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批准河北省赤城县等地为第四批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8:25:45  浏览:89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批准河北省赤城县等地为第四批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的批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1999]274号




关于批准河北省赤城县等地为第四批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的批复
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根据你局申报,经研究,现批准河北省赤城县等40个地(市)、县(旗、区)、矿区为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第四批试点地区(名单详见附件)。接此通知后,请组织上述试点地区按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的要求,尽快成立以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首的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领导小组。同时,要严格按照《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要求,接受省环保局技术指导,编制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组织专家论证,报当地人民政府或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并报我局备案。

  特此批复。

  附件: 第四批全国生态示范区试点地区名单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

  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第四批试点地区名单


  河北省 赤城县 蔚县 涿鹿县 怀来县 平山县

  天津市 宝坻县

  内蒙古自治区 奈曼旗 兴安盟农牧场管理局 呼伦贝尔盟

  辽宁省 清原满族自治县 宽甸满族自治县

  江苏省 扬州市 溧阳市 兴化市 邳州市

  浙江省 丽水地区 宁海县 安吉县

  安徽省 望江县 绩溪县

  福建省 华安县

  江西省 南丰县 黎川县 武宁县

  河南省 濮阳市 新县 柘城县 伊川县 泌阳县

  山东省 寿光县 新汶矿区

  湖北省 荆门市 京山县

  湖南省 长沙市岳麓区 长沙县

  广东省 中山市

  甘肃省 广河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哈密市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阜康市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上海市企业临时工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企业临时工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乡劳动力的统筹管理,保障企业和临时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工,是指每次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
第三条 临时工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禁止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从事特殊工种、繁重体力劳动或有毒、有害作业的临时工,必须年满十八周岁。
第四条 企业应当与临时工本人签订《临时工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一式两份,企业与临时工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工作任务,工作期限,工作条件,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劳动纪律,违约责任和终止、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等。
第五条 企业应当在签订合同后十天内向临时工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服务所办理临时用工手续,或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服务公司代办临时用工手续。
劳动合同期满,企业应与临时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并书面通知临时工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服务所。
第六条 在劳动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企业宣告破产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二)招用后发现临时工不符合用工条件的;
(三)临时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停工医疗期满后尚未痊愈,或痊愈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予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七条 在劳动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临时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经有关部门确认,企业劳动保护条件和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临时工身体健康的;
(二)企业不能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损害临时工合法权益的;
(四)本人应征入伍或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学习的。
第八条 企业或临时工任何一方在合同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均应提前三天通知对方;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同时征求企业工会意见,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损失情况和责任予以赔偿。
第九条 企业招用临时工,应当从本市城镇经过待业登记的人员中招用。确需从本市农村或外省、市招用的,应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经批准从本市农村和外省、市招用的临时工,不转户口和粮油关系。
第十条 企业在本市城镇招用临时工,可以自行确定招收地区、对象、条件和办法,也可以委托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劳动服务机构和职业介绍所代为招收或介绍。
为企业代为招收、介绍临时工或提供其他服务,可以收取一定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报市物价局审批后执行。
第十一条 对从本市城镇招用的临时工,实行《劳动手册》制度。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时间满一个月以上的,可记入《劳动手册》,累积计算为连续工龄。
第十二条 临时工的工资、奖金、津贴、保健食品、劳动保护用品、物价补贴和交通补贴等待遇,参照所在企业同工种、同岗位、同等工作条件的职工待遇确定。
第十三条 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因工死亡的,其抚恤标准与合同制工人相同。
第十四条 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因工负伤的,其医疗期间的待遇与合同制工人同等对待。医疗终结后,由劳动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务院或上海市有关伤残标准确定其伤残程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所在企业吸收为合同制工人,订立长期劳动合同,一直到退休年龄为止。部分丧失劳
动能力的,由企业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劳动合同期满后,根据其伤残程度和事故责任,可在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后终止合同,或吸收为合同制工人。
第十五条 临时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停工医疗期限,按其在本企业工作的时间确定:工作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累计停工医疗期为一个月;工作时间满三个月至六个月的,累计停工医疗期为二个月;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累计停工医疗期为三个月。
临时工的医疗待遇,参照合同制工人的医疗待遇确定;病假工资按百分之五十发给。
工作时间在半年以上、停工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根据其伤病状况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一至三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第十六条 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由企业发给其家属相当于本企业职工两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补助费和该临时工六个月工资的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
第十七条 从本市城镇招用临时工,企业应按月向退休费统筹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凡实行退休费统筹制度的单位,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缴纳;未实行退休费统筹制度的单位,按照上一年度全市劳动合同制工人平均工资百分之十六的比例缴纳。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对从事有毒有害或危险性较大的工作的临时工,必须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临时工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后方可上岗作业。从事起重、电工、焊工、司炉工等特殊工种劳动的临时工,必须经岗位培训获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上岗操
作证书。
第十九条 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由所在企业负责管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来自农村的,应当返回农村;来自城镇的,应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服务所办理待业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使用临时工情况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可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对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应从企业税后留利中列支。
收缴的罚款收入一律上交同级财政。
第二十一条 劳动行政部门给予企业行政处罚时,应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企业对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企业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在履行临时工劳动合同中发生劳动争议的,按《上海市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临时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1992年7月14日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广播电视对农节目服务工程建设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广播电视对农节目服务工程建设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广局发〔2008〕138号


