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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电化教育工作暂行规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09:12:06  浏览:88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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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电化教育工作暂行规程

国家教育委员会


学校电化教育工作暂行规程

1988年6月20日,国家教委


为加强学校电化教育工作,特制定本暂行规程。
第一条 学校应积极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开展电化教育,促进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和教学效率。
第二条 开展电化教育的学校应建立、健全电化教育机构。学校电化教育机构属教学单位。
第三条 学校电化教育机构应为本校教学服务,其任务是:
(一)制定本校电化教育工作计划。
(二)根据教学需要,收集、编制电化教育教材和资料为教学服务。
(三)配置、管理电化教育器材和设施。
(四)开展电化教育教材和教法的研究。
(五)帮助教师掌握电化教育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负责培养、培训师资的学校的电化教育机构,还应承担向学生传授电化教育基本知识和技能的任务。
第四条 学校电化教育机构应加强组织建设。
(一)应配备与其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并聘请优秀教师兼任电化教育机构的工作。
(二)高等学校电化教育机构负责人应具有不低于副教授或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初、中等学校电化教育机构负责人应具有不低于本类学校设置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三)负责人和骨干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条 教师应积极开展电化教育。
(一)提倡教师学习并掌握电化教育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二)鼓励教师参加电化教育教材和资料的审定工作。
(三)开展电化教育的学校,教师应积极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提高教学质量。
第六条 学校应切实抓好电化教育教材的建设。
(一)电化教育教材应根据教学大纲,选择文字或语言不易讲清的重点、难点内容,针对教学内容的特点和学生的实际,合理选择媒体,通过编、选、借、译的途径进行建设。
(二)普通高等学校电化教育教材的建设,主要通过校际协作解决。有条件的学校应编制电化教育教材供教学使用。
(三)初、中等学校电化教育教材的建设,由中央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规划和组织。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有条件的学校根据教学需要可组织编制补充性、辅助性电化教育教材和资料。
(四)电化教育教材的建设应充分发挥优秀教师和编制人员的作用。
(五)电化教育教材的建设应列入学校教材建设计划。
(六)严格电化教育教材的审定工作。
(1)供校内使用或内部交流用的电化教育教材由学校自行审定。
(2)公开发行的电化教育教材按有关规定进行审定。
第七条 学校应统筹规划好电化教育器材的建设。
(一)初、中等学校应按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电化教育器材配备目录进行配备。
(二)应优先配置教学第一线所需的电化教育器材。
第八条 学校应多渠道筹集电化教育经费。
第九条 学校应根据电化教育的特点,贯彻执行有关政策和规定。
(一)电化教育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应按有关规定评定和聘任。
(二)教师兼任电化教育机构的工作或编制电化教育教材和资料应计算教学工作量。
(三)电化教育教材应与文字教材同等对待。
(四)优秀的电化教育教材、电化教育研究成果和技术革新成果,应与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同等对待,并作为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和评选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的依据之一。
(五)接触有毒物质,野外作业,在高频辐射和密封空调、高温、高寒、强光等条件下工作的人员应按规定享有劳动保护待遇。
第十条 加强对电化教育工作的领导。
(一)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从实际出发,制定学校电化教育工作发展规划和计划,建立和健全电化教育工作的管理办法。
(二)应将电化教育工作列为评估学校工作的一项内容。应将电化教育取得的实际效益作为评估学校电化教育工作的首要标准。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教育委员会、高等教育局、教育厅(局)可根据本暂行规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补充规定。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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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招商引资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招商引资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招商引资的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八月十三日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招商引资的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引进市外资金,努力扩大利用外资规模,加快菏泽经济发展,参照外地做法,结合菏泽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市外资金是指从市外引进的外商直接投资的实际到位货币资金、专利技术、先进设备和异地金融机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不包括国家、省政策性资金和政策性银行贷款。
  第三条 奖励范围:吸引市外资金的国内单位、中介组织和个人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人和国外中介机构(以下统称引资人)。
  第四条 认定依据:境外资金以市外汇管理局核定的数字为准;境外客商以人民币出资和引进境内客商资金以会计师事务所国家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专利技术和先进设备以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为准。
  第五条 奖励标准:根据认定的外商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对引进的工业生产性项目和商贸物流项目给予投资额0.5%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对引进中国500强和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工业项目按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进工业项目对地方财政年贡献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
  同时符合两个以上奖励条件的,按最高标准奖励。
  市直部门招商引资在菏泽开发区落地的,从项目投资年度起,从该项目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中每年提取20%,奖励给引资部门,部门可拿出20%奖给引资人,连续奖励5年。
  第六条 兑现方式:采取分期兑现的办法,项目落地后兑现奖金的50%;首期奖励由受益财政预支;其他从受益财政中列支,每次奖励不超过该项目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
  本办法只奖励第一引资人,多人共同引资的项目,由共同引资人提出分配方案,分别兑现。
