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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禁烟之法律规定/黄卫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2 22:18:21  浏览:96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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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1977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美国国家癌症协会提出的把11月12日作为“全美戒烟日”的议案,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确立“全国戒烟日”的国家,现在美国吸烟人数每年以2%的速度下降。美国没有制定任何全国性的禁烟法规,禁烟的规定完全由各个州自由规定。全美有27个州实行严厉的公共场所禁烟令,禁止在任何公共场所,包括酒吧和餐馆吸烟。2009年6月22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家庭吸烟预防和烟草控制法》的法案,食品和药物管理局有权降低烟草制品尼古丁含量,有权禁止将香烟制成糖果口味来吸引年轻人,并有权禁止给烟草制品贴上“低焦油”或“轻度”等误导性标签。烟草公司也将被要求用“吸烟有害”等字样覆盖香烟盒上的广告画。

  新加坡:新加坡政府从1986年12月1日起,将不吸烟列为国民守则内容,1990年开始禁止所有的香烟广告宣传,违者最高可被罚款2500美元或入狱6个月。学校不录取吸烟的学生,汽车司机吸烟要吊销驾驶执照等。新加坡禁烟法规定,凡在公共场所扔一个烟头者罚款500新加坡元或打4板子。

  英国:英国政府是通过立法禁烟的,从2007年7月1日起,英格兰地区的所有公共场合都实行禁烟。在禁烟区吸烟者将被罚款50英镑;没有贴出“禁止吸烟”标志的场所将被罚款200至1000英镑;禁烟场所的经营业主如不制止吸烟行为,将被处以最高2500英镑的罚款。

  法国:法国在各个地方都开辟“禁烟室”,规定室内必须安装密封的防烟设备,对违反规定的要罚款40至80法郎。禁止在报刊杂志刊登烟草广告,烟厂必须在烟盒上印上“吸烟致癌”的警告。从2008年1月1日起,法国公共场所开始全面禁烟。为落实禁烟令,法国有逾17万名“香烟警察”在公共场所巡逻。这些“香烟警察”由警察、宪兵和军队巡逻兵组成,一旦发现有人违反禁烟令,“香烟警察”有权对违令者处以68欧元的罚款,而违规的公共场所将被处以双倍罚款。

  日本:禁止中小学生吸烟,违者开除学籍。为有效防止未成年人吸烟,日本烟草协会开发了一种智能IC卡。购买香烟时,只需将卡片放在自动贩卖机的特定位置,购买者的成年人身份就能得到识别和确认。从2008年7月开始,没有这种卡的人就无法再在自动贩卖机上购买香烟。

  意大利:1989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严禁吸烟法》。规定在医院、学校、老人的家里、体育中心、剧院和电影院、电视台的工作间里完全禁止吸烟。规定16岁以下的儿童禁止吸烟,违者处以20万里拉(约合人民币856元)以上罚款;对向孩子出售香烟的人,要处以100万里拉的罚款(约合人民币4282元)。管理人员若不执行这项禁令,将被处以500里拉以上的罚款。

  韩国:禁止向19岁以下青少年售烟。否则将被罚款1000万韩元(约合人民币6.9万元)或者入狱两年。

  泰国:公共场所全面禁止吸烟,违者罚款2000铢。泰国规定,烟盒必须用一半的面积印上统一的警示性画面:一个被熏黑了的肺、一副黄黄的参差不齐的板牙、一个插满管子的病体,还有一个喷云吐雾的骷髅。包装上也不准印有轻量、柔和或焦油含量低等误导性词语。

  印度:实施“连坐”制度。2008年印度出台规定,公司的法人代表需要对员工吸烟负责任。在公共场所,比如饭馆,老板或负责人要督促顾客不能吸烟。“如果一个人在饭馆吸烟被举报,他要被罚款100卢比,而饭馆老板同样要被罚100卢比。这样如果有三个人吸烟,他就要被罚300卢比。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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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府[2009]2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十三届四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市经贸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十五日





江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

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提高我市的节能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从源头上杜绝能源的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以及《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粤府办[2008]29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需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照本实施细则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三条 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备案申请材料中应包含项目的节能情况材料。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节能评估是指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委托有关节能评估单位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能源耗费情况以及采取的节能管理措施情况进行专业论证和评价,并提出评估意见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申请报告时,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的合理用能情况和节能管理措施进行审查的行政行为。

第五条 节能评估和审查要遵循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原则,结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工作,依据国家和省的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进行。

第六条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各级经济贸易部门负责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第七条 节能评估由节能主管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指定的节能评估单位负责。国家和省有规定的,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节能评估单位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节能主管部门和市投资主管部门参照省的有关规定另行制订。

