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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国产棉违法案件进行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7 04:54:57  浏览:92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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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国产棉违法案件进行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对国产棉违法案件进行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今年2月18日,国家计委、海关总署等九部委联合发布了《国产棉花以出顶进管理暂行办法》(计经贸〔2000〕161号),并同时废止了国家计委、海关总署等八部委于1999年3月31日联合下达的《关于新疆棉花以出顶进管理暂行办法》(计经贸〔1999〕352号
)。为保证国产棉以出顶进政策的贯彻落实及总署行政规章效力的连贯性,今后海关对国产棉违法案件进行行政处罚,一律适用海关总署令第72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违反〈关于新疆棉花以出顶进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各关在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同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和《规定》的相应条款。
本通知所附公告稿请各关自行对外公布。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知,对违反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海关总署等九部委联合发布的《国产棉花以出顶进管理暂行办法》(计经贸〔2000〕161号)的行为,海关一律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违反〈关于新疆棉花以出顶进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
规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72号)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二○○○年五月 日



2000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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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学科评审组组建试行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学科评审组组建试行办法

(1995年10月30日委务会议通过)


  为贯彻“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下称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学科发展和评审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学科评审组(下称评审组),进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的评审和成果评议等工作。 

  第一条 评审组及其成员的职责与任务

在同行评议的基础上,对面上项目、重点项目和某些专项基金项目的申请进行评审,提出资助项目及资助金额的具体建议。
参加重大和重点项目的立项评议,参与重大项目的同行评议或论证评审。
参与学科发展战略研究和项目指南的拟定。
参与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协调、验收及重要研究成果的评议和鉴定。
参与国家重点实验室和部门开放实验室的评估。
  第二条 组成评审组的基本原则

聘请学科评审组成员应从多方面综合考虑,包括学术造诣较深,知识面较广,熟悉国内外本学科发展情况,分析判断能力较强,学风严谨,办事公正,热心科学基金事业,在任期内有时间和精力参加评审工作。
评审组的构成,应考虑到不同研究分支学科的覆盖面,学术观点的代表性,地区分布及年龄结构。特别注意选择优秀的中青年科学家参加。与863计划领域关系密切的评审组,要有相应的863领域专家组成员参加。应用性较强的学科还应吸收部分产业部门的工程技术专家参加。
一个评审组内,同一单位的成员原则上限1名。
条件相近时,注意选聘京外单位的专家。
新聘任评审组成员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8周岁。
  第三条 评审组的数量与人数

每届评审组的数量和评审组成员总人数由委务会议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评审组的设置与调整由委务会议批准。
根据特殊需要,每次评审会议可特邀少数专家(条件同评审组成员)参加评审工作,但人数要严格控制,其程序需由科学部主任审核后,报分管委主任批准。
  第四条 评审组成员的任期
  评审组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两年,两年届满进行换届,更换二分之一成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四年)。

  第五条 回避与保密

评审组成员凡当年在其评审组所在科学部有作为第一申请人的申请项目时,不出席当年该科学部的评审会议。
评审组成员如遇评审本人参加、直系亲属和本人所在单位的申请项目时,回避有关的讨论和投票。
评审组成员及与会特邀专家,必须严格遵守评审工作保密制度。对违反保密规定和办事不公正的成员,科学基金委员会将视情况给予批评,情节严重者将停止其参与评审工作。
  第六条 评审组换届程序

评审组换届工作从届满当年10月份开始至次年3月份结束。
拟聘成员的提名应多渠道推荐,主要有:
 (1)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学部常委推荐提名;
 (2)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员推荐提名;
 (3)863计划领域专家委员会首席专家推荐提名;
 (4)前届评审组正、副组长推荐提名;
 (5)科学基金委员会科学部负责人、学科主任推荐提名。
 其中(1)-(3)的推荐提名,由综合计划局负责征集、汇总后,提供科学部作为遴选评审组成员时参考。
学科主任对上述推荐、提名人选进行综合分析,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提出新一届评审组成员建议名单,向科学部主任会议汇报。
科学部主任会议同意后的建议名单(填表),连同上一届评审组工作情况,向分管委主任汇报,经分管委主任审核同意后,将名单录入软盘送综合计划局。
评审组成员建议名单经委务会议审定后,由综合计划局负责征求拟聘评审组成员本人及所在单位意见。
综合计划局会同各科学部提出新一届学科评审组成员正式名单,提交委务会议批准。
新一届学科评审组批准后,由科学部向评审组成员发送聘任证书,向离任成员发送致谢信。
  第七条 附则

本办法自委务会议批准之日实施。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执行本办法。
科学基金委员会责成综合计划局负责解释本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黑龙江省单位内部治安防范管理规定》等十三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黑龙江省单位内部治安防范管理规定〉等十三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省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栗战书

2009年1月5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黑龙江省单位内部治安防范管理规定》等十三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黑龙江省单位内部治安防范管理规定》等十三部省政府规章。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废止的十三部省政府规章目录



废止的十三部省政府规章目录


  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1982年6月30日黑政发〔1982〕131号发布)
  2、黑龙江省病毒性肝炎预防管理办法(省政府批准,1987年12月3日黑卫防〔1987〕364号文件省卫生厅发布)
  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细则(省政府1988年5月16日发布)
  4、黑龙江省农村劳动积累工兴修水利规定(1989年5月4日省政府令第11号发布)
  5、黑龙江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办法(1989年5月31日省政府令第14号发布)
  6、黑龙江省查禁淫秽物品治安管理规定(1989年11月12日省政府令第36号发布,1998年1月3日省政府令第1号修订发布)
  7、黑龙江省单位内部治安防范管理规定(1989年11月30日省政府令第38号发布)
  8、黑龙江省企业兼并承包租赁经营经济性质的认定及登记注册暂行规定(黑政函〔1990〕29号文件批准,省工商局1990年7月18日黑工商发〔1990〕64号文件发布)
  9、黑龙江省饲料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4月15日省政府令第1号发布)
  10、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细则(1994年9月29日省政府令第8号发布,2006年10月20日省政府令第9号修订发布)
  11、黑龙江省饮食业卫生管理办法(1997年7月2日省政府令第8号发布)
  12、黑龙江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1998年4月3日省政府令第10号发布)
  13、黑龙江省机电产品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8年11月16日省政府令第21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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