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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6:47:55  浏览:81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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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6]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总局制定了《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流转税管理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钻石交易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钻石交易所(以下简称钻交所)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办理钻石进出口手续和对钻石交易实行保税政策的交易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钻石,包括毛坯钻石和成品钻石。
第四条 钻交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以下简称:备案清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及对海关开具的进出钻交所的《钻石交易核准单》(以下简称:核准单)进行编号登记。
第五条 按照《上海钻石交易所章程》和《上海钻石交易所交易规则》注册登记的专门经营钻石的所有会员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钻交所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和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税务机关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纳入辅导期管理。
第六条 会员单位通过钻交所进口销往国内市场的毛坯钻石,免征国内环节增值税,并可通过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会员单位通过钻交所进口销往国内市场的成品钻石,凭海关完税凭证和核准单(须一一对应),通过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指定的专业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中介机构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生退货,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除按现行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收回核准单(原件);钻石出口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内开采或加工的钻石,通过钻交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可凭核准单开具普通发票;不通过钻交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照章征收增值税,并可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第七条 会员单位通过钻交所进口成品钻石,凭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代征增值税税额抵扣,并将对应的核准单编号后,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登记。
第八条 会员单位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准单、备案清单或报关单等对成品钻石销售进行编号登记,并按规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登记的主要内容是:进口单位名称、国际代码、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数量及单位、报关单或备案清单号码、进口日期、原产国(地区)、总价、购买方单位名称、税务登记代码、专用发票代码、号码、核准单号等。会员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季度终了15日内向购买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发送其从钻交所购入钻石的发票清单,主要内容是:所属期限、进口单位名称、专用发票代码和号码、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数量及单位等。
第九条 从钻交所会员单位购进成品钻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向会员单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同时,必须向其索取核准单(第三联),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第十条 从钻交所会员单位购进成品钻石的所有单位(包括加工钻石饰品等单位)应当按规定对钻石交易、库存、委托加工等情况设置明细账簿,按月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钻石购、销、损、存的明细情况。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钻交所会员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发送来的发票清单信息与核准单相关信息按季进行核实,发现异常的,应立即移送稽查部门实施税务稽查。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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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联合公报

中国 印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联合公报


  2010年12月16日,中国和印度共同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联合公报》。公报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联合公报
二0一0年十二月十六日

  一、应印度共和国总理曼莫汉·辛格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10年12月15日至17日对印度进行正式访问。温家宝总理与曼莫汉·辛格总理举行了会谈,并将会见印度总统普拉蒂巴·帕蒂尔。两国领导人在诚挚友好的气氛中,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二、双方同意,作为世界上两个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印肩负着确保两国经济社会全面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历史责任,对推动亚洲乃至世界和平与发展作出重大贡献。中印关系超越双边范畴,具有全球和战略意义。

  三、双方欢迎对方的和平发展,认为这是一个相互促进的过程。双方相信,两国关系的发展为加强双方合作提供了不断增长的机遇。世界有足够空间供中印共同发展,也有足够领域供中印开展合作。

  四、双方满意地回顾了过去十年来中印关系取得的全面快速发展,重申遵守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关系原则和全面合作的宣言》、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印度共和国联合声明》、2006年《中印联合宣言》和2008年《中印关于21世纪的共同展望》确定的发展中印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共识。双方决定,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相互尊重和照顾彼此关切和愿望的基础上,加强战略沟通,促进务实合作,扩大人文交流,进一步深化和充实中印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内涵。

  五、为体现两国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双方决定建立两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定期互访机制。双方欢迎开通两国总理电话热线,两位领导人同意就共同关心的重要议题进行定期磋商。双方还同意建立中印外长年度互访机制。

  六、双方对两国不断增长的贸易额和投资关系表示满意,同意进一步扩大基础,平衡经贸合作,寻找新的合作机会,实现未来的巨大增长。为实现这一目标,双方:

  (一)积极看待经济关系中不断增长的机遇,同意建立战略经济对话机制,以加强宏观经济政策协调,促进交流互动,共同应对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和挑战,加强经济合作。