  第七条 资金来源:由各级财政每年列出奖励基金预算,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负责兑现。
  第八条 奖励的认定和监督:奖励的基数由各级投资考核部门认定,并负责监督奖励的兑现。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可行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铜川市人民政府为领导和协调管理各项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制定、并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内部工作制度、规定,对具体事项的布告、公告以及行政管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符合法律和法规,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为办法、规定、实施细则。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办法”;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称“规定”;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实施细则”。
   规范性文件不得称“条例”。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各主管部门负责起草。起草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其主要内容与几个主管部门的业务有密切关系的,经领导批示或主要起草部门申请,可由法制办公室或者主要的部门负责,组成各有关部门共同参加的起草小组开展工作。
   第七条 市政府各主管部门申请制定规范性文件,须先向法制办公室提交规范性文件制作说明书及有关文件。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
   (二)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及方法;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政策依据。
   第八条 法制办公室接到制作说明书及有关文件后,即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查。经审查确需制定的,由法制办公室向市政府提出报告,经市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后,予以立项。
   第九条 经批准立项的规范性文件,法制办公室通知主管部门组织起草,或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起草小组负责起草。
   第十条 在规范性文件起草过程中,要注意调查研究,搜集资料,防止闭门造车,脱离实际。对于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的业务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规定,应当与有关部门协调一致;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上报规范性文件草案时专门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一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意与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衔接和协调。对同一事项,如果作出与别的规范性文件不相一致的规定,应当在上报规范文件草案时专门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二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现行内容相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如现行的规范性文件将被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必须在草案中写明予以废止。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对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奖惩办法、施行日期等作出规定。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用条文表达,每条可以分为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和目冠数字。不分章,不设总则、附则等,要求脉络清晰,层次分明。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或规章已设立了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在法定的处罚种类、范围、幅度以内规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或规章未设定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起草单位起草完结后,将草案文本(15份)、起草说明及有关文件复印件报法制办公室进行审核。
   审核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审查。法制办公室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就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1、规范性文件草案是否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
   2、规范性文件草案是否符合铜川实际,是否可行,是否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3、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内容是否规范,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规范性文件草案是否与其它规范性文件相矛盾;
   5、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法制办公室在审查的同时,应将草案文本转给各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各承办单位应按转办要求,认真、全面提出修改意见,并按规定时限报法制办公室。
   (二)论证。在审查及收集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法制办公室应召集有关部门举行规范性文件论证会,就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必要性、合法性、规范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通盘论证。
   规范性文件草案论证会由各有关部门的主管领导和业务负责人参加。
   (三)报审。法制办公室根据审核情况,提出修订意见,转承办单位进行修订。修订后,正式打印35份报法制办公室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由法制办公室签署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法制办公室根据常务会议意见进行修订,并拟文报市政府领导签发。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必须于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法制办公室报送25份备案。备案材料包括正式文件、起草说明及有关文件。一律铅印或油印,不得以会议文件或文件汇编的撕页报送。
   第十九条 法制办公室应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掌握文件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有关部门应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应予修订的,由执行部门按上述规定程序办理,需要废止的,报法制办公室,由法制办公室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依据本办法规范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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