出纳差错额在百┃(5)┃2.现金出纳差错在百万分之零点三
万分之零点三以下。 ┃ ┃以下得满分,每超百万分之零点1扣
┃ ┃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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