  (二)确立2015年双边贸易额达到1000亿美元的新目标。为减少印贸易赤字,双方同意采取措施推动印更多对华出口,包括支持印方参与中国举办的国家和地区贸易展,进一步推进贸易便利化,加强药品监管的合作和交流,加强中方企业和印信息产业的关系,加速完成对印农产品的植物检疫磋商。

  (三)重点拓展在基础设施、环保、信息技术、电信、投资、财金等领域的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印方欢迎中国企业参与印度的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制造业。双方鼓励两国企业扩大相互投资与工程承包合作,妥善处理经贸摩擦和分歧,共同反对一切形式的保护主义。双方成立了中印企业首席执行官论坛,讨论商贸事务,为扩大贸易和投资合作建言献策。

  (四)为加强银行业和金融合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印度储备银行达成了谅解备忘录。中印还同意向对方国家的银行颁发开办分行和代表处的许可。有关部门将制定具体办法。

  七、双方对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建交60周年系列庆祝活动表示满意。双方宣布2011年为“中印交流年”,鼓励两国社会团体、青年、媒体、学者、智库、艺术家和文化界人士开展更大规模的交流。双方同意今后五年内继续开展两国青年互访活动。中方将邀请500名印度各界青年于2011年访华。双方签署了关于新闻媒体交流的谅解备忘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2010至2012年执行计划》。双方同意探讨编写中印文化交流百科全书。

  八、双方强调了教育交流包括推动扩大相互学习对方国家语言的重要性。鉴此,中方欢迎印度中等教育中央委员会从下一个学期(2011年4月)起将汉语作为外语列入印度学校课程的决定。中方将在汉语教师培训和汉语教学材料方面提供支持。双方宣布共同设立中印优秀大学生交流项目,项目的实施将通过双方磋商确定。双方同意考虑商定相互承认学历学位的协议,以加强和推动两国校际交流和学生交流。

  九、双方注意到两国在跨境河流领域开展的良好合作,印方赞赏中国向印度提供汛期水文资料和在应急事件处置方面提供协助。双方重申将促进和加强该领域的合作。

  十、双方重申,将坚定致力于通过和平协商,早日解决边界问题等突出分歧。双方重申,解决边界问题是两国领导人商定的“十项战略”之一。双方再次确认,致力于遵守2005年签署的《关于解决中印边界问题政治指导原则的协定》,继续推进边界问题特别代表谈判进程,并致力于从政治和战略高度出发,积极寻求公平合理和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在边界问题解决之前,双方将根据已签署的协议,共同维护边境地区的和平与安宁。

  十一、两国呼吁国际社会继续坚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的有关原则,包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等。双方也赞赏中印在国际谈判中共同努力,本着按照巴厘路线图授权,促进公约及其议定书的全面、有效和持续实施的目的,争取达成公平、均衡的气候变化公约。双方对两国在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合作表示满意,并同意加强有关合作。双方欢迎《中印关于绿色技术合作的谅解备忘录》的签署。中方对印度将主办201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第11次会议表示赞赏。

  十二、双方强调一致反对各种形式和表现的恐怖主义,任何地方的任何恐怖主义行为都没有正当性。双方致力于共同努力打击恐怖主义,包括切断恐怖主义资金链。双方认为,有必要执行联合国所有相关决议,特别是联合国安理会1267、1373、1540和1624号决议。

  十三、中印互为邻国,在更广泛地区的稳定、繁荣和安全方面拥有共同利益。双方同意就地区事务加强多方位的对话,努力实现共同目标。双方认为,中印同为亚洲大家庭的成员,两国加强睦邻友好与互利合作,有利于营造和平稳定、平等互信、相互尊重的地区环境。中印致力于帮助阿富汗成为一个和平、稳定和繁荣的国家。双方强调,国际社会协调一致支持阿富汗主导的重建计划十分重要。

  十四、双方重申,支持亚洲地区多边合作机制并积极看待对方参与亚洲跨区域、区域和次区域合作进程,同意在东亚峰会、亚欧会议、上海合作组织、中-俄-印合作机制和南亚区域合作联盟内扩大合作。双方认为东亚峰会正在为建设一个开放、包容和透明的亚太地区架构作出有意义的贡献。双方同意在密切东亚人民之间联系的项目上加强合作。鉴此,中方欢迎印方重建那烂陀大学的努力。双方赞赏那烂陀顾问委员会的工作及进展。印方欢迎中方向那烂陀大学捐款100万美元。