第八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应统一设置专门的节能分析篇(章),分析项目能源消耗情况并提出节能措施。对未按规定编制节能分析篇(章)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九条 节能分析篇(章)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所遵循的合理用能标准;

(二)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遵循的节能设计规范;

(三)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

(四)项目生产过程中的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建筑、设备、工艺合理用能分析;

(五)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能耗指标分析;

(六)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分析;

(七)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采取的节能措施;

(八)项目节能效果分析;

(九)工业项目还应对生产的用能产品的能源单耗水平作出说明。

第十条 节能评估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评估必须具备的内容。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不需评估的项目,原则上可不进行节能评估,但生产过程中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年耗油1000吨以上、年用电500万千瓦时或新增电力容量1000KVA以上的项目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应进行节能专项评估。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应根据节能评估意见对项目节能分析篇(章)进行审查,并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审批、核准项目,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或核准;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应严格执行强制性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第十三条 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分析篇(章)的咨询机构和人员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节能评估和审查信息共享机制,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及时将节能评估和审查相关情况通报给同级节能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措施和节能方案的监督检查;节能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实施节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已批复节能措施和节能方案的建设和生产行为,对未按节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停工和停止生产并限期整改,同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节能评估机构和节能评估人员在节能评估工作中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的,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限定3年内不得参与节能评估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节能措施和节能方案作为项目验收的必备内容,没有按照节能措施和节能方案建设的项目不能通过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中应包括项目节能情况评价的内容。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遵循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创新管理、改善服务的原则,节能评估和审查要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工作相结合,不得设立新的审批环节及收费项目,不得延长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时间。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8月17日起施行。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加强进料加工复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加强进料加工复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办法的通知》和经贸部有关加强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规定,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凡属实行出口许可证和配额管理的商品,应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和配额,海关凭证监管验放。
为方便业务,现决定:凡属经贸部核发出口许可证商品的进料加工复出口项下的出口(包括各地各类外贸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进料加工复出口),从文到之日起,委托我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代部发证,其中各专业总公司自营和实行单轨制计划的中央各部门工贸公司的进料加工复出
口,以及纺织品进出口公司系统的两纱两布的进料加工,仍由经贸部核发出口许可证。现将有关规定和发证原则,通知如下:
一、进料加工复出口是“两头在外”,不挤占国内原料的一种贸易方式。对国内原料充足、国外市场容量有限、与正常贸易有严重矛盾的商品,以及国外对我有配额限制的商品,要加强宏观管理,进行综合平衡。为防止盲目发展,需要加强宏观管理的进料加工的商品暂定为:食糖、棉
纱、棉涤纶纱、棉坯布、棉涤纶坯布、棉漂布、棉涤纶漂布、抽纱、地毯、阿拉伯袍裤、劳保手套、盐水蘑菇、蘑菇罐头、锔材、钢材、硅铁、生铁、锡、卫生纸和瓦楞芯纸(只审批对港澳地区加工出口的)二十种商品(以许可证商品目录解释为准)。上述商品的进料加工项目、合同须报

我部审批,凭批件向海关领取《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其余商品不需事先报批(有配额限制的按配额数量出口)。
二、进料加工复出口,按其性质属正常进出口贸易范畴。因此,必须是经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才能开展此项业务。其中属一、二类商品的,必须拥有该项商品经营权的进出口公司、企业,才能进行此项业务。
外商投资企业搞进料加工业务,应该是在原批准的经营范围、规模内,不得超过原批准的经营范围和规模。
三、审批原则。经贸部公布的十种禁止出口商品(麝香、天然牛黄、聚乙烯(原料)、独居石、铜及铜基合金、铝及铝基合金、白金、黄磷、镍及镍基合金、镍材)和本文上列二十种进料加工的商品,在6月1日前已批准并在海关登记领取了《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的,继续执行;新的
进料加工项目、合同,须报经贸部批准,凭批准文件向海关登记,领取《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其他商品的进料加工项目、合同,仍按经贸部和海关总署的现行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审批,海关凭有权审批单位的批准文件,进行登记核发《进料
加工登记手册》。
四、关于进口原料消耗定额问题。原料进口后经再加工,改变原有形态,其消耗定额的核算标准,海关将根据部颁标准、同行业的先进生产水平和企业生产实际情况,逐步确定消耗定额。并将原料进口数、消耗定额、出口数量记入《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发证机关根据《进料加工登记
手册》核定的数量发放出口许可证,海关按证逐笔核销。
五、外商投资企业的进料加工,仍按经贸部和海关总署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1989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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