浙江广播电视集团,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台(集团):

为了建立和完善浙江省广播电视对农宣传服务节目制作播出的评价体系和扶持机制,我局制定了《浙江省广播电视对农节目服务工程建设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广播电视 对农节目 考核办法 通知

浙江省广播电视对农节目服务工程建设考核办法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浙江省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纲要(2008-2012)》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2008年度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08]44号)要求,为加强广播电视对农节目的制作和播出,推动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确保广播电视对农节目服务工程的顺利实施,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广播电视对农节目服务工程建设的基本目标
通过2008至2010年三年努力,形成以省台为龙头、县台为主阵地、市台为沟通城乡主桥梁,省、市、县三级分工联动协调,广播电视优势特色明显,最大程度满足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广大农村基层群众多层次、多样化需求的对农节目新体系和广播电视服务“三农”新格局,使我省广播电视对农宣传服务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第二条 广播电视对农节目服务工程建设的基本要求
1.浙江电视台公共·新农村频道作为我省唯一以服务“三农”为宗旨的电视专业频道,要办成全省电视对农政策指导、科技宣传、法律咨询、信息服务、文明指导和展示“三农”新貌等方面的权威性“龙头”平台。要求在自办节目中以面向“三农”为主的专题栏目2008年达40%以上、2009年达50%以上,2010年达到60%以上;浙江电台广播新闻综合频率要对现有的对农专题栏目进行扩充和改造提升,2010年办成基本满足全省共性需求的大版块节目,成为全省广播对农宣传服务的龙头。
2.县级广播电视台作为广播电视直接面向“三农”的基层播出机构,是广播电视服务新农村建设和广大农村基层群众的主阵地,应每天在黄金时间分别安排播出广播和电视的对农栏目。要求每周自办面向“三农”为主的广播和电视专题栏目2008年分别达1档以上,2009年达2档以上,2010年达3档以上。
3.市级广播电视台要充分利用其所在市对所辖区县在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辐射力和示范性,成为广播电视沟通城乡、服务城乡一体化的主桥梁。要求每周自办面向“三农”或“涉农”的广播和电视专题栏目2008年分别达1档以上,2009年达2档以上。

第三条 广播电视对农节目服务工程建设考核的分类
广播电视对农节目服务工程建设考核分直接补助类考核和评优类考核。
1.直接补助类对象:经济欠发达地区(包括海岛县)市、县(市、区)广播电视台对农栏目;
2.评优类考核对象:各级广播电视台制作的优秀对农栏目。
考核扶持补助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其中优秀对农栏目补助实行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受补助单位应将专项资金用于广播电视对农节目服务工程建设。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与省广电局另行制订。

第四条 广播电视对农节目服务工程建设直接补助条件:
1.省财政厅列为财政扶持一类地区的有关市、县(市、区);
2.2008年10月前,每周分别自办1档及1档以上的广播与电视对农栏目;
3.每档栏目时长不少于10分钟,并安排在适合农村受众收听收看的黄金时间播出。
4.栏目内容体现新农村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二十字方针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等方面。各地可从当地实际出发,各有侧重、各有特色,要求富有指导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5.栏目有相对固定的采编播人员。

第五条 广播电视对农节目服务工程建设评优条件:
1.每周自办的广播和电视对农栏目档数分别达1档以上;
2.栏目时长不少于10分钟,并安排在适合农村受众收听收看的黄金时间播出;
3.栏目内容体现新农村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二十字方针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等方面。各地可从当地实际出发,各有侧重、各有特色,要求具有较强的指导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4.栏目形态完整,制作精良。善于利用并较好发挥广播电视的特色与优势,形式生动活泼,可听可看性强;
5.栏目有固定且较强的采编播人员;
6.栏目的制作播出与农口等部门形成固定的协作机制。

第六条 广播电视对农节目服务工程建设的考核程序。
各广播电视台根据自身所处的经济发展区域和本台制作播出的对农栏目情况,分别向所在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各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牵头,会同农办等有关部门按本《办法》规定对所辖各市、县(市、区)广播电视台的申请进行初审并上报省局;
省广电局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审核各地上报材料,并对节目制作播出情况进行抽查评审,最终确定对农节目服务工程建设的扶持考核补助对象。同时,经综合评审考核,评选出广播和电视对农栏目“双佳”奖和优秀对农栏目单项奖若干名,给予以奖代补的扶持。

第七条 广播电视对农节目服务工程建设考核每年一次,具体时间和材料报送等要求由省局另行发文。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