  十五、双方表示致力于推进多边军控、裁军与防扩散进程。双方支持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所有核武器,呼吁国际社会共同向全球核裁军的目标迈进。双方重申坚决反对外空武器化和外空军备竞赛。

  十六、双方重申,根据国际法有关共识原则,海事安全、无障碍商贸和航行自由十分重要。鉴此,双方同意共同打击亚丁湾海盗活动。

  十七、认识到中印在重大国际地区问题上拥有共同利益和相似关切,双方决定加强在多边场合的协调与配合。中方高度重视印度作为发展中大国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理解并支持印度在联合国包括安理会中发挥更大作用的愿望。中方欢迎印度当选2011-2012年度联合国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双方同意加强在安理会内的磋商。气候变化、世界贸易组织多哈回合谈判、能源和粮食安全、国际金融经济改革等多边事务是双方加强合作的重点。双方认为,在全球经济企稳复苏的背景下,中印应加强在二十国集团框架下的沟通协商,共同推动加强全球经济治理,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均衡和普惠共赢方向发展。双方同意加强在“金砖国家”框架下的合作。

  十八、温家宝总理邀请辛格总理于2011年访华,辛格总理愉快地接受了邀请。访问具体日期将通过外交渠道商定。









关于2010年全国水运建设市场检查情况的通报

交通运输部


关于2010年全国水运建设市场检查情况的通报

交水发〔2011〕36号  


天津、河北、辽宁、吉林、江西、湖北、海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内蒙古、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南、广西、重庆、广东等各省(区、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2010年全国交通运输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加大市场监管力度,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确保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促进水运建设市场持续、健康发展,部组织开展了2010年度全国水运建设市场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部《关于开展2010年水运建设市场检查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10〕246号)的统一部署,各有关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真开展了水运建设市场检查工作,并形成了书面检查报告报部。在此基础上,部水运局会同部内有关单位组成检查组于2010年11~12月对江苏省、广东省和浙江省水运建设市场进行了综合检查,抽查了部分重点在建项目,并印发了检查意见书。
  这次检查分为部级检查和省级检查,部级检查在省级自查的基础上由部组织开展,省级检查由有关省(区、市)在地(市)级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检查重点为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水运基建管理职能的履行情况、项目参建单位依法建设和履约情况。检查实行“三不放过”原则,即问题不查清楚不放过,对有关问题处理不到位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并相应建立了重大问题检查回访制度。
  21个省(区、市)开展了本次水运建设市场检查工作,部和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抽查大中型水运建设项目72个,检查出问题270余个。检查后,各有关单位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90%以上的问题得到了整改。
  二、总体评价
  全国水运建设市场总体秩序基本规范;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逐步推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监管力度较强,监管措施到位;水运重点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整体处于受控状态,建设质量稳步提高;招投标监管力度不断加大,招投标行为不断规范。
  (一)重视建章立制,狠抓制度落实。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高度注重规章制度的建设,我部制定出台了《港口建设管理规定》、《航道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大力推行水运工程设计技术审查咨询制度。有关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本地水运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围绕信用体系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市场准入、工程变更、合同管理、质量安全管理等出台有关规定,努力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机制和监管体系。如辽宁省出台了《辽宁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执行处罚手册》,河南省出台了《关于加强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徽省出台了《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等。
  (二)认真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规范项目管理行为。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能够按照国家和我部的有关规定,加强市场监管,狠抓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工作,规范建设项目管理行为。重点水运工程总体上能够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有关要求,履行有关部门的报批或备案手续,工期设置比较合理,能够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实施。如江苏省连云港港疏港航道整治工程、扬州港扬州港区六圩作业区5号泊位工程,广东省广州港南沙港区粮食及通用码头工程、西江(界首至肇庆)航道整治工程,浙江省长湖申线(浙江段)航道扩建工程等,均较好地履行了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也比较规范。
  (三)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奖惩机制。
  为深入推进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我部先后印发了《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水发〔2008〕510号)和《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交水发〔2008〕511号),部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于2010年8月15日正式上网运行。各省(区、市)高度重视信用信息制度的建设,省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已有8个省(区、市)的平台实现了与部级平台的互联互通,其余省(区、市)正在积极建设或互联中。目前,广东、广西、山东、辽宁、福建、浙江、河南、重庆、安徽、海南等省(区、市)制定了本地区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如黑龙江省组织编制完成了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了信用奖惩机制和全省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体系;海南省对水运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建立业绩信誉和不良记录档案,建立“黑名单”制,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将被清出市场;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发完成了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从履约能力、诚信守法等各方面进行考核。
  (四)加强招投标管理,规范招投标行为。
  为加强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我部发布了《关于加强工程招标备案管理的通告》(2010年第7号),进一步规范了招标文件、资格审查、评标结果备案管理行为。各有关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真执行国家和部有关招标投标规定,加强招标备案管理,完善评标专家管理,不断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使招标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如江苏省建立全省交通运输招标评标中心,研究开发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并实现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通过信息化不断提高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手段和水平;福建省强化评标专家培训,提高公正度;广东省坚持把公开透明放在首位,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业绩、人员等情况,遏制造假行为。
  (五)认真执行强制性标准,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强制性标准执行的监督工作,强化质量、安全监管,细化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落实相关责任,水运重点工程质量通病治理成效较好,建设质量、安全均在可控范围之内;各从业单位能够执行强制性标准要求,按照合同要求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如浙江省开展了水运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和质量通病治理试点,及时总结经验,推行第三方检测制度、工程首件认可制、资金全方位监管等;江苏省连云港港疏港航道整治工程,以全新的理念指导项目建设,制定了一套有效的管理制度,建立了试验检测中心、桥梁检测中心、质量控制检测中心,运用实测数据强化过程监管,开发了集防护、生态、景观于一体的新型生态护岸结构。
  (六)认真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成立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开展自查排查、重点抽查和专项督查,并督促各有关单位认真整改,总结经验,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三、主要问题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市场检查工作开展不平衡。
  个别省(区、市)检查工作开展深度不够,检查项目较少,查出的问题表面化,书面材料不完整,不能真实反映本地区水运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不能按时报送书面材料。
  (二)部分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履行不到位。
  部分建设单位对基本建设程序的理解和认识不够全面和准确,执行不到位。个别项目实施先于相关审批;施工图的技术审查工作滞后于项目开工时间;设计变更程序不完善;项目初步设计第三方技术审查咨询单位无相应工程资质等问题依然存在。
  (三)部分项目工程招投标工作不够规范。
  部分项目招标方式不符合规定,评标办法和标准不规范、评标过程不严谨,招标信息没有在指定媒体发布;少数地方评标专家库人员较少、专业划分不够细致;部分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直接委托的方式,未进行招标;部分在建项目在不具备招标条件下进行招标、不按规定履行招投标备案等。
  (四)质量通病治理不到位。
  部分项目质量通病治理不到位,建设及参建单位的精细化管理水平低。如混凝土块体存在裂缝、表面不平整、气泡较多、养护不到位等;混凝土预制块预制、安装未严格执行工艺要求,质量存在部分缺陷;钢筋捆绑、焊接不规范;钢筋保护层厚度合格率有待提高;局部沉降缝处理不规范等。
  (五)部分从业单位履约较差。
  部分施工、监理单位在中标后,进场人员、设备未按合同承诺到位,个别标段人员更换率达到100%;部分标段技术负责人职称低于合同约定要求;施工现场关键人员存在一个人同时参与几个项目的情况。
  (六)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深度不够。
  部分建设单位对专项治理工作认识不到位,工作不深入,排查不细致,存在自查结果“零问题”或者只查出几个表面化问题的现象,治理成效不明显。
  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水运建设任务更加繁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我部的有关要求,结合此次检查结果,继续加强水运建设市场监管,规范建设市场主体行为,制定整改措施,按照“三不放过”原则,狠抓整改落实,健全市场管理机制,提高监管意识,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促进水运建设事业科学发展。